2017年閱讀印象深刻的書

今年大概只看了100本左右專業以外書籍,跟許多朋友無法相比,尤其是強者我朋友葉醫師,一年看了500本,只能讚嘆!
循往例,年終分享2017年閱讀印象深刻的書。這些書很多都不是今年新出版,也有不少是再次閱讀而有新感悟。
以下是依照自己閱讀的順序排列,介紹文只是自己的心得,談不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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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的準備(二):證據格式

關於律師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介紹完書狀格式後,繼續介紹證據格式問題。先講結論:有點囉唆,但大家習慣後都這麼做就好。目前司法院建置的線上起訴平台已逐漸成熟,但是要到完美境界,絕對少不了客戶體驗的回饋,未來最大宗的客戶群應該就是律師了,律師們真的要儘早多多利用,提出意見讓司法院去完善這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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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的準備(一):書狀製作

司法院在2017/8/24公布了<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司法院明白的說明這是「以訴訟e化為目標」,綜合各方意見後制訂的訴訟資料一般性準則。我們可以合理的預期,訴訟e化勢必普遍,這份訴訟資料標準化也不儘僅會在行政訴訟運用,將來所有訴訟都有可能依照這個標準化須知來做,因此律師們現在就要開始調整以往的文書作業習慣。

有些同道希望我分享一下如何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筆者不揣淺陋,提供一點心得給大家參考。今天先介紹書狀格式(後續繼續介紹證據格式及其他),先說結論:變動不大,完全不難,但最好養成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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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讀書筆記]施與受的學問

 

東萊先生評論<楚子賜鄭伯金>,對於施與受的分際,不從道德著眼,而是從識實務的處世智慧來做文章,很適合議論文的架構參考。
本來大家要你辭職,你「勇敢負責」的不辭職,但沒多久又「負責的」辭職,東萊先生會如何看呢?


這篇文章提到的歷史故事:

還記得我們先前提到宋襄之仁,西元前638年,鄭文公到楚國朝聘,承認楚國為霸主,宋襄公隨即發兵攻打鄭國,楚國為了救鄭國,直接攻打宋國。

在鄭文公到楚國朝聘的前幾年,西元前642年,鄭文公就開始向楚國朝貢了,當時楚成王賜給鄭國黃銅,楚成王送了又後悔,要鄭文公發誓說不能把這些黃銅拿來鑄兵器,所以鄭國就把這些銅鑄了三口大鐘。
(也有學者從這邊認為鑄鐘是弭兵的象徵)


東萊先生首先就說個一般人對於給予與取走的心理狀態:已受者可辭,已辭者不可受;已奪者可予,已予者不可奪。

君子不隨便推辭的,理不當辭,在我何愧?但是如果起初推辭,而最終接受,自己慚愧之心難免萌生。

君子也不隨便給予,理不當予,在彼何怨?但是如果起初給予,而最終奪回,他人怨恨之心自然而生。

從上面的道理可以知道,忌諱的是先推辭後接受,更糟的是,先給予後奪回。所以楚成王這種小氣的心態,淺心狹量拳拳於一物,何其愈下耶?鄭國看到那三口鐘,留在記憶的決不是楚成王送我們黃銅,而是埋怨好好的黃銅只能拿來鑄鐘。雖不奪鄭之金,而實奪鄭之心啊!在楚失有用之寶,在鄭得無用之具,我有所損而彼無所益,你有看過比這還愚蠢的計謀嗎?

東萊先生還說明聖賢怎麼看待推辭、接受、給予、奪失的問題。

如果事物在對方之處,此時講究的是推辭與接受;如果事物在己方之處,考慮的是給予與奪失。一般人不可以輕忽這些抉擇,決定了又反悔,損己不利人,可能影響到個人的人情世故,任至是國家的尊嚴。

當然,東萊先生認為聖賢不是一般人,不會特別看輕或看重給予與奪失的問題,聖人平等看待事物,因應時勢而為所當為,所以「舜當其可與,視天下如敝屣;當其不可與,視敝屣如天下。


