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一幅畫,不代表你可以隨便用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七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有家建設公司花兩千多萬買了朱銘的雕塑,拍照放上建案廣告——結果被告了。
「我花了錢買的東西,怎麼不能用?」這個問題,台灣藝術市場裡至少有一半的人答錯。
答案是:買了畫,是買了那個「東西」;要用那個「創作」,請另外談授權。
台中有一家建設公司,花了超過兩千萬元買了朱銘先生的《轉身蹬腳》雕塑。買回來之後,覺得理所當然——我花了這麼多錢,當然可以拿來拍照、做廣告、放上網站宣傳建案。結果朱銘先生提告建商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
建商事後公開聲明:「我們誤以為擁有實體作品就代表可以任意使用相關圖片。」這句話,講出了台灣藝術市場最普遍的誤解。
問題出在哪裡?物權和著作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東西。
您花錢買了一幅畫,取得的是「物權」——就是那塊畫布、那個雕塑實體的所有權。您可以掛在家裡、轉賣、甚至(雖然很可惜)把它丟掉。但是,您沒有取得「著作權」。著作權保護的不是那個物理載體,而是創作本身的表達——構圖、色彩、造型、風格,這些無形的東西。
所以,當您把買來的雕塑拍照放上廣告,那就是在行使「重製權」,而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就是侵權。就算您是花了兩千萬買的,也一樣。
這個觀念很多藏家不清楚,很多畫廊也沒有主動告知買家。結果就是:藏家把收藏的作品拍照做成明信片、印在馬克杯上、放上社群媒體做商業推廣,全部可能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必須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部分推定為未讓與。換句話說,買賣合約如果只寫了「買方購得某某作品」,那著作權就還在藝術家手上。
那藏家到底可以做什麼?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美術著作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公開展示」該原件。所以您把買來的畫掛在自己的辦公室、甚至借給美術館展覽,這是合法的。除了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外,如果要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就必須另外取得授權。
給藏家的建議:買作品的時候,把著作權的授權範圍寫清楚。您預計怎麼使用這件作品?拍照做宣傳?印製畫冊?數位典藏?這些都應該在買賣合約或另外的授權書中明確約定。
給藝術家和畫廊的建議:在銷售時主動說明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並在合約中載明授權範圍。這不是刁難買家,而是避免日後的糾紛,也是對自己創作的尊重。
一句話總結:買了畫,是買了那個「東西」;要用那個「創作」,請另外談授權。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四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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