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廊合作最容易出問題的3件事

改寫自《藝術法十六講》第十三講、第十四講|吳尚昆

很多藝術家與畫廊的合作,問題不是發生在後面,而是一開始就沒有說清楚。

我在執業過程中,看過太多藝術家與畫廊只有口頭約定或簡單書信往來,等到糾紛發生時才發現什麼都舉證不了。在藝術產業領域,這種情形並不少見——民法第153條雖然規定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但缺乏書面的情況下,舉證困難才是真正的風險。

最常見的三個問題是:

第一,作品到底是寄售,還是買斷。在「委託銷售型」的合作中,畫廊並不取得作品的所有權,僅為銷售代理人,作品未售出期間,所有權與風險均歸屬藝術家。但如果是「贊助創作型」,畫廊每月支付固定費用,藝術家定期交件,作品所有權自交付日起歸屬畫廊,畫廊得自由使用、展示、授權與銷售。兩種模式的法律關係截然不同。

第二,價格、折扣與抽成,誰決定。很多畫廊自行定價或打折,藝術家事後才知道。如果分潤是按售價比例計算,售價被壓低就是直接損失。書中建議:「各件作品初始定價應由藝術家與畫廊共同協議決定,並簽署定價附表。如遇特殊市場狀況,雙方得重新協商調整售價,惟調整幅度不得逾原定價之20%。」

第三,畫廊到底只是銷售平台,還是同時扮演經紀人。畫廊在當代藝術市場中的角色,遠不僅止於銷售平台,它們往往也是藝術家職業發展的推手。但當畫廊兼具展示平台與經紀代理的雙重身份時,便可能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畫廊可能因自身商業考量,偏好推廣較具市場回應的作品風格,進而影響藝術家的創作自由與職業走向。

這些事如果一開始模糊,後面就很容易變成爭議。合作能不能走得長久,常常不是看感情,而是看一開始有沒有把事情說清楚。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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