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4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4則智慧財產法院商標案件判決:

📌 1. 商標移轉塗銷案

(113民商上15)

宏圖公司以商標抵償債務,法院認定商標經合理鑑價、債務對價相當,不構成詐害債權。法院認定商標移轉有效。

📌 2. 平行輸入與商標權耗盡案

(113民商訴47)

原告雖為台灣區總代理,但與進口來源有經濟法律關聯,商標權利耗盡,主張侵權不成立。法院判決不構成商標侵權。

📌 3. 商標不使用廢止案

(113行商訴59)

原告授權中國經銷商販售,但未能證明在台實際使用商標於指定商品(運動鞋)。法院認定商標未使用,判准廢止。

📌 4. 著名商標混淆與損害賠償案

(113民商訴11)

「城品學苑」建案名稱近似「誠品」商標構成混淆與淡化,法院認侵害成立,但酌減賠償金額至500萬元。法院認定侵權但酌定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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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4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三則智慧財產法院商標案件判決:

1.「八寶彬圓仔惠及圖」案。法院認為: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的認定,應考量「基於社會實際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對於商品提供者之想像與認知,本會隨著產業型態與消費者習慣的不同而有所改變」

2.「I SOFA」及「VSOFA」案。法院認為兩商標中相同文字之「SOFA」並不具識別性,自應回歸整體外觀、尤其是有無其他文字、圖樣或起首字之。

3.「霞飛路八號」案。法院認為未來是否有計畫、籌備或規劃營業,不能作為有使用商標的判斷;僅憑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亦無從持此遽認原告於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即有使用系爭商標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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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大地之子

文:吳尚昆(附:《大地之子》著作權之爭:一種社會系統論的觀察/上海交大劉永沛老師)

大地之子是日本作家山崎豐子(1924年11月3日—2013年9月29日)的小說,以二戰後日本殘留在中國東北的孤兒為主角。小說台灣版由麥田出版。1995年由日本放送協會(NHK)與中國中央電視台合作改編為電視劇。不過,這部作品同時也捲入了一場著作權與寫作倫理的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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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4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有些判決文字,有把「被告」寫成「原告」,也有把「權源」寫成「泉源」,勘誤加油)
本週分享6則智財法院判決:
1.出租門號者如明確限制非法用途且已盡注意義務,即使門號後續被用於侵權,也無須負著作權損害賠償責任。
2.「舒膚帶」名稱具創意來源與實際使用證據,法院認申請人仿襲在先使用人,商標異議成立、註冊應撤銷。
3.影片實際長度超出契約約定,製作方可依約分集計價,法院認原審未審酌契約條款即否定主張,有誤撤銷。
4.活動主辦單位應提供演出曲目清單,不能以DJ難控或曲目辨識困難為由,迴避集管團體報酬分配義務。
5.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易致消費者混淆構成侵權,但原告部分主張因提起訴訟過晚已逾時效。
6.被告公司設立早於商標註冊,且復業後名稱不變無涉不正使用,法院認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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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3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因原告僅能舉證被告在蝦皮銷售金額,法院判賠2,840元。

2.品牌代理商訴網路銷售真品平行輸入侵權案,法院認為未侵權。

3.ISOFA商標對輝葉Vsofa商標註冊提出異議,法院認為二者近似程度不高,且無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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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3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6則智財法院判決:

1.著作權案件,關於著作人舉證爭議,如已公開發表並以通常方式表示著作人名稱,先推定為著作人。

2.如課程內容為一套固定的操作方法和技巧,法院認為屬思想、操作方法,應無法成為一種著作,進而講師或教練為示範、講解時,僅係操作該動作方法或技巧,亦無法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台大商標維權成功案例。