有許多心理學及管理學的研究認為,給予本身就可以給人們帶來很大的幸福感及接受,正如耶穌說:施比受更為有福。

東萊先生評論<楚子賜鄭伯金>,對於施與受的分際,不從道德著眼,而是從識實務的處世智慧來做文章,很適合議論文的架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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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的授權範圍

在音樂市場常見同一首音樂有不同的藝人或樂團詮釋,有時這跟著作權中的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制度有關。
強制授權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最近智慧財產法院有一件裁判,是申請人取得了智慧局的核可處分,但申請人對智慧局的說明理由有意見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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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時,出資人得利用著作的範圍(2020/9更新)

(本文所涉法律見解,近來有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補充,爰更新之)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在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而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時,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最高法院對於「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之範圍」曾有「應依出資人出資或契約之目的定之」抽象的標準,最近有件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恰好可以用來說明這個抽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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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讀書筆記]如何設定目標

「如何制訂目標」可以說是不退燒的熱門話題,無論是管理學、心裡學、政治學都有很多宏論。我們來看看八百多年前呂祖謙先生如何討論這個話題。

呂祖謙先生評論「會于葵丘尋盟」一文,不但在寫作辯論上有條有理,他也展現了敘事華麗的文采,告訴讀者們,「老夫不是只會寫道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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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導圖

來談談另一個律師可以使用的數位化工具:思維導圖(心智圖)。我真心覺得,先學會用這個,比學做ppt重要多了,而且這真的很簡單。筆者不揣淺陋,舉一些自己的思維導圖為例,說明運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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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筆記]我們如何走到今天

這是本有趣的簡單科技發展史,主要脈絡是科技的創新,往往會有蜂鳥效應,也就是新器物為社會帶來的改變,超出了原本預期。

書中有些內容敘述的科技,引發了意外的社會發展,有點匪夷所思,因果關係也未必就一定百分之百的確定;而且作者也先說明,這本書的「我們」基本上僅指北美人和歐洲人。

在考慮歷史的演進時,我們可以檢驗與思考,歷史是否往更好的工具、更好的能源、更好的傳送資訊方式前進。

「用長鏡頭看歷史」,對於大發明家或大科學家的貢獻,就不僅僅是當時代的衝突或驚奇了,而會有更深刻、更豐富的動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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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讀書筆記]浮誇的善行

一般平常人如果無緣無故做了驚世駭俗的事,儘管表面上看來可能是好事、善事,可能都不足取。
呂祖謙先生的東萊博議評論「宋太子茲父請立子魚」,就痛斥誇張求取名聲的行為。這篇也很適合寫文章跟辯論參考,尤其是君子跟小人做同樣一件事,如何去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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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卷證(PDF)的基本處理

一直沒有介紹如何處理電子卷證,因為覺得不難,大家都會,而且也不需要花大錢。不過,最近看到律師公會安排廠商推薦一些產品(當然是付費產品),也吸引了很多人參加,似乎還是很多大律師對於工具的選擇有困擾。

電子卷證主要是PDF 檔案,筆者不揣淺陋,也談談處理PDF的小心得。

我的心得是,簡單就好,別把事情弄複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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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冠名贊助的法律問題初探(更新)

在廣播電視法修正前,有好多年台灣電視節目的置入性行銷,法源是「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但這並非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至多僅能被認為是主管機關在法律未修正前的解釋原則,並不符合實質法治國原理。2016年1月6日修法後(2015/12/18立法院三讀通過,2016/1/6總統公布),電視節目的置入性行銷有了正式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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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卷證數位化的準備(更新)

卷證數位化是必然的趨勢,建議大律師們提早調整工作習慣及環境。

現在的線上起訴也好,電子送狀也好,在法院端的處理都還是由法院工作同仁將書狀列印後歸卷給法官,甚至有許多法官收到電子送狀後,還是會要求律師另外送紙本書狀。不過,以司法院的資源,讓法官習慣無紙化工作,我相信不會等太久的。

律師們準備好了嗎?關於卷證數位化的軟硬體使用,張清浩學長曾經有多篇好文介紹,強烈推薦windows系統使用者收藏。

筆者班門弄斧,介紹幾個小方法,簡單又方便,投資一點點小錢,很快就能養成律師無紙化的工作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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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讀書筆記]如何攻擊他人取巧

