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逢農曆春節,多了不少看書時間。分享本月閱讀。
法律白話文的困難:以著作權法的出租權條文為例
先前筆者以商標法的識別性判斷條文為例,談了法律條文的解釋不是單純白話文的問題,本文再舉著作權法中關於出租權的條文為例。
律師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的準備(二):證據格式
關於律師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介紹完書狀格式後,繼續介紹證據格式問題。先講結論:有點囉唆,但大家習慣後都這麼做就好。目前司法院建置的線上起訴平台已逐漸成熟,但是要到完美境界,絕對少不了客戶體驗的回饋,未來最大宗的客戶群應該就是律師了,律師們真的要儘早多多利用,提出意見讓司法院去完善這套系統。
律師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的準備(一):書狀製作
司法院在2017/8/24公布了<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司法院明白的說明這是「以訴訟e化為目標」,綜合各方意見後制訂的訴訟資料一般性準則。我們可以合理的預期,訴訟e化勢必普遍,這份訴訟資料標準化也不儘僅會在行政訴訟運用,將來所有訴訟都有可能依照這個標準化須知來做,因此律師們現在就要開始調整以往的文書作業習慣。
有些同道希望我分享一下如何因應<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筆者不揣淺陋,提供一點心得給大家參考。今天先介紹書狀格式(後續繼續介紹證據格式及其他),先說結論:變動不大,完全不難,但最好養成習慣。
[東萊博議讀書筆記]施與受的學問
東萊先生評論<楚子賜鄭伯金>,對於施與受的分際,不從道德著眼,而是從識實務的處世智慧來做文章,很適合議論文的架構參考。
本來大家要你辭職,你「勇敢負責」的不辭職,但沒多久又「負責的」辭職,東萊先生會如何看呢?
這篇文章提到的歷史故事:
還記得我們先前提到宋襄之仁,西元前638年,鄭文公到楚國朝聘,承認楚國為霸主,宋襄公隨即發兵攻打鄭國,楚國為了救鄭國,直接攻打宋國。
在鄭文公到楚國朝聘的前幾年,西元前642年,鄭文公就開始向楚國朝貢了,當時楚成王賜給鄭國黃銅,楚成王送了又後悔,要鄭文公發誓說不能把這些黃銅拿來鑄兵器,所以鄭國就把這些銅鑄了三口大鐘。
(也有學者從這邊認為鑄鐘是弭兵的象徵)
東萊先生首先就說個一般人對於給予與取走的心理狀態:已受者可辭,已辭者不可受;已奪者可予,已予者不可奪。
君子不隨便推辭的,理不當辭,在我何愧?但是如果起初推辭,而最終接受,自己慚愧之心難免萌生。
君子也不隨便給予,理不當予,在彼何怨?但是如果起初給予,而最終奪回,他人怨恨之心自然而生。
從上面的道理可以知道,忌諱的是先推辭後接受,更糟的是,先給予後奪回。所以楚成王這種小氣的心態,淺心狹量拳拳於一物,何其愈下耶?鄭國看到那三口鐘,留在記憶的決不是楚成王送我們黃銅,而是埋怨好好的黃銅只能拿來鑄鐘。雖不奪鄭之金,而實奪鄭之心啊!在楚失有用之寶,在鄭得無用之具,我有所損而彼無所益,你有看過比這還愚蠢的計謀嗎?
東萊先生還說明聖賢怎麼看待推辭、接受、給予、奪失的問題。
如果事物在對方之處,此時講究的是推辭與接受;如果事物在己方之處,考慮的是給予與奪失。一般人不可以輕忽這些抉擇,決定了又反悔,損己不利人,可能影響到個人的人情世故,任至是國家的尊嚴。
當然,東萊先生認為聖賢不是一般人,不會特別看輕或看重給予與奪失的問題,聖人平等看待事物,因應時勢而為所當為,所以「舜當其可與,視天下如敝屣;當其不可與,視敝屣如天下。」
有許多心理學及管理學的研究認為,給予本身就可以給人們帶來很大的幸福感及接受,正如耶穌說:施比受更為有福。
東萊先生評論<楚子賜鄭伯金>,對於施與受的分際,不從道德著眼,而是從識實務的處世智慧來做文章,很適合議論文的架構參考。
[閱讀筆記]我們如何走到今天
這是本有趣的簡單科技發展史,主要脈絡是科技的創新,往往會有蜂鳥效應,也就是新器物為社會帶來的改變,超出了原本預期。
書中有些內容敘述的科技,引發了意外的社會發展,有點匪夷所思,因果關係也未必就一定百分之百的確定;而且作者也先說明,這本書的「我們」基本上僅指北美人和歐洲人。
在考慮歷史的演進時,我們可以檢驗與思考,歷史是否往更好的工具、更好的能源、更好的傳送資訊方式前進。
「用長鏡頭看歷史」,對於大發明家或大科學家的貢獻,就不僅僅是當時代的衝突或驚奇了,而會有更深刻、更豐富的動人故事。
律師對卷證數位化的準備(更新)
卷證數位化是必然的趨勢,建議大律師們提早調整工作習慣及環境。
現在的線上起訴也好,電子送狀也好,在法院端的處理都還是由法院工作同仁將書狀列印後歸卷給法官,甚至有許多法官收到電子送狀後,還是會要求律師另外送紙本書狀。不過,以司法院的資源,讓法官習慣無紙化工作,我相信不會等太久的。
律師們準備好了嗎?關於卷證數位化的軟硬體使用,張清浩學長曾經有多篇好文介紹,強烈推薦windows系統使用者收藏。
筆者班門弄斧,介紹幾個小方法,簡單又方便,投資一點點小錢,很快就能養成律師無紙化的工作習慣。
x分鐘看電影侵權疑雲
x分鐘看電影侵權疑雲最近討論很多,既然已經提告,最終應由法院來判斷是非曲直,個人判斷和解可能性很大,在此僅以圖示記錄相關可能的爭議,不代表筆者對本件具體個案的意見。
[判決筆記 ]獨家授權不一定就是「專屬授權」
對於著作權的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還可否對於侵權提起訴訟,近來司法實務判決多持否定看法(很多學者另有反對意見),最近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重申此見解。
在實務上常見的契約用語「獨家授權」應該如何認定,上開最高法院判决也有闡釋。做個圖整理一下: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