4.乖乖商標維權成功案例。

5.「羅馬ROMAX」商標(指定「水泥、磁磚」商品)因三年未使用被廢止案,法院認為在大陸地區使用不屬在臺灣地區行銷使用系爭商標之事證。

6.一條根廣告圖文被侵權案,法院判賠10萬元。(重製、公開傳輸而使用系爭圖文之數量為6張,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次數共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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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3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判決:
1.商標侵權的舉證。
2.商標近似的判斷。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底至110年9月26日期間侵害系爭商標部分,原告提出被告在蝦皮網頁刊載銷售其「CLAIR」關於空氣淨化器相關產品,未有明確起訖時間;經本院函查蝦皮公司,其回覆被告係跨境賣家,寄送方式為「蝦皮韓國」「宅配」,有蝦皮公司113年8月14日覆函可按(見本院卷第397至403頁);被告公司於110年9月27日之前未存在向我國關務署報運進口之紀錄,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回覆本院之113年8月15日北普遞字第1131052174號函可證(見本院卷第395頁);原告亦未提出其在臺灣實體銷售店面購買被告製造之系爭商品之證明,因之,此期間係消費者自網路下單向被告購買,再由被告寄出系爭商品至臺灣境內。由此而觀,消費者自蝦皮公司網站看到被告「CLAIR」商標之系爭商品,透過網路直接向位於韓國境內之被告購買,消費者於購買時,已認知其係向韓國廠商購買,並不會誤認是向臺灣地區之原告購買,不至於對系爭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與原告系爭商標之商品產生混淆,與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侵害商標規定之要件亦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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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據爭商標圖樣(附圖1、2)係由未經設計之單純印刷字體由左至右「芙D寶」、「芙婷寶」所構成,二者相較,同為「芙○寶」3個文字構成的純文字商標,雖有「D」與「婷」之差異,然二者讀音極為相近,於整體文字外觀及連貫唱呼上有相仿之處,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可能會誤認二者為來自同一來源之系列商標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二商標之近似程度不低。原告主張二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系爭商標之「D」與據爭商標之「婷」,讀音、字面外觀或文字意義上明顯不同,並無類似之處云云,並無可採。

原告主張系爭商標「D」與實際使用之商品之成分即維生素「D」不僅相互呼應,並與商品使用方式即「滴」劑具有諧音關係,故消費者可輕易理解到系爭商標所隱含之意義,原告申請註冊純粹出於善意並無抄襲攀附他人商標之意圖云云。惟商標之設計發想或創設緣由,無從由圖樣之外觀形式所能知悉,且二商標近似與否之判斷,係以註冊之商標圖樣為準,而非原告及參加人交易市場上實際使用之圖樣,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採。

Lawsnote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2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公平交易法案件,法院認為僅憑社群網站瀏覽或按讚人數,不足以推認實質利益或損害。

2.商標法案件,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縱屬國外著名商標,仍應就該商標商品於市場占有率、我國相關消費者實際接觸或購買事證,推定其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於歐美等其他地區所建立之知名度到達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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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2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小米公司在臺灣註冊「POCO」商標,因被認為近似於「POKO」商標而被核駁。

2.在大陸地區重製臺灣著作權人之著作,法院認為臺灣法院仍有審判權。

3.以電腦程式(並取得專利)搜尋各資料庫整合之網站(內容包括房屋建物等之地址、價格、樓層、屋齡、社區名稱),是否受編輯著作保護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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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1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
1.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應行合意審判,但第一審以獨任審判,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儘管一審是無罪判決)
2.壽喜燒圖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
3.補習班開設「設計暑期班」、「美展保證班」、「設計相關科系專班」、「作品集衝刺專班」等班別名稱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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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1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2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庭民事判決,均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1.關於軟體著作權授權爭議。這件打了超過7年的案件,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且提出前二次發回未指摘的爭點。
2.使用他人商標為自己公司名稱特取部分,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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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2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網路交易上傳產品照片,法院以有益環保及防止詐騙等理由認為屬合理使用。
2.雖以他人商標為公司名稱,法院認為權利人需就「出於不正競爭目的,並有減損系爭商標且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商標侵權案被告得扣除之成本,僅限於侵權行為人為銷售侵權產品所投入之直接成本及必要之費用,而不能一概將侵權行為人經營事業所花費之人事成本等其他間接成本與相關費用全部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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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2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4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專庭判決,均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以下為各案件最高法院指摘事項:
1.提出五個專利進步性審查的步驟,並就本件個案指摘多項違誤之處。
2.對新型專利權抗辯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之案例,法院除指摘未為調查外,並指摘未說明侵權人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
3.指摘未說明專利侵權人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
4.攀附商譽案件,指摘未說明為何不採權利人提出重要攻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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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折失敗也需要管理:《張忠謀自傳》閱讀心得

