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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7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判決:
1.電視機上盒被認無侵權案例。
2.著作權侵權案件被認為無故意過失案例。
3.商品照片廣告遭網拍業者侵權案,法院判定損賠金額(10件攝影著作共2萬元、14件編輯著作共139,000元)。
4.「晶華整形外科」商標被評定撤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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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6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最高法院智財案件判決:(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1.咪哒miniK侵權案,相關商標是否不符合我國著名商標,尚有疑義。
2.劉國松訴全球華人藝術網確認著作權不存在案,系爭契約究為意思表示未合致?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公平而無效?抑或已撤銷售詐欺之意思表?原判決理由矛盾。又被上訴人於百年藝術家活動過程中及其後交付上開作品圖檔予上訴人之原因為何?與該活動之計畫內容或其簽署系爭同意書之行為有無關聯性?事實尚有未明。
3.NEFFUL商標侵權案,原審判決似未考量「NEFFUL」亦為文字商標,而被上訴人於系爭商品包裝上出現之「NEFFUL」6個英文字母全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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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6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5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判決:
1.臨摹照片而繪圖構成非法重製的案例。
2.咖啡店工讀生重製圖庫網站圖片後,加上賀年祝福文字後貼文於咖啡店臉書,仍應負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3.蝦皮網拍業者利用他人廣告圖片行銷,構成侵權。
4.有線電視電影台未經授權公開播送「我的野蠻女友」案。
5.教會在其公益網站使用未授權圖片被訴侵權,不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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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4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的著作權案件判決:
1.攝影著作原創性的認定。(本判決對於人物抓拍攝影著作的原創性採較有利攝影者的見解)
2.實質近似的判斷方式。(本判決認為要從著作的質與量來判斷是否實質近似,與一般認為質與量是放在合理使用來判斷不同)
3.專屬授權與否的判斷。(本判決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筆者前就最高法院判決有短文分析,請見:吳尚昆,著作財產權授權爭議的處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2/12第60期)
4.損害賠償的計算。(本判決具體認定被侵權著作佔整體服務報酬一定比例,並據以計算損害賠償,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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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3第5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2則最高法院與智財權相關判決:
1.本案是電腦軟體授權金爭議,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對於有無違反授權及抵銷抗辯之爭點,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均未查明。
2.本案是電子書授權爭議,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於:授權的範圍與限制、賠償金額的計算及公司負責人侵權責任等理由,都有理由不備或矛盾的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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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3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8則智財判決
1.商標善意先使用應附加區別標示為適當?
2.芋頭酥的外觀及內餡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3.團隊創作參賽,成員分別出具聲明書,有無侵害著作人格權?
4.共同著作人得如何利用著作?
5.著名商標的判斷?
6.原創性證據的提出與判斷?
7.著作權預防侵害請求的必要性判斷?
8.取得著作權的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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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在蝦皮販賣侵權商品,被判賠6764元。(感想:看到這金額…)
2.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僅以網路關鍵字方式搜尋所得結果,不足以逕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感想:網路關鍵字並非萬能)
3.著作權侵權案件,關於實質近似的判斷,法院認為,除了用「一般閱聽觀眾」觀察外,本件創作均係以幼童為訴求對象,還要考慮幼童對於擬人化角色間之細微差異較諸成人更為敏感,對於部分差異之效果更形放大。(感想:認為擬人化動畫的訴求對象主要是幼童,也可能是一種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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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母公司並非當然取得子公司受雇人完成創作之著作權。
2.「DW」與鏡向相反英文字母商標近似程度高。
3.新聞報導的侵權及豁免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要旨:
子公司荷包袋公司非告訴人之分公司,參照公司法369條之2規定,子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受到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但母公司與子公司形式上都具有法人人格,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子公司既然為獨立之公司,其資產如本件之著作財產權利由其自行享受,並負擔義務,是子公司得以自身名義進行營業活動。依此,證人佘OO主觀上雖認為三家公司都由其經營,荷包袋公司著作財產權理當由其享有等情,但荷包袋公司為獨立之有限公司,其取得受雇人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法律上仍非屬告訴人公司,否則證人佘OO不至於為完備取得著作財產權法律地位而於原審審理程序再提出上開授權契約書。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
要旨:
依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可知,ELLE網站及MarieClaire美麗佳人雜誌之報導、BAZAR雜誌之專訪及旅遊札記內文均以「DW」指稱參加人之手錶品牌,可知消費者見據爭商標2、3,仍會以「D」字母發音唱呼,而與系爭商標發音完全相同,據爭商標2、3外觀上全部或部分為