按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就同一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並不禁止授權人本身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同一權利;專屬授權,則係獨佔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內容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被授權人依契約之約定,取得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之獨占權利。是否專屬授權,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約定專屬授權。又獨家授權,並非專屬授權,僅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別。從而著作權財產公司與他公司間簽立之授權合約書,並無專屬授權之約定,僅約定著作財產權公司授權他公司重製、發行及出租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重製、發行及出租之義務,並未排除其行使著作財產權之權利或以自己名義行使訴訟上權利排除他人之侵害,則其就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自仍有告訴權。
補充
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不能對於侵權提起訴訟的實務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101刑智上訴67、101刑智上易87、102刑智上訴9、102刑智上訴3、102刑智上訴4、99刑智上訴22)
著作權法於90年11月12日增訂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其修正理由第四項載明:「關於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究取得何種地位,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則專屬授權後,著作財產權人可否再行使著作財產權,滋生疑義,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著作財產權人在該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以資明確。又此所稱『行使權利』,係指著作財產權於私法上之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被授權人得否提起刑事告訴,應視其是否為被害人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定之。」復於92年7月9日修正:「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其修正理由第三項載明:「按依現行條文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惟其得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並不明確,滋生爭議,爰予修正明定。」綜觀第37條第4項之文義及修正沿革與理由,專屬授權之授權人不得行使之權利包含私法上之實體權利,及刑事告訴權等訴訟法上權利。
2016年閱讀印象深刻的書
循往年慣例,在年末分享一年來印象深刻的閱讀。
我愛紙本書,但是電子書真有其必要,有些書紙本絕版了買不到,有些書太厚重了不易攜帶,尤其出差或出國時紙本書看完了,無書可讀的焦慮,這些都是電子書的優勢。
以下盡量就閱讀順序,以及當時心得記錄:
顏擇雅,向康德學習請客吃飯
作者學貫中西、博學多聞,當代華人雜文寫得有熱鬧有門道者,真沒多少人了。
張大春,文章自在
偶像的書,年度第一。文章寫得好,不是文筆或是金句多,而是先搞定思想與教養問題。
劉慈欣,三體系列(地球往事三部曲)(三本)
在大陸很火紅的一套科幻小說,但在臺灣好像沒受太多重視。讀起來真是愉悅的燒腦,唸完後又把作者以往短篇作品找出來,也不錯。
艾西莫夫,基地系列(七本)
讀三體時,一直忍不住跟艾西莫夫基地系列跟機器人系列比較,所以讀完三體後,又把基地系列找出來K,感覺這起只是科幻,根本就是經濟學、社會學及史學的輔助教材。
王定國,戴美樂小姐的婚禮
作者最近一年一部作品,本本精彩,篇篇耐讀。這本書收錄的三部短篇小說,除了悲傷外,彷彿讓人看到了光明與希望總在陰微處閃爍著。
兩本小村:夏瑞紅的<小村物語>與陳雨航的<小村日和>
這兩本同以小村為名的散文,都很好看。夏瑞紅的小村物語,寫著一位現代都會女子從臺北職場遷往農村定居。想像起來,會很辛苦,但作者表現著優雅的從容。陳雨航的小村日和,寫著一個熟年大叔,回憶著東部海邊小鎮的生活。本來以為,就是鄉愁,但讀起來嘴角常常失守。
傅月庵,一心惟爾
愛書的資深編輯來寫讀書筆記,很有感!
呂祖謙,東萊博議
這本古人書真能幫助作文、辯論、思考,今年寫了11篇讀書心得,也算一小成就。
幾米,忽遠忽近
這可說是<想左走,向右走>的平行時空(?)作品了,結局的場景真讓我嚇一跳。
高陽,紅樓一家言
這本看了很多遍,這兩年白先勇先生、歐麗娟教授在臺灣推廣紅樓夢,講得都很有道理,但我覺得高陽先生的有些觀點簡直匪夷所思,但又理所當然,尤其那篇從八字學推斷曹雪芹就是後四十回作者,太厲害了。
另一個小心得記錄一下:白先勇先生跟高陽先生都從身為創作者的角度來論後四十回作者就是曹雪芹。白先生說後四十回寫得很好很美;高先生則反駁說後四十回寫得不好這件事,前八十回也有幾回寫得不好啊,而且創作者把所有的文章都寫得好的也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