文:吳尚昆

最近,《張忠謀自傳》成了熱門話題,不管是在暢銷書榜還是各種媒體轉載上都熱鬧得很,討論聲此起彼落。名人自傳向來都很受歡迎,尤其是像張忠謀這樣的「人生勝利組」,大家都想從他的故事中找到一些成功的秘訣,甚至學習怎麼用他的視角看世界,好像這樣就能更接近成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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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2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4則智財法院判決:
1.專利侵權案件,法院認為原告就有無侵權事實舉證不足案例。
2.專利侵權案件,法院認為申請新藥查驗已有侵害專利可能,准予預防侵害請求。
3.商標廢止案件,法院認為未正確使用商標,不得做為商標使用證據。
4.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口頭約定仍可能成立不定期商標授權,但契約當事人得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任意終止此不定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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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3件智財法院關於商標權及著作權判決:
1.原告公司以其負責人姓氏「關」英文名稱申請「KUAN GALLERY」註冊商標,被「寬庭 KUAN’S  LIVING」商標權人提起異議。
2.將他人影片上傳網路並加上批評文字,符合合理使用及有無侵害不當變更禁止權案例。
3.員工將任職於公司所取得的產品設計圖簡報檔以LINE傳給家人親友,被訴侵害著作權案,二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拘役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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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1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2件智財法院商標法相關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被告有商標使用之事實,應排除侵害,但認為無侵權故意過失,故不需為金錢賠償。(心得:排除侵害、防止侵害,均不以侵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判決論述「此不影響被告2公司有將系爭商標做為商標使用之認定,又被告2公司並未以任何方式將系爭玻璃瓶瓶底之系爭商標遮隱,客觀上難認無做為商標使用之意」是否必要,還可研究。)
2.違反商標法刑事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心得:最近常見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4號判決意旨來判斷被告犯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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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10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三件最高法院與智財相關判決:
1.判斷植物品種是否同一的方法及條件。(全部廢棄)
2.著作權侵權故意或過失的認定爭議。(一部廢棄)
3.對技術審查官所製作之報告書得否付與閱卷的爭議。(駁回抗告,但教示應審酌是否准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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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9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歌詞有無侵害改作權爭議。
2.公司名稱使用他人商標是否侵害商標權爭議。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要旨:
「比對系爭歌詞與被上訴人歌詞(本院原審卷一第459至461頁)可知,兩者僅有「KingstonMon」、「ComeOn」、「OhBaby」等語詞相同,其餘部分均不相同,而「Kingston」一詞(中譯:金斯頓)為地名,「ComeOn」一詞為英文口語用詞,有多種含意,例如拜託、來吧、開始等意,「OhBaby」意指寶貝,上開用詞均為日常常見、使用之語詞,並非上訴人所獨創,亦非上訴人所專用,是被上訴人歌詞內雖多次引用上開語詞,亦無法認定被上訴人歌詞係改作自系爭歌詞。又系爭歌詞係以表達男生對女生愛戀之意,而被上訴人歌詞係介紹「陶喆」之身分、歷程及對於身為歌手身分未來之期許,兩者歌詞內容、寓意、字數、段落並非相同,具明顯區別,且被上訴人歌詞具原創性,屬一獨立著作,並非改作自系爭歌詞。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陶喆、新歌公司、華納公司有以改作方式侵害上訴人系爭歌詞之行為云云,並不足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Lawsnote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商標使用是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讓消費者可以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區辨,而公司行號名稱的作用,則是表示營業主體,目的在於跟其他的企業主體相區別,與商標的性質並不相同。因之,使用他人商標圖樣文字作為公司名稱,在本質上尚非屬商標使用。⒋然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消費者因第三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名稱與商標權人之商標產生混淆,致無法區別何種產品始為消費者所欲購買之真正標的,乃要求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之第三人應禁止使用侵害他人商標之名稱,其立法目的不僅在於保護商標權人,亦同時在保護消費大眾,是故現行商標法雖已刪除上開修正前第62條第2款規定,然未達著名程度註冊商標被他人以相同於商標圖樣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且係以不正競爭方式辦理登記,取得公司名稱專用權利,相關消費者如何區別而不致混淆,仍有侵害商標權與否之疑義,形成法律漏洞。因之,如行為人為行銷目的,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明知他人註冊商標,而以與該商標相同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等,致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仍應受現行商標法規範,就個案情節,可類推適用現行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視為侵害他人商標權,商標權人得依法請求排除侵害。
Lawsnote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8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廠商與網紅約定體驗拍片,並授權使用一年推廣,廠商超過授權期間後,繼續以嵌入式超連結方式使用,法院認為構成不當得利。(法院似乎認為這是屬於侵害型不當得利)
2.購買競爭對手的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例。(心得:這未必是攀附商譽,也有可能是:吸引對手的潛在客戶、打擊對手、促進品牌比較、市場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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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8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判決:
1.朋友共同創作電影配樂,事後反目爭執。(心得:不要因為是朋友就不簽訂契約)
2.蝦皮賣場圖片侵權案,法院判24張圖片 x 5,000元 = 12萬元。(心得:這賠償金額,難怪沒請律師)
3.商標授權契約爭議。(心得:如果上訴,本件契約性質應是重要爭點)
4.商標侵權爭議,除因仿冒侵權判賠外,因被告違反先前和解契約再侵權,另判賠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心得:仿冒之路不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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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潛能》讀書筆記

