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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權

內容為王?平台為王?權利為王!

「內容為王」已經不是新口號了,從網路興起,甚至說從有線電視興起,就常常聽到了。「平台為王」也不稀奇,前仆後繼的燒錢者從來沒有少過。這一波更看到平台與內容互相合作、跨界或合併,還喊出大IP時代。

無論內容也好,平台也好,在各種產業創新的背後,支柱還是要理解權利的內涵,權利為王才是真的!但IP講的權利,是什麼性質呢?本文簡單介紹最基本但也最常被誤解的著作權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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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是所有的創意作品都應該受法律保護?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產業世代的來臨,讓許多創業者對IP朗朗上口,但總說不清IP是什麼,甚至有人說,我無法告訴你IP是什麼,但就像我看到A片一樣,我看到時我就知道它是了。(這裡當然是引用了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d在1964年的名言,對於淫穢色情,「吾見之則吾知之」(I know it when I see it)

創意作品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或是更精確的說,是否應給予財產權保護?這是智慧財產權理論或是智慧財產權哲學的問題。

這篇短文,簡單介紹一下為何要對創作給予財產權保護的理論,以後再介紹哪些創意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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