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1/12第1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都一處商標爭議、館長違約金案、電視連續劇app幫助侵權案、代理經銷授權是否為著作權專屬授權、任天堂噴火龍玩偶侵權案、PTT版主被訴侵權案。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雖主張97年商標移轉登記未檢具全體共有人同意之移轉契約書,該次移轉無效云云,然揆諸前開說明,商標移轉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時即生移轉之效力,是否向智慧局申請授權登記,僅係得否對抗第三人之事項。97年商標移轉有效,業如前述,自不因向智慧局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之移轉契約書而影響其移轉之效力,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上訴人雖辯稱系爭協議書第2條約定之標的,應僅為據爭商標,不包含上訴人已於系爭協議書簽署前發售之載有「INFINITEPOWER」系爭商品云云。然觀以系爭協議書第2條之文義明確記載,上訴人不得於類別第025類及第028類之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含標的「INFINITE POWER」商標標識或文字,其合約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此解釋符合系爭協議書之目的,是上訴人辯稱不足為憑。上訴人另辯稱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悖於誠信原則云云。然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將「INFINITEPOWER」字樣使用於系爭商品上,被上訴人本於契約當事人之權利,依約請求上訴人給付違約金,自係權利之正當行使。況依據上訴人所提兩造間磋商、擬定系爭協議書之相關契約草稿、電子郵件等資料所示(見原審卷第273至309頁)。足見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時,上訴人並無自由意志受挾制及締約地位顯不平等之情形,該等約款係上訴人審酌考量後同意之條款,要難謂有違背誠信原則之情形。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顯屬無據。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
要旨:
以被告2人從事相關行業之專業背景,及其等社會生活之一般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可預見Youtube、Dailymotion等網路影音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觀看的電影、電視連續劇,有可能很多是屬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者,況且被告2人自承系爭APP是透過程式連結至楓林網、LOVETVShow等網站,抓取該等連結資訊透過系爭APP呈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9頁),而楓林網、LOVETVShow為著名之盜版影音平台,所上架之影片有極大多數均為盜版影片,足見被告2人主觀上可預見提供外部網路影音平台連結予公眾,可能讓公眾更容易接觸該等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進而幫助非法公開傳輸者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其等猶仍開發、上架系爭APP,使我國境內不特定公眾得透過系爭APP更快速便利的連結至外部網路影音平台接觸本案非法公開傳輸之著作,而對該非法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之正犯所實行之非法公開傳輸犯行施以一定之助力,幫助該正犯以非法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該結果亦不違背其等之本意,則被告2人具有幫助非法公開傳輸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要旨:
由100年總代理契約第1條、第2條、第6條約定觀之,其本旨係A&C公司與被上訴人就系爭雜誌在我國境內之代理經銷權約定,惟代理經銷與著作授權乃屬二事,可知100年總代理契約本即是聚焦於「代理經銷權」之授權,而非「著作授權」,雖其約定有排除A&C公司於我國經銷發行系爭雜誌之權等語,然此僅係指涉「代理經銷權」之排除,並非針對「著作授權」為相關約定,尚難僅憑100年總代理契約第2條、第6條約定,認為A&C公司有專屬授權著作權予被上訴人之意思。再者,依100年總代理契約第1條、第2條、第6條約定,以及103年著作授權契約第1條、第2條、第4條約定,可知該兩契約均未具體明定系爭雜誌之著作權授權範圍為何,此亦經原審以「契約中並未特定著作財產權中之個別權利,而係逕稱著作權」等語認定之,則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在授權約定不明之情形下,應推定並未有著作權之授權,實難認為A&C公司有「概括授權」被上訴人之情事,原審認為A&C公司有「概括授權」被上訴人,尚屬誤會。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要旨:
寶可夢遊戲角色自1996年第一代公開發表,歷年來順應不同遊戲機之規格及歷代遊戲作品之需求,而有2D或3D之角色圖形,且各個寶可夢在不同故事、場景、情境也以不同的體態、表情、顏色、配件以及其他新增元素表現,或以立體形式表現在各種玩具、公仔、玩偶,或以平面形式表現在日用品、文具上,寶可夢各種不同的表現方式,均可享有著作權之保護。美商任天堂公司在美國註冊登記之漫畫角色圖形著作權,亦包含各種角度之圖形(上證8至10,見本院卷一第265-294頁)。寶可夢角色不論係以平面、立體、Q版造型呈現,其主要特徴仍然具有一致性,使人一望可知為某一寶可夢遊戲之角色。縱使以系爭玩偶與系爭寶可夢圖形比對,二者之主要特徵與整體觀念與感覺,仍十分相似,而構成實質相似(詳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侵權文章列表編號1並非李昀o所撰寫,僅係轉載其他網友對於蘋果日報已公開之新聞報導,該新聞內容雖提及上訴人之姓名,惟報導者為新聞媒體,並非PTT之文章之撰寫人,難認李昀o有侵害上訴人之姓名權。侵權文章列表編號2、4、5、19、20文章並非李昀軒所撰寫,李昀o雖擔任台大板板主,惟網友在PTT網路平台上之發言內容,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並非板主所能掌控,自不能要求其對他人之發言內容負責。侵權文章列表編號6、7、8、9、10係李昀o(代號IAmAwesome)身為板主執行板務公告之文章(公告某一代號被處分「永久水桶」),編號6、7、8、9、10貼文並未顯示上訴人之姓名,難認有冒用上訴人姓名,或就上訴人姓名作不當使用之行為。至於貼文下方其他網友之發言,僅係不知名網友就該貼文之回應或評論,並非李昀軒所能掌控,自不能要求其負責。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