文:吳尚昆

Adam Grant繼2021年暢銷書《THINK AGAIN》(中譯《逆思維》)後,2023年又推出《Hidden potential: the science of achieving greater things》,中譯本《隱性潛能》最近也出版。《THINK AGAIN》主張用「科學家思維」來幫助我們認知、判斷及溝通。《Hidden potential》則聚焦於鍛鍊「品格技能」來幫助我們學習及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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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8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週刊刊登「名嘴律師栽了」系列文章使用律師自拍照片,法院認為符合合理使用。(心得:名人的代價)
2.關於專利延長權期間爭議,法院認為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關「國外臨床試驗期間」之「訖日」應採可呈現出臨床試驗結果之臨床試驗報告日,屬行政規則之延長審查基準第3.1.3.1.1有關國外臨床試驗期間之訖日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及平等原則。(心得:不知道智慧局是否會上訴?)
3.消費者購物後對商品拍照,法院認為此個案欠缺創作性,不受著作權保護。(心得:其實看個案照片,拍得糊糊沒對焦,可以主張是一種追求不美的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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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7第5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1則最高法院商標權判決,對商標法承認「真品平行輸入」再為闡釋,把「彼此具有授權或經銷契約、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控股與附屬公司、獨家銷售,或以全球單一商標之形象而為行銷,或採共同商標行銷策略等情形」都列入權利耗盡範圍。(心得:本件未討論商標法第36條第二項但書:「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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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寫錯的藝術

文:吳尚昆

「故意寫錯」是一種藝術表現。工作上偶爾會看到離譜甚至離奇的文件,當然,很多是因為電腦時代的「複製貼上」所造成,但有些想破頭都不懂的論點,會不會也是「故意寫錯」?留下疑竇,引人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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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7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標權人商標被廢止致維權失利。(心得:商標權的生命在正確使用啊)
2.被告幫原告拍照後,原告貼於自己臉書,被告將照片貼在自己的商業臉書專頁。法院認為著作權是被告(拍攝者)的,但侵害原告肖像權,判賠一萬元。(心得:友誼脆弱?)
3.侵害商品包裝圖文著作權,法院認為不能主張產品銷售量下滑的損害,本件就著作權侵害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賠償三萬六千元。(心得:著作權賠償金額低案例又一件)
4.原告申請「Promeo」商標,被認為與在前「promed」商標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心得:差一個字,不過英文就26個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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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7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5則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判決:
1.臺北捷運公司被訴中央端權限管理系統侵權案,部分廢棄發回更審。(心得:最高法院認為業主委外開發案,對廠商分包施作完成工作有無取得著作權,是否有注意義務?程度如何?應再查明。)
2.非常上訴案件,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判決對於對法人處以罰金,究竟是依照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說明不清,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心得:原來一審判決大概熱昏頭了,把法條寫錯。)
3.競業禁止案件更一審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如濫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也有可能侵權。(心得:本件原告起訴後一路被駁回,最高法院兩次發回都對其有利,或許此次更審有機會。)
4.商標侵權案件,最高法院認為商標廢止前既仍為有效商標,就該商標權存續期間之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影響或妨礙已發生存在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心得:個人臆測本件發回後被告會主張(部分)時效抗辯)
5.iSofa愛沙發商標侵權案,最高法院認為有無近似而致消費者混淆仍有疑義。(心得:本件最高法院實質上在做事實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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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would prefer not to 我寧願不要

文:吳尚昆

《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有個受歡迎的專欄:Bartleby,這不是專欄作者的姓名,而是以赫爾曼·梅爾維爾(Herman Melville)的小說, 《Bartleby, the Scrivener: A Story Of Wall-Street》(中譯:錄事巴托比或抄寫員巴特比)中的主人公命名,主要探討與現代職場和管理相關的問題,這專欄的文章淺顯易懂,筆調幽默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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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7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裁判:
1.確認音樂著作權案件,法院對相關證據取捨具體表示意見。(心得:本判決稱「已有著作權讓與之『合意』…自生著作權變動之效力」似乎與最高法院86年判決所稱「直接發生著作財產權移轉效果之準物權行為」略有差異。)
2.潮牌打卡名店玩翻轉創意,LV商標維權成功。(心得:在臺灣要主張商標戲謔仿作而免責,並不容易。對此議題有興趣,可參考拙著, 探索商標戲謔仿作的界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ack Daniel’s Properties, Inc. v. VIP Products LLC」案例分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3/12第72期)
3.大陸普洱茶公司來台商標維權成功,仿品無商標權利耗盡問題。(心得:本件一審認為仿品未流入市面故無損害,二審對此為糾正。)
4.原審技術審查官在審判外評論案件被聲請迴避後自行迴避。(心得: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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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7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專利移轉契約案件再審成功案例。(心得:再審成功,不簡單)
2.植物種苗法關於品種權的新穎性認定。(心得:關鍵字是「試驗而非銷售」、「國內銷售或推廣超過1年但非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
3.「appleman」商標使用於35類「網路廣告看板租賃;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網路拍賣」註冊被撤銷案。(心得:有趣的是,申請人說是「app」+「leman」,不是「apple」+「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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