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2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法院判決:
一、法院認為仿冒商品在海關被沒收,未流入市面,故商標權人未受損害。
二、和泰汽車申請「和泰支付」商標遭核駁後起訴,一審判准註冊。(上周掃描判決有「和泰點數」被駁回)
三、法院認為「渴以茶」與「都渴以」商標構成近似。
四、政論名嘴控台東民宿業者在臉書貼文侵害其著作權、人格權等,一審認為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著作人格權,判賠三萬元;二審認為一審將原告本於著作財產權受侵害之請求誤為著作人格權受侵害之請求,且未就此部分請求,與人格權受侵害而本於民法之請求部分分別計算、說明,乃判決著作財產權受侵害損害1萬元,及人格權遭受侵害損害2萬元(結論與一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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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5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三則商標案件判決:
1.和泰汽車申請「和泰點數」商標遭核駁後起訴,一審仍被駁回。
2.「馬麻」火鍋被訴侵害「馬辣」商標權,一審認為侵權成立。
3.「中衛」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並不得為商標使用(包括: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中衛」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中衛」字樣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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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智財判決及二則智財法院判決:
1.劉國松先生與全球華人藝術網間侵害著作權案件,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於究竟是契約不成立還是因錯誤或詐欺而得撤銷,似有混淆。
2.智財法院認為「乖妞」商標與「乖乖」商標近似。
3.著作權爭議中,智財法院判斷被控侵權圖片出現時間早於原告,被告並未接觸原告著作;另認為原告所主張商標權有權利耗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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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一審就檢察官起訴以外的犯罪事實為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此不能以「更正」方式處理,撤銷原判決。
2.商標是否未使用而有應被廢止情形,就實際使用情形,應在商業交易習慣上,一般公眾能否認定係相同商品或服務而定。
3.伴唱機侵權案件中,以蒐證為目的點唱,法院不認為屬侵權證據。
4.線上課程大綱的著作權爭議,法院就個案認定認為非故意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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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網路侵權刑事案件管轄問題,告訴人上網接收或觀看被告違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圖片之處所,是否得認係犯罪之「結果地」?
2.房屋比價網站的公平交易法爭議,本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判決認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形。(筆者前對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有簡析筆記,請參拙著,房屋比價網站的公平交易法爭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簡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1/10第46期)
3.於訴訟中使用他人照片的著作權爭議,本案法院認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5條第1項的免責使用。
4.頻道代理商認為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未取得頻道代理授權情況下,持續透過數位機上盒傳輸系爭7個頻道訊號予各該區域收視戶,乃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一審獲判二億三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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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旅館房型設計的侵權爭議(2023/6更新)

昨天(2023/6/5)大家看到聯合報頭版下半頁有個很小字體的判決內容,光看刊登內容還真不知道怎回事。

雲朗(君品酒店)訴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侵害其房型設計案,雲朗於一、二審均或判賠500萬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審有利於雲朗公司之判決,發回智財法院更審。更一審智財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桂田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雲朗仍獲有利判決。桂田公司上訴,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86號裁定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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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五則智財判決:
一、使用公司名稱有無侵害他人商標的認定。(本件認為無侵權)
二、吉馬唱片訴中天電視所製播社歌口號大賽侵害「愛拼才會贏」詞曲。(吉馬唱片一二審均敗訴)
三、產品包裝上記載「總代理」字樣,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爭議。
四、雲朗公司(君品酒店)訴桂田酒店抄襲住房設計案。(本件為更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違反公平交易法)
五、部落格文章被控抄襲情色經驗著作案。(本件認為部分侵權,判賠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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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3週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法院判決,請留意,二件均非終審判決:

一、Chanel (香奈兒)被控於百貨公司櫥窗設計侵害著作權案。(註:原告就此爭議在美國是提起侵害專利訴訟)

二、嘉義市城隍廟奉祀之主神為國內唯一擁有「綏靖侯」封號的縣級城隍爺,廟方以「綏靖侯」商標,指定使用於「護身符(珠寶);鐘;錶;鐘組件;錶組件;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鑰匙圈之裝飾品;袖扣;領帶夾;項鍊;戒指;別針(首飾);珠寶墜飾;念珠;獎牌;獎杯;紀念章」商品。護駕城隍爺的八家將團體(不隸屬於廟方的獨立團體),認為「綏靖侯」為神明名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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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肉身」:從大陸「大頭兒子」著作權爭議案例談起(作者:劉永沛老師)

本週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為我們介紹著名的「大頭兒子」著作權案,劉老師從這案件中的「證明作品存在」談起,思考「固定性要件」、「表達」,再深入思考作品與載體間的概念關係,更反省智慧財產權的本質,對於智慧財產理論的深入探討有啟發性的價值。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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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MANOLO BLAHNIK案評論(作者:劉永沛老師)

MANOLO BLAHNIK因曾出現在電視劇《慾望城市》(Sex and the City)而成為夢幻婚鞋,更有人說是凱特王妃的愛鞋,但MANOLO BLAHNIK在中國歷經了22年才終於奪回中國商標。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很精彩的介紹並評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MANOLO BLAHNIK案評論