,與系爭商標相比,其外觀、觀念亦相彷彿。又系爭商標恰為據爭商標1「DANIELWELLINGTON」二英文字之縮寫,雖外觀近似度不高,惟觀念、讀音仍屬近似。綜上,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仍可能會誤認系爭與據爭商標之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構成近似商標。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經查,被告報導為被告等人所撰寫之新聞報導,原告主張被告報導侵害系爭報導之範圍,並提出原證20列表為其依據,惟細繹被告報導之敘事結構、撰寫方式及文字編排,均與系爭報導顯然不相同,又被告報導1提及該業者未取得許可證之前即輸入,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全案由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查中;被告報導2則提及高雄市勞工局正介入調查及該局主秘○○○之說法;另被告報導3則敘述記者致電受訪者未接聽,且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被告報導4亦有提及教育局及社會局介入調查,後續由婦幼隊接手及記者致電幼兒園主管等節,上述內容均未見於系爭報導,足證被告報導確為被告等人採訪、蒐集資料後所撰寫,為其原創之語文著作甚明。次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報導係重製系爭報導,侵害系爭報導之著作財產權等語,惟被告報導1敘及新北市衛生局說法、媒體報導;被告報導2提及該餐廳之時空背景及謝姓女代書之說明;被告報導3記載遭週刊爆料、根據週刊報導;被告報導4則敘述新北市教育局之說明各節,此均係被告等人以新聞紙、網路為時事報導時,在其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9條之規定及前開說明,本即可豁免,本案自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原告徒以原證20比對結果稱有質、量之相似,已難認有據。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判決,本件是鼎泰豐公仔多件侵權爭議案件之一。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要旨:(為方便閱讀,以下小標題、分段及字體加黑係筆者所為)

廢棄發回部分

消滅時效問題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著作權法第85條及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著作權法第89條之1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原審既認產品一、三均屬季節性商品,無法證明鼎泰豐公司於102年及103年間曾寄送各該產品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4年8月28日、9月4日寄發之存證信函亦未明白指出鼎泰豐公司之何種產品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則上訴人究於何時得知系爭產品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又答辯狀或補充理由狀所示之兒童餐具,僅與產品二第一個兒童餐具有關,如何證明上訴人已知悉產品二其他兒童餐具亦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原審未調查審認上訴人分別於何時得知個別產品侵害其著作財產權,遽謂上訴人於104年9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前,或105年3月1日收受答辯狀或同年月7日提出補充理由狀時已知悉侵權之事實,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云云,已嫌速斷。

損害額酌定

次查原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判決,係考量鼎泰豐公司將上訴人之美術著作重製於明信片非顯著位置對外販售,平均月銷售額約僅3000元等因素,酌定上訴人之損害額為2萬元(見原審卷㈢第24至25頁),而本件鼎泰豐公司係擅自重製改作系爭美術著作,使用於系爭產品之外包裝或兒童餐具上,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系爭產品之銷售金額至少有740萬8188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74至575頁、卷㈢第220頁、第308頁),倘屬可採,二案之侵權態樣、銷售金額均有顯著差異,乃原審竟謂二案之情形類似,逕以每一美術著作2萬元酌定鼎泰豐公司所受利益數額,亦有可議
再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係主張:鼎泰豐公司擅自重製、改作美術著作一至三使用於產品一,擅自重製、改作美術著作一、二、四至六使用於產品二,擅自重製、改作美術著作一、二使用於產品三等語(見一審卷㈢第441至442頁、原審卷㈠第77至78頁),倘非虛妄,個別美術著作受侵害之情形並不相同,則原審概以每一美術著作2萬元計算鼎泰豐公司所受利益,是否合理?

