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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搞名牌做成狗玩具,為什麼輸了官司?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七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一家狗玩具公司把Jack Daniel’s威士忌瓶身惡搞成咬咬玩具,改名叫「Bad Spaniels」,酒精濃度變成「43% poo by vol.」。

很好笑?美國最高法院9:0一致判決:侵權。

同一個創作行為,在著作權法下可能安全過關,在商標法下卻踩到地雷。搞創意之前,先搞清楚你碰的是哪條線。

有一家做狗玩具的公司VIP Products,推出了一系列惡搞知名酒品牌的咬咬玩具。其中一款模仿Jack Daniel’s威士忌瓶身,把品牌名改成「Bad Spaniels」,把「Old No. 7」改成「The Old No. 2 On Your Tennessee Carpet」,把酒精濃度改成「43% poo by vol.」和「100% smelly」。很幽默,對吧?

Jack Daniel’s不覺得好笑。他們告了VIP Products。這個案子一路打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23年6月,最高法院以9:0一致判決:VIP Products敗訴。

這個判決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清楚劃出了「戲仿創作」在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下的不同命運。

在著作權法的框架下,戲仿(parody)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合理使用」。如果您的創作是在評論、諷刺或批判原作,而且做了足夠的轉化,法院可能會認定這是合法的。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喜劇節目可以模仿名人、為什麼街頭藝術家可以惡搞知名畫作——只要您的目的是評論或諷刺,著作權法給了您相當大的空間。

但在商標法的世界裡,規則完全不同。

美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了關鍵:VIP Products不只是「表達幽默」,而是把Jack Daniel’s的商標特徵直接用在自己的商品上,作為「來源識別」的標誌。換句話說,VIP Products是在「用」Jack Daniel’s的品牌形象來「賣」自己的產品。

這就觸碰了商標法的核心紅線:混淆可能性。消費者看到這個玩具,會不會以為它跟Jack Daniel’s有關?法院認為會。而且,法院也認定這種狗糞主題的「幽默」可能損害Jack Daniel’s的品牌聲譽。

VIP Products還試圖搬出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來抗辯,引用所謂的Rogers測試原則——只要使用商標具有「藝術上的相關性」且沒有「明確誤導來源」,就受言論自由保護。最高法院明確駁回了這個論點:當商標被用來識別產品來源時,Rogers測試不適用。

這對藝術家和設計師意味著什麼?

如果您想做戲仿創作,請先搞清楚您碰的是著作權還是商標權。同一個創作行為,在著作權法下可能安全過關,在商標法下卻踩到地雷。特別是如果您的作品是商品(T恤、玩具、配件等),而且用了知名品牌的視覺元素作為賣點,那風險就非常高。

戲仿是有力量的創作形式,但力量越大,法律風險也越大。笑話很好笑,但官司不好笑。在動手之前,先想清楚界線在哪裡。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十二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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