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4/2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智財法院判決:
1.商標權爭議,本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決引用權利耗盡原則。
2.專利舉發爭議,法院對於舉發證據適格性判斷,引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規定。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要旨:
(第一審認為兩造使用商標文字圖樣不同,且被告網頁所標示文字僅屬說明來源,非屬商標使用未侵權,駁回原告之訴;第二審維持一審見解;最高法院認為二造使用商標文字均相同,似已構成混淆誤認,發回更審。本審則認為本件屬平行輸入,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仍駁回原告請求。)
上訴人雖辯稱日本商標與上訴人系爭商標分屬不同法人所有,自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云云(本院卷第192頁)。惟上訴人對於其總公司即新加坡妮芙露公司源自日本ネッフル株式会社一節並不否認,新加坡妮芙露公司官網亦自稱日本ネッフル株式会社於2010年設立新加坡分公司,上訴人官網亦為相同記載(本院卷第198頁),足見上訴人及其總公司俱與日本ネッフル株式会社存在經濟上或法律上關係,雖商標權因屬地主義原則而分屬不同之商標權,其權利人亦有差異,惟系爭商標與系爭商品所標示之商標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之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本件被上訴人所銷售之系爭商品與系爭商標縱屬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亦因其彼此間具有經濟上或法律上關係,致上訴人就標示系爭商標之系爭商品發生權利耗盡結果。
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商品使用系爭「NEFFUL」文字作為商標使用,與系爭商標雖構成相同或近似,而系爭商品分別為衣服、襪子及披肩等服飾類商品,與系爭註冊第01781681號、第01119883號商標所指定使用之第25類商品亦構成同一或類似,有致使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惟系爭商品既係來自日本ネッフル株式会社,而上訴人與ネッフル株式会社間復存在經濟上或法律上關係,系爭商品自屬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規定之平行輸入之真品,上訴人即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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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
要旨:
證據2之產品網頁已有標定賣價陳列之事實,已可視為對不特定消費者的公開要約,準此以 解,證據2應可認為係系爭專利申請人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行為, 且系爭專利申請人已於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專利,系爭專利自可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例外之優惠,換言之,證據2非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先前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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