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遊戲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最近智財法院有個與遊戲有關的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兩遊戲同樣以海神波塞冬為主角形象。

案件事實

為便利閱讀,簡化事實如下

原告開發經營「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並取得「海神」遊戲授權,於101年12月19日上線營運。

海神遊戲介面

被告開發經「老子有錢online」線上遊戲平台,並取得「海神戰紀」遊戲授權,於104年4月9日上線營運。

原告主張:
1.「海神」遊戲玩法及規則之矩陣圖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被告之「海神戰紀」遊戲以與系爭矩陣圖相同之表達方式介紹遊戲玩法及規則,侵害「海神」遊戲系爭矩陣圖之圖形著作。
2.「海神戰紀」抄襲「海神」遊戲軟體操作流程之使用者介面、外觀,侵害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第一審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上訴。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判決,駁回原告的上訴。

爭點

1.「海神」遊戲的矩陣圖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
2.「海神戰紀」遊戲是否侵害「海神」遊戲之電腦程式著作?

法院論理(以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判決整理,分段及標題則為筆者添加)

原告主張的「海神」遊戲矩陣圖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

[原創性分析]

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

系爭矩陣圖僅為簡易之長方形矩陣圖,單就系爭矩陣圖而言,僅為一表格,並未表達創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且為普遍存在於日常生活之表達,並無創意及獨特性之表現,難認具有原創性。

[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標的]

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雖原告稱系爭矩陣圖並非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通用表格,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云云。惟按著作權法第5條所定之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上開例示之圖形著作均得由其外觀得知所欲表達之地理位置、空間、規格之設計等,而本件單純抽離系爭矩陣圖加以觀察,僅可得知系爭矩陣圖為單純之通用數字1至5與一般表格及顏色之組合,須輔以遊戲規則之說明始得如原告所稱係為表達遊戲規則,而利用圖表作為遊戲規則之說明亦為業界之習用手法,故系爭矩陣圖僅為單純通用之表格,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海神戰紀」遊戲並未侵害「海神」遊戲的著作權

[抄襲與否的認定:接觸+實質近似]

按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雖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未見「抄襲」之用語,惟抄襲應即係指非法重製而言。又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屬原創性之著作,並非著作權法上所定之著作(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一般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經查本件兩造遊戲之使用者介面均係以虛擬選項按鈕之方式呈現,以供使用者以滑鼠點選觸碰選擇,惟以滑鼠點選虛擬選項按鈕係一般供普通消費者操作之作法,此部分應排除著作權之保護。

[希臘海神主題屬概念,不受著作權保護]

又本件兩造遊戲雖皆以希臘神殿建構矩陣圖及海洋為背景,惟希臘海神主題為一概念,並不受著作權之保護,故不得以此限制他人以相同海神之概念而為創作。

[遊戲畫面經比對不成立實質相似]

經對比兩造遊戲,「海神」遊戲之希臘神殿有細緻的雕紋,整體呈半圓形向外突出,而「海神戰紀」遊戲設計之風格簡略,且「海神」遊戲係以三叉戟結合藍色線條表現主題文字「海神」、右上方有一海神人物像,而「海神戰紀」遊戲並無類似之設計,而其餘背景部分亦有不同,前者係以希臘神殿石材填滿,另一則以海洋填充背景,故二遊戲之開始頁應不成立實質相似。

[得分圖示轉動的使用者介面,表達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權保護]

兩造遊戲關於連線得分圖式轉動之使用者介面,皆為點選「啟動」選項可令矩陣內圖案轉動,矩陣內各輪會呈現「由上而下」轉動與各輪會「由左至右」自動停止轉動,而兩造遊戲係模擬實體賭場的吃角子老虎機,表達有限,縱使表達方式近似,亦應認係獨立創作而不構成電腦程式著作之侵害。

[遊戲規則不受著作權保護]