一般認為「誅心論」,是指只根據其用心,就認定罪狀。問題是,他人的用心,我們怎麼知道呢?這裡就可以看得出來辯論跟文章功力的高低了。呂祖謙先生評論「齊寺人貂漏師」,批評管仲的心態與齊桓公的霸業成空,算是高手文章,值得名嘴們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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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的困難:以商標法一個條文為例

司法文書白話文運動,常以判決書用語為攻擊或嘲弄對象,但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不是將文字改為白話文就夠了。

如果說法律或判決要讓所有民眾都能清楚知悉來龍去脈、規範的真意、法律適用過程,「白話文」與否,可能是個偽命題了,用什麼樣的方式(兼顧效率與正確)來表達,才是重點。

筆者不是法律語言學專家,不敢亂發議論,僅從商標法第29條(規定哪些標識可以註冊為商標)為例說明:(通常在課堂上,如果只從條文文義去分析,一般大學學生大多有「我到底看了什麼」的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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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 ]獨家授權不一定就是「專屬授權」

對於著作權的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還可否對於侵權提起訴訟,近來司法實務判決多持否定看法(很多學者另有反對意見),最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重申此見解。

在實務上常見的契約用語「獨家授權」應該如何認定,上開最高法院判决也有闡釋。做個圖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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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
按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就同一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並不禁止授權人本身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同一權利;專屬授權,則係獨佔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內容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被授權人依契約之約定,取得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之獨占權利。是否專屬授權,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約定專屬授權。又獨家授權,並非專屬授權,僅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別。從而著作權財產公司與他公司間簽立之授權合約書,並無專屬授權之約定,僅約定著作財產權公司授權他公司重製、發行及出租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重製、發行及出租之義務,並未排除其行使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或以自己名義行使訴訟上權利排除他人之侵害,則其就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自仍有告訴權。


補充

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不能對於侵權提起訴訟的實務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101刑智上訴67、101刑智上易87、102刑智上訴9、102刑智上訴3、102刑智上訴4、99刑智上訴22)
著作權法於90年11月12日增訂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其修正理由第四項載明:「關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究取得何種地位,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則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可否再行使著作財產權,滋生疑義,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著作財產權人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以資明確。又此所稱『行使權利』,係指著作財產權於私法上之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應視其是否為被害人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定之。」復於92年7月9日修正:「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其修正理由第三項載明:「按依現行條文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惟其得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並不明確,滋生爭議,爰予修正明定。」綜觀第37條第4項之文義及修正沿革與理由,專屬授權之授權人不得行使之權利包含私法上之實體權利,及刑事告訴權等訴訟法上權利。

 

[東萊博議讀書筆記]驚世駭俗的言論?

對公眾發言,為了吸引注意,總有驚世駭俗的言論,呂祖謙這篇評論管仲言論的文章開頭就對這種作法提出反思。

第一段寫得太好,全文引錄以資警惕:
以言警世者,不可為駭世之論。駭世之論,本欲天下之畏,而適以起天下之疑。有是惡則有是禍,吾恐正言之未足以警動流俗也,於是甚言其禍,務使可怪可愕,以震耀一時之耳目。抑不知聞者駭吾言,將退而徐求其實,見其禍未至於,是則吾說有時而窮。

不過,呂公可不是說管仲的言論是驚世駭俗而不可信,他的文章有特別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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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高陽先生作品:醉蓬萊

高陽先生認為董小宛就是端敬皇后董鄂妃,她的身世考證,高先生另有精彩文章,也可參看<再生香>這本小說。依高先生的主張,洪昇的<長生殿>雖然寫唐明皇及楊貴妃,但是同時影射了順治皇帝與董鄂妃間的愛情故事。這部小說就依循著這脈絡開展,讀來非常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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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掛名作者不用負責?

