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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展人,你的合約裡少了什麼?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七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在台灣藝術圈,策展人和展館的合作很多還停留在「口頭默契」。大家覺得信任夠了,合約只是形式。

直到展覽取消了誰賠?策展論述被改了能不能告?展覽影像被拿去用在其他地方怎麼辦?

信任不能取代合約。好的合約,恰恰是讓信任得以延續的工具。

在台灣的藝術圈,策展人和展館之間的合作,很多時候還停留在「口頭默契」的階段。大家覺得彼此認識、信任夠了,合約只是形式。直到出了問題——展覽取消了誰賠?策展論述被改了能不能告?展覽影像被拿去用在其他地方怎麼辦?——才發現什麼都沒有白紙黑字。

我在實務中看到最多的爭議,可以歸成幾類:

第一,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不清。策展人寫的展覽論述、牆面文字、導覽文稿,著作權歸誰?很多展館認為「我付了錢,當然是我的」,但法律上不是這樣。除非合約有明確約定,這些文本的著作權原則上歸策展人所有。如果展館想在展期結束後繼續使用這些文字——比如收錄在年度報告、放上官網、或用於其他展覽——就需要另外取得授權。

第二,展覽作品的授權層次複雜。一個展覽涉及多層授權:藝術家授權展出作品、攝影師授權使用展場紀錄照、設計師授權使用展覽主視覺。如果任何一層授權沒有處理好,展館在宣傳、出版、數位推廣時就可能踩線。最常見的狀況是:展館把展覽紀錄照放上社群媒體做宣傳,卻沒有取得攝影師或藝術家的授權。

第三,展品損毀的風險分配。作品從藝術家工作室到展場,經歷包裝、運輸、安裝、展示、拆卸、歸還,每個環節都有損毀風險。保險誰買?保額多少?出事了誰負責?如果展品在展館倉庫裡因為漏水受損,而保險只保了運輸段,那損失就是一筆糊塗帳。

第四,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疫情讓很多展覽被迫中止或延期,但當時很多合約根本沒有不可抗力條款。展館已經付了策展費、藝術家已經出借了作品、場地已經租了——這些成本怎麼分攤?沒有事先約定,就只能事後談判,而事後談判的結果往往取決於誰的談判籌碼多,而不是誰比較合理。

一份好的策展合約,至少應該涵蓋六個核心要素:展覽名稱與期間、工作範圍與策展義務、報酬與費用安排、展覽成果的歸屬與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條款、合約終止條件與爭議解決機制。

這些不是繁文縟節,而是保護雙方的基礎設施。合約寫得越清楚,合作過程中的摩擦就越少。不要等到出事了才想起來:「早知道應該寫在合約裡。」

藝術界常說「信任是合作的基礎」。沒錯,但信任不能取代合約。好的合約,恰恰是讓信任得以延續的工具。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十五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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