登報

倘上訴人所受損害或鼎泰豐公司所受利益非微,其數額與登報所需費用相較,是否不符比例原則而無命登報之必要?如僅就判決書內容之一部登載新聞紙,是否仍不應准許?即非無斟酌之餘地。

重複起訴

上訴人於第4號事件係主張鼎泰豐公司指示顏淑美擅自重製、改作包含美術著作三在內之美術著作,使用於「鼎泰豐賞月趣鳳梨酥禮盒」等包裝,似未提及系爭產品(見原審卷㈢第253至282頁),則能否謂本件上訴人請求鼎泰豐公司返還因侵害美術著作三之著作財產權所受不當得利部分,已於第4號事件中為請求,於本件不得另為請求?均滋疑義。
上訴人前以鼎泰豐公司擅自重製、改作「Q版包仔」、「Q版籠仔」使用於該公司委託第三人製造之「鼎泰豐中秋禮盒-鳳梨酥禮盒」、「鼎泰豐兒童餐具禮盒」,侵害其著作權為由,對鼎泰豐公司等2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第18號事件),上開「Q版包仔」、「Q版籠仔」或「鼎泰豐中秋禮盒-鳳梨酥禮盒」、「鼎泰豐兒童餐具禮盒」(見原審卷㈠第345至398頁)與美術著作一、二或系爭產品是否相同?倘為相同,則上訴人有無就同一損害為重複請求,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待釐清。

駁回上訴部分(即上訴人以著作人格權受侵害,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90萬元本息部分)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著作,指著作人運用自己之智慧、技巧,將屬於文學、科技、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以自己之方法表現著作內容,使他人得以感官之反應,覺察其存在而言(該款立法說明參照),可知著作為個人智慧、技巧之具體表現,與著作人之人格緊密連結,而具有高度專屬性,此觀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即明。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雖採創作保護原則,即以實際完成創作之受雇人為著作人,然受雇人從屬於雇用人,利用工作時間完成創作藉以獲取薪資,倘雇用人卻無法取得著作權,將影響其投資研究發展意願,為調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益,該法第11條第1項但書容許雙方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惟著作人格權既屬人格權之一種,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格權本應專屬於受雇人本身,以約定歸雇用人享有為例外,是倘勞雇雙方就著作人格權何屬之約定不明時,應採有利於受雇人之解釋,即推定為受雇人享有,俾符人格權以保障人性尊嚴價值為目的之立法旨趣。原審本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認系爭切結書第6條僅約定顏淑美任職期間完成之專利、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於上訴人所有,就其著作人格權歸屬約定不明,自應推定歸顏淑美享有,因以否准上訴人該部分之請求,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https://bit.ly/3HcYs1j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判決:
1.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關於產品規格及簡單功能描述,法院認為無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編按:案述情形未必無原創性,但可能有表達/構想合一的情形)
2.被告於離職前大量的將告訴人公司電腦電磁紀錄(檢察官認為不屬營業秘密)重製拷貝至其個人隨身硬碟,並於離職後攜帶至新設立之公司,無論有無使用該等電磁記錄,均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編按:本案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被告雖與告訴人和解,但仍否認犯罪,法院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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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2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及一則智財法院判決:
前者爭點為:「樂膚寶」與「樂膚寧」是否構成商標近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同時,應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後者爭點為:提供雲端點歌機供不特定人得付費點唱歌曲之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之「公開上映」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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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一審就檢察官起訴以外的犯罪事實為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此不能以「更正」方式處理,撤銷原判決。
2.商標是否未使用而有應被廢止情形,就實際使用情形,應在商業交易習慣上,一般公眾能否認定係相同商品或服務而定。
3.伴唱機侵權案件中,以蒐證為目的點唱,法院不認為屬侵權證據。
4.線上課程大綱的著作權爭議,法院就個案認定認為非故意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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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網路侵權刑事案件管轄問題,告訴人上網接收或觀看被告違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圖片之處所,是否得認係犯罪之「結果地」?
2.房屋比價網站的公平交易法爭議,本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判決認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形。(筆者前對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有簡析筆記,請參拙著,房屋比價網站的公平交易法爭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簡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1/10第46期)
3.於訴訟中使用他人照片的著作權爭議,本案法院認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5條第1項的免責使用。
4.頻道代理商認為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未取得頻道代理授權情況下,持續透過數位機上盒傳輸系爭7個頻道訊號予各該區域收視戶,乃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一審獲判二億三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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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旅館房型設計的侵權爭議(2023/6更新)