近幾年來,台灣多件因掛名作者的論文涉及抄襲或造假,引發爭議。不知哪來的「學術慣例」,胡亂掛名,歷經多位部長、教授下台及受非難,希望台灣能早日脫離這種掛名陋習。

儘管仍有許多爭議,法院的判決在某種程度,具有引導社會風氣的功用。最近看到一件判決,對於涉嫌抄襲的掛名作者(還是件政府出版品),要不要負擔侵權責任,嘆息之餘,聊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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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讀書筆記]真愛

呂祖謙先生在東萊博議評論[晉桓莊之族偪]一文,為以往認為的禍水亂國「驪姬之亂」找出真兇,寫得是痛心疾首。不過,看懂這篇文章要先瞭解晉獻公的故事。

這篇的結論是說,「天性之愛,豈外物所能以移耶?」但問題是,我們要能辨別那是不是真愛,如果把自私誤為真愛,那會有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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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閱讀印象深刻的書

循往年慣例,在年末分享一年來印象深刻的閱讀。
我愛紙本書,但是電子書真有其必要,有些書紙本絕版了買不到,有些書太厚重了不易攜帶,尤其出差或出國時紙本書看完了,無書可讀的焦慮,這些都是電子書的優勢。

以下盡量就閱讀順序,以及當時心得記錄:


顏擇雅,向康德學習請客吃飯

作者學貫中西、博學多聞,當代華人雜文寫得有熱鬧有門道者,真沒多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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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春,文章自在

偶像的書,年度第一。文章寫得好,不是文筆或是金句多,而是先搞定思想與教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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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慈欣,三體系列(地球往事三部曲)(三本)

在大陸很火紅的一套科幻小說,但在臺灣好像沒受太多重視。讀起來真是愉悅的燒腦,唸完後又把作者以往短篇作品找出來,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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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西莫夫,基地系列(七本)

讀三體時,一直忍不住跟艾西莫夫基地系列跟機器人系列比較,所以讀完三體後,又把基地系列找出來K,感覺這起只是科幻,根本就是經濟學、社會學及史學的輔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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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國,戴美樂小姐的婚禮

作者最近一年一部作品,本本精彩,篇篇耐讀。這本書收錄的三部短篇小說,除了悲傷外,彷彿讓人看到了光明與希望總在陰微處閃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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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本小村:夏瑞紅的<小村物語>與陳雨航的<小村日和>

這兩本同以小村為名的散文,都很好看。夏瑞紅的小村物語,寫著一位現代都會女子從臺北職場遷往農村定居。想像起來,會很辛苦,但作者表現著優雅的從容。陳雨航的小村日和,寫著一個熟年大叔,回憶著東部海邊小鎮的生活。本來以為,就是鄉愁,但讀起來嘴角常常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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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月庵,一心惟爾

愛書的資深編輯來寫讀書筆記,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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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祖謙,東萊博議

這本古人書真能幫助作文、辯論、思考,今年寫了11篇讀書心得,也算一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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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米,忽遠忽近

這可說是<想左走,向右走>的平行時空(?)作品了,結局的場景真讓我嚇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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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陽,紅樓一家言

這本看了很多遍,這兩年白先勇先生、歐麗娟教授在臺灣推廣紅樓夢,講得都很有道理,但我覺得高陽先生的有些觀點簡直匪夷所思,但又理所當然,尤其那篇從八字學推斷曹雪芹就是後四十回作者,太厲害了。
另一個小心得記錄一下:白先勇先生跟高陽先生都從身為創作者的角度來論後四十回作者就是曹雪芹。白先生說後四十回寫得很好很美;高先生則反駁說後四十回寫得不好這件事,前八十回也有幾回寫得不好啊,而且創作者把所有的文章都寫得好的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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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萊博議讀書筆記]搞清楚該擔憂的是什麼

呂祖謙評論<鬻拳兵諫>,提出了很有意思的觀點,不只是政治,我覺得在教育、訴訟,甚或很多人際關係上都有用。

呂祖謙說:「古今以來作臣子的,都擔憂國君不肯聽自己的勸諫,這是搞錯擔憂的對象了」(古今以人君拒諫為憂,吾以為未知所憂也。)。呂大師就是愛抬槓,還說:「君有君之憂,臣有臣之憂,未聞舍己之憂而憂人之憂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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