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了你的公共藝術,你能怎麼辦?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七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2007年,高雄市政府連夜拆除全台最大的蔣介石銅像。工人把完整的銅像切成將近200塊——沒有編號、沒有紀錄、沒有通知原創作者。
市政府說:這是我的財產。從物權角度看,沒錯。但物權之外,還有著作人格權。
把一座銅像大卸200塊,到底是「搬遷」還是「侵害著作人格權」?
2007年3月,高雄市政府連夜拆除了位於文化中心大廳的蔣介石銅像。這座全台最大的蔣介石銅像,被工人切割成將近200塊,沒有編號、沒有紀錄、沒有事先通知原創作者。碎片後來被運到桃園大溪,由藝術家郭少宗規劃、林昭慶執行,以《傷痕.再生》之名重組展出。
高雄市政府的立場很簡單:銅像是我的財產,我要怎麼處理是我的事。從物權的角度看,這說法沒錯——銅像所有權確實屬於高雄市政府,拆除自己的財產,不侵害任何人的物權或財產權。
但問題在於:物權之外,還有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禁止不當變更權」,也叫「同一性保持權」。
一座完整的銅像被大卸200塊,而且是在沒有搬遷規劃、沒有藝術家參與、由毫無經驗的工人連夜進行的情況下——這到底是「搬遷」還是「故意毀損」?如果是後者,就可能構成對原作者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國內多數學者認為,依照台灣現行法,這種情況不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但我認為有討論空間。著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當作品被毀壞,作者透過作品所展現的人格精神就此中斷。把一座銅像切成碎片,跟在銅像上加頂帽子、穿件裙子,對作品完整性的破壞程度根本不可同日而語。
美國的處理方式值得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106A條明確規定:故意或過失毀損公開展示的藝術作品,屬於侵害作品完整權的行為。第113條更要求建築物所有人移除藝術品時,必須事先通知藝術家。台灣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類似的爭議不只這一件。台北市的「飛躍東區」裝置藝術也曾在未經藝術家同意的情況下被政府決定拆除。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個問題:當公共藝術進入公共空間,它就不只是政府的財產,也是城市記憶的一部分。政府享有物權,但不代表可以完全無視藝術家的人格權。
給公共藝術創作者的建議:在接受委託時,務必在合約中約定作品的移置、修繕、拆除程序,包括事先通知義務和藝術家的參與權。不要等到作品變成碎片才後悔。
給主管機關的建議:公共藝術的管理應該有制度化的程序。即使基於公共利益必須移除作品,也應事先通知原創作者,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並盡可能以保存作品完整性的方式處理。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如何對待藝術與文化的態度問題。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八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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