昨天(2023/6/5)大家看到聯合報頭版下半頁有個很小字體的判決內容,光看刊登內容還真不知道怎回事。

雲朗(君品酒店)訴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侵害其房型設計案,雲朗於一、二審均或判賠500萬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審有利於雲朗公司之判決,發回智財法院更審。更一審智財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桂田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雲朗仍獲有利判決。桂田公司上訴,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86號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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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五則智財判決:
一、使用公司名稱有無侵害他人商標的認定。(本件認為無侵權)
二、吉馬唱片訴中天電視所製播社歌口號大賽侵害「愛拼才會贏」詞曲。(吉馬唱片一二審均敗訴)
三、產品包裝上記載「總代理」字樣,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爭議。
四、雲朗公司(君品酒店)訴桂田酒店抄襲住房設計案。(本件為更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違反公平交易法)
五、部落格文章被控抄襲情色經驗著作案。(本件認為部分侵權,判賠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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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3週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法院判決,請留意,二件均非終審判決:

一、Chanel (香奈兒)被控於百貨公司櫥窗設計侵害著作權案。(註:原告就此爭議在美國是提起侵害專利訴訟)

二、嘉義市城隍廟奉祀之主神為國內唯一擁有「綏靖侯」封號的縣級城隍爺,廟方以「綏靖侯」商標,指定使用於「護身符(珠寶);鐘;錶;鐘組件;錶組件;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鑰匙圈之裝飾品;袖扣;領帶夾;項鍊;戒指;別針(首飾);珠寶墜飾;念珠;獎牌;獎杯;紀念章」商品。護駕城隍爺的八家將團體(不隸屬於廟方的獨立團體),認為「綏靖侯」為神明名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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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2週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本判決有三個重點:
1.有無專屬授權與當事人適格無關。
2.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屬二事。
3.當事人間對於有無著作權授權的約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唯在探求結果仍無從察知當事人真意,又無默示合意,亦難以契約目的定之,始屬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約定不明」,而得「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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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4週

本週掃描六則智財法院判決
1.有線電視授權金爭議,法院判准金額超過1億元。
2.在網路貼他人產品照片並指摘其仿冒,法院認為個案情形不是合理使用,違反著作權法。
3.伴唱機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若將伴唱機及歌曲沒收,不符合刑法重要性原則。
4.屏東大學抄襲健行科大校徽案,屏東大學支付和解金後,向設計者訴請損賠(註:設計者還以該校徽設計為題發表論文。),法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判准賠償50萬元。
5.川霸子商標侵權案,法院不認同被告善意先使用的抗辯。
6.我的少女時代續集拍攝爭議,法院判准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妨害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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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3週

本週掃描三件智財法院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論文抄襲,但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且逐一比對認為無實質近似情形。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但法院認為原告就部分著作未舉證其為創作人,部分著作已授權被告使用。
三、「居家整聊師」申請商標於職業介紹服務,法院認為此名稱屬暗示性標識,有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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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2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多為知名案件:
1.「勤美綠園道」作為地標使用的不侵權抗辯?
2.「大漢酵素」及「Biozyme」之字樣合併有無侵害「biozyme」商標權?
3.劉國松-全球華人藝術網案更一審,劉國松仍勝訴(本審加了欠缺「效果意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合法撤銷意思表示等理由)
4.前蘇打綠成員請求移轉「蘇打綠」商標二審敗訴(本審判決理由詳述經紀合約內容、品牌與商標關係、姓名權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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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3週

本週掃描一則著作權判決,這件判決罕見的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曾實際接觸,或依一般社會通常情形具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原告著作,而不考慮其他爭點,駁回原告之訴。
(註:依照一般實務見解共識:就著作權案件的「接觸」要件而言,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故除非相似程度甚低,始有證明確實接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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