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2022年6月24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後,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75號行政判決書,支持馬諾婁·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的訴訟請求,認為爭議的第1387094號商標(簡稱爭議商標) 應予無效。歷經22年,針對爭議商標的馬拉松式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落幕。爭議各方,自然甘苦自知,本文撿最緊要的幾點,略加敘述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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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大器可以晚成 當世界沉迷年少得志,耐心是你成功的本事

《大器可以晚成 當世界沉迷年少得志,耐心是你成功的本事》( Late bloomers: the power of patience in a world obsessed with early achievement)作者:里奇.卡爾加德(Rich Karlgaard) 譯者:林力敏,先覺出版,2019。

最近接觸藝術家李奉老師,他年輕時就立志成為藝術家,26歲時有機會去義大利,但因家庭因素而落空,一直到62歲才到義大利展出並設工作室。李老師說,也許這個年紀才是藝術生命最適合的狀況。當我聽了李奉老師說驅使他藝術創作的最大動力是「來自於我們對這世界的好奇、愛與信仰」。我想李老師的故事正是這本書的一個最佳例子。

原以為這本書就是找一些大器晚成的故事來勉勵中年人,或是找些生物學觀點說大腦成長需要時間之類的,沒想到這本書討論的更多,包括現代社會因為鼓勵及早成功而產生的危機,從個人處境到社會結構思維的影響,本書的討論都頗有啟發。就具體建議而言,本書也不是亂餵雞湯,要我們耐心等候就算了,從「大器晚成者的優勢」來看,這些價值觀是「善」的,是值得人們不斷修練的。本文的讀書筆記,大多引用自原書,略做編排及改寫,另外加點個人淺見及延伸閱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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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如何作序跋:以《墳》為例(作者:劉永沛)

本週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與我們分享讀魯迅。在臺灣,魯迅一向被認為是「那邊的人」,不過胡適在1956年曾說:「魯迅是個自由主義者,絕不會為外力所屈服,魯迅是我們的人。」

劉老師從魯迅名作《墳》的序與跋出發,觀察學習魯迅的寫作,別開生面,更有啟發。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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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9第3週

本週掃描二則最高法院、一則智財法院案件。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千5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千5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商標法第71條規定商標權受侵害之請求損害賠償,係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之一種,自有適用損害填補法則;商標權人固得選擇以查獲仿冒商品總價定賠償金額,然法院可審酌其賠償金額是否與被害人之實際損害相當,倘顯不相當,應予以酌減,始與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相符。職是,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商品倍數計算,主要作用固在於推估侵權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然推估結果可能逾侵權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致與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原則相違背。換言之,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未逸脫損害賠償理論之填補損害核心概念,本款僅為免除商標權人就實際損害額之舉證責任,始以法律明定其法定賠償額,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價倍數計算,認定其實際損害額。為避免以倍數計算之方法,致所得之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賦予法院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之權限,使商標權人所得賠償與其實際上損害情形相當。2、查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系爭商標之圖樣,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復為同一,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已如前述,系爭商品共計6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89頁),本件查獲系爭商品數量尚低,對原告致生損害當非鉅大,而以原告主張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兩造均不爭執之售價880元(本院卷第389頁)之1千倍計算損害賠償金額88萬元,並非依原告實際上所受之損害計算損害賠償,亦屬過高,本院審酌本件侵權情節及前揭情形,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酌減賠償金額為4萬4千元,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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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這判賠金額付律師費都不夠。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商標權等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查被上訴人於系爭買賣契約所讓與之標的,為該契約附件一所示包含系爭商標在內之資產(見一審卷第81至83頁),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系爭商標本身僅為單純鬱金香圖樣,其使用場合均與中文公司名稱並載,無單獨顯著作用;系爭買賣契約所出售之設計樣式均為過時設計,其中包含之專利權因被上訴人未繳納專利年費,已於101年12月11日或之前消滅,且與系爭商標俱未見載於被上訴人財產目錄,非屬被上訴人之主要資產等語(見原審卷第181至187頁),並提出被上訴人107年1月至10月底之財產目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系統查詢結果為憑(見同上卷第225至240頁、第251頁),似非全然無據。果爾,能否謂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含系爭商標)係屬被上訴人之主要財產?即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究竟讓與系爭買賣契約標的之財產,是否足以影響被上訴人所營事業不能成就?尚有未明,此攸關讓與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是否須踐行公司法第185條所定程序之判斷,自待深究。
又系爭通知書記載召集事由之討論事項為:㈠公司解散清算討論案、㈡授權董事長處分公司資產同意案、㈢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討論案,有該通知書可稽(見一審卷第67頁)。而董事陳丁裕於系爭董事會陳稱:「……所以第一點解散,第二點什麼授權董事長這些,我都是不同意就對了」、「所以第二條授權那個就不用說了吧」,監察人蘇正祐亦稱:「授權董事長這個不能同意就對了,一定不能同意這一條」,董事蘇冠州復稱:「這樣我再最後一次再重複今天的結論,第一點就是12月17日會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的內容就是關於公司要解散的問題。第二點,我是『推薦』給董事長去做全權代理,當然你們可以提出反駁」等語(見一審卷第174頁、第178至179頁),似見陳丁裕已於系爭董事會表達不同意授權處分資產案。倘若董事於系爭董事會之會前或會中知悉授權處分資產案之內容或範圍,並已進行討論,則能否以系爭董事會過程未提及授權董事長處分資產之範圍,遽認系爭董事會無授權處分資產案之決議?亦滋疑問。原審未查明授權處分資產案之內容為何?是否曾以系爭通知書告知與會之董事?董事就該案有無為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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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本件與商標法關係不大,主要涉及公司法相關爭議。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要旨:
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是主張系爭列表編號1至33、35至49文章侵害其人格權、著作人格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一審卷三第20至29頁、卷四第41至43頁),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500萬元本息,並應連帶刪除前開文章,迨至原審審理時,更改聲明為命被上訴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連帶給付340萬元,及連帶刪除侵害伊人格權之上開網路文章之判決,並主張被上訴人所為,侵害伊之姓名權,改以民法第19條、第195條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原審卷二第64頁)。似見上訴人已變更訴訟標的。果爾,原審既認上訴人變更訴訟標的為合法,則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主文竟諭知駁回上訴,而維持第一審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又原審認為上訴人於原審追加PTT總監張○○、2名現任PTT台大版版主(姓名不詳)為被告,及追加PTT台大版「海嘯專區」跟「奇人怪傑專區」文章,暨就李子鋐部分,追加2016年11月26日「玉皇大帝欲召集被水患影響的人」一文,均不應准許,主文卻漏未諭知追加(擴張)之訴駁回,亦屬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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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本件最高法院並未就著作權法爭議表示意見,而是指摘原判決主文應處理「上訴人變更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而非「上訴駁回」。