又兩造遊戲於特定區域出現相同圖案構成連線即獲得分數,此為吃角子老虎機遊戲之規則,亦屬於表達方式有限之情形,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況「海神」遊戲以透明泡泡,而「海神戰紀」遊戲則以紫色粒子方框標示,二者表達之圖形介面顯不相同,故二遊戲電腦程式使用者介面中「圖案連線效果」部分亦不相似。至於「海神」遊戲使用者介面於宮殿中央出現「得分金額」,並同時顯示於宮殿下方長方形「贏得」欄位,而「海神戰紀」遊戲使用者介面則在宮殿下方「長條形欄位」出現「恭喜中獎」字樣及金額,並同時顯示於宮殿左下方「長條型」之「得分」欄位,二者表達之中獎圖形介面難認近似。

另關於遊戲於特定區域出現相同圖案構成觸發紅利遊戲事件,屬遊戲規則,為概念之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兩造遊戲圖形介面以「美人魚」或「金色希臘宮殿」作為「紅利圖案」,亦可見二者表達之圖形介面並不相同,不成立實質近似。又進入紅利遊戲之設計,兩造皆於螢幕中央顯示特定字樣表示進入「紅利模式」,此為一般遊戲常見的表現手法,且「海神」遊戲於螢幕中央顯示字樣為英文字母BONUSGAME、「海神戰紀」遊戲於螢幕中央顯示字樣為紅利遊戲,二者呈現之方式並不相同。再者,「海神」遊戲於螢幕中央顯示得分,而「海神戰紀」遊戲於螢幕下方顯示得分,表達方式亦不同;又兩造遊戲矩陣內各輪呈現之轉動模式雖表達相同但並不構成侵害,已如前所述;兩造遊戲於特定區域出現相同圖案構成連線即獲得分數,此屬遊戲之規則部分,為概念之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再者,兩造表達連線標示、中獎說明之方式亦不同,故如前所述,此部分亦不近似。

[使用的感覺不受著作權保護]

至上訴人雖以兩造遊戲使用名稱、遊戲之操作流程、畫面編排、圖面構成方式均相似,而達到與「海神」所欲製造之遊戲效果云云。惟按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之表達,尚未擴及使用之感覺,縱使兩造所選擇之遊戲主題風格相同、造型近似,只要兩造均各自獨立創作,並非抄襲、重製,即不能僅以創作先後之順序即認定後者有侵害前者著作財產權之情事。

[本件遊戲設計表達並不近似]

又兩造遊戲已有如上所述之不同之處,且在其餘遊戲設計上,「海神」遊戲以三叉戟圖案並固定於宮殿第3直行中央,而「海神戰紀」則以宮殿第3直行展開為紫色背景圖片,圖片中並顯示「WILD」金色英文字體,兩造遊戲於此部分之表達方式,亦不相同。又兩造遊戲雖均有海神圖示,然「海神」遊戲人物之眼睛設計,係採以超自然之風格,而「海神戰紀」之海神則較近似人類形象,二者明顯不同。另「海神」遊戲章魚圖案具有較突出的頭與較短的8隻觸鬚(有白色吸盤),而「海神戰紀」之設計為頭型不明顯、具有較粗的3隻觸鬚(無吸盤),亦不近似。

最後,「海神」遊戲之燈籠魚亦具有超自然設計風格之藍色魚鰭、45度朝前開口向左且牙齒較為粗短,但「海神戰紀」之燈籠魚為普通魚鰭、90度朝右,開口向右且牙齒較為細長,亦不相似。

心得

遊戲規則不受著作權保護,這大概比較多人知道。這個判決對於遊戲在著作權法中的保護程度有不少闡釋,值得參考。

本案例是一般常見拉吧遊戲,海神形象、海神為設計主軸,法院認為能受著作權保護的元素並不多。

海神波塞冬是宙斯的哥哥,他與宙斯及其他兄弟姐妹推翻父親克洛諾斯的統治後,分得了大海的統治權,他的形象通常是手持三叉戟,力量強大,能製造海嘯和地震。最近的電影水行俠,也是以波塞冬的形象為角色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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