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學著作權:論文註明出處就不是抄襲?

看新聞學著作權:論文註明出處就不是抄襲?

[新聞事件]

2010/11/22各報報導國民黨立委邱毅指稱台中市長候選人蘇嘉全的碩士論文涉嫌抄襲哥哥的女婿陳永森,蘇競選執行總幹事陳大鈞說,論文註明來源就不是抄襲。 邱毅指稱,蘇嘉全2001年所撰寫畢業論文「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之管理策略分析─以屏東平原為例」,除涉未引用出處,還涉抄襲陳永森、陳章波1999年所撰「台灣水資源環境空間永續利用」論文。
邱毅指出,經過初步統計,蘇嘉全的論文第一章有將近50%疑似抄自陳永森與陳章波的論文,第二章有將近54%應為全文照抄,第六章結論則有將近80%也疑似全文照抄,他認為,蘇嘉全「嚴重違反學術倫理」。邱毅還希望被抄襲的陳永森、陳章波兩人出面主張權益。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的制訂主要就是將作者的創作導入市場經濟,使權利人可以藉著著作權控制著作的各種市場用途,獲取市場的收益,這也是著作財產權的本旨。我國目前著作權法給予權利人控制十種用途的著作財產權:(一)重製權(二)改作權(三)公開口述權(四)公開播送權(五)公開上映權(六)公開演出權(七)公開展示權(八)公開傳輸權(九)散布權(十)出租權;其他不屬於法定權利範圍的用途,則屬社會大眾所有,著作權人無法禁止。且前開權利所重視的是排他權,而非傳統物權的積極使用、收益、處分。 

侵害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之規定,有刑事責任,但是除了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其他侵害著作權犯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另外,民事賠償部分,更是需要受害人自覺受害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本案據報導,原作者出面主張不認為被抄襲,所以這件爭議基本上不會進入法律爭訟。

 

【合理使用】

雖然這件事情不太可能進入司法爭訟,但是主張論文註明出處就不是抄襲」,是極不洽當,也非常危險的。

在這件新聞敘述中,可能與合理使用的免責條款是,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以及著作權法第52條,任何人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以引用及散布,並依第64條規定,利用時應明示其出處。且都都應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合理使用的四項標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引用他人著作,註明出處僅是著作權法上基本的要求之一,如果引用的範圍並不在合理範圍,也不符合合理使用要件,依然是違法的。

 

【結論】

嚴格來說,本件不算是著作權法糾紛,違反學術倫理與否,是否應撤銷學位與否,都不在著作權法討論範圍,實務上也不乏就違反著作權法及違反學術倫理分開處理的案例。本案蘇陣營可以大聲說當事人間沒有任何控訴侵權的意思,但絕不可以大大方方的說論文有註明出處就不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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