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爭議,不是因為壞人,而是因為寫太少

改寫自《藝術法十六講》第十三講|吳尚昆

很多合作最後出問題,未必是因為有人惡意。更常見的情況是:當初寫得太少,很多事情都以為彼此已經懂了。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說得很清楚:當事人所訂立的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時,法院應為闡明性之解釋,通觀契約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之真意。但這裡有一個關鍵限制——法院的解釋結果不能逸出契約中最大可能之文義。除非確認當事人於訂約時,關於某事項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致無法完滿達成契約目的而出現「契約漏洞」,法院才能進行補充性之解釋。

也就是說,如果契約裡根本沒寫,法院能幫你的空間其實很有限。

交付內容、期限、費用、授權範圍、終止條件,如果沒有寫清楚,每個人心裡想的版本,常常都不一樣。尤其在藝術領域,「委託創作」到底是委任還是承攬?書中特別說明:委任契約重在受任人處理事務,不以有一定結果為必要;承攬契約則以工作之完成始達契約目的。兩者的法律效果差異很大——承攬人就完成之工作負有瑕疵擔保責任(無過失責任),受任人則僅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過失責任)。如果契約文字模糊,連自己簽的是哪一種契約都不確定。

契約的文字表述不僅是法律關係的基石,也是當事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手段。很多爭議,不是從衝突開始,而是從模糊開始。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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