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老鼠與美國著作權法

最近在台北松山文創園區舉辦「迪士尼90週年特展」,今天剛好有學姊送的票,就去湊熱鬧了。一進門就看到「米老鼠誕生於1928年11月18日」,就想起我的碩士論文。

1998年間我正在為碩士論文題目著急,恩師鄭中人教授問我:「你是想研究比較玄的理論,還是從解決實際問題下手?」,我想我比較接受法律務實主義,法律理論還是用來解決實際發生的問題比較有意思。

我發現美國衆議院(House)于1997年2月5日提出著作權期間延長案(H.R.604),參議院則于1997年3月20日提出類似議案(S.505),我開始關注這個議題,覺得這是個好題目。1998年10月7日參、衆二院通過S.505法案,並爲紀念因滑雪事故死亡的提案參議員Sonny Bono,將之正式命名爲”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柯林頓總統于同年月27日簽署使該法案生效。

這個法案是針對美國著作權法的權利保護期間作出修正,主要是由ASCAP(美國音樂創作及出版人協會)、早期創作人(如:George Gershwin 、Walter Donaldson)的繼承人及娛樂産業(尤其是Disney公司)所推動的,主要受益者則是1920年代至1930年代的著作的著作權人,其中最引起注意的就是Disney公司的米老鼠(Mickey Mouse),米老鼠於1928年由Walt Disney(1901-1966)所創作,而其著作權歸屬於Disney公司,著作權期間原應於2003年12月31日届滿,因此次修法則可多延長20年,即至2023年12月31日始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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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公司對米老鼠在美國可以繼續想有著作權,但在台灣,還是要適用台灣著作權法,既然米老鼠於1928年創作完成並發行,則是用台灣著作權法的結果,在1958年,米老鼠圖樣的著作權就已消滅。

不過,章忠信學長曾為文分析,認為將米老鼠圖案視為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任何人均得利用,會有潛在的危險。(請參閱:米老鼠年事高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我的碩士論文後來就循著美國延長著作權期間的思路展開,分析著作財產權期間的相關問題。

美國1998年通過CTEA,古書愛好者Eric Eldred及非營利性組織Eldritch Press認為美國將有20年期間沒有作品進入公共所有領域,於是在1999年1月12日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憲法訴訟,請求宣告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02(d)(1)(B)(即關于新法生效時處于更新或延展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可延至其最初取得著作權之日起九十五年)違憲,該案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原告均敗訴,原告乃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在2002年10月9日進行口頭言詞辯論,並於2003年1月15日做出判决,維持上訴法院原判,仍判决原告敗訴,確認CTEA的合憲性。

我是反對延長著作權期間的,尤其擔憂台灣受到美國壓力,跟隨修法延長著作權期間,幸好這件事沒有發生。

如果您對於著作權期間延長的影響分析有興趣,可以參考:美國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爭議評析

開心看展覽,好像不要想太多,這個展覽蠻適合大人帶小朋友去玩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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