法律人的工具箱:閱讀器

本週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繼續與我們分享閱讀的工具經驗。劉老師對於工具很能嘗試,也有不少寶貴心得,我常受他的啟發。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

劉老師從工具出發,同時反省閱讀的本質,提醒我們,有時候不在乎工具甚至拋開工具,才能真正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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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工具箱:iThoughtsX

上週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與我們分享文書處理的工具經驗,兼具實用性與啟發性。本週劉老師繼續介紹一款強大的工具:iThoughtsX。這個工具不僅僅是幫忙做心智導圖,更可以直接用於演講、教學。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劉老師從工具出發,思考了很多表達、演講及教學的本質,對我很受用。

劉老師提醒我們,不要把簡報文檔做得「花裡胡哨」,而要花更多的時間思考,思考得越多表現得會越簡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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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9第1週

本週掃描2則商標異議案件。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
要旨:
綜合卷內事證可知,參加人於71年即設立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於76年購買桃園市○○路商業用地規劃興建桃園統領百貨,均早於原告據爭標識之統領戲院最早於77年使用於電影院服務之日期,是以參加人以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確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顯非意圖仿襲據爭標識,並無原告所稱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
原告固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有先使用據爭標識於電影院服務之事實,且系爭商標與據爭標識構成近似,近似程度高,復指定使用之服務同一或類似,參加人復因地緣關係知悉據爭標識之存在,然參加人係以其更早以前即設立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字樣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均難謂參加人有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
本件是「統領戲院」對「統領百貨」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案。判決事實欄漏載:「原告起訴主張…」,如果只看前段,會誤認為法院認為統領百貨是惡意搶註。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係外文「Conas」;而據爭商標1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2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3係外文「CoronaExtra」及皇冠圖、據爭商標4係外文「CoronaExtra」及設計圖、據爭商標5係外文「CoronaLight」及圖、據爭商標6係外文「CoronaLight」及皇冠圖,又據爭商標1、3、4、6之「Corona」之字體較大,較為醒目,可知在整體觀察時,給予一般民眾最深刻之印象係「Corona」,且系爭商標外文之「Conas」與據爭諸商標外文之「Corona」,其開頭2個英文字母均為「co」,系爭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s」,據爭諸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據爭諸商標中間部分尚有英文字母「ro」,可知其組成之英文字母大部分是相同,而讀音上以「co」開頭,以「nas」或「na」結尾,其中「ro」之讀音與「o」相似,故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之「Corona」讀音相似,且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1、3、4、5、6之外文均係哥德體,由於該字體外型特色,使系爭商標與前開據爭諸商標之外文字體在外觀上極為相近,若將其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尤其於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非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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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心得:
本件判決認為「Conas」與「Corona」二者讀音相似,且使用字體外型特色外觀相似,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這真是仁智互見,大家不妨自行比較看看。

原告申請商標
參加人的據爭商標

法律人的工具箱

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是工程師出身,現在專注於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今天他跟我們分享法律人的工具箱,這篇文章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劉老師各種電腦文書工具的體驗,到觸覺與書寫的本能,不但具實用性,更有深層思考。

法律人工作的特點,是高度依賴文檔,劉老師提醒我們,行走之前先找到一雙舒服的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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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4週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本判決是關於電動自行車的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一審原告敗訴,二審原告勝訴,三審廢棄發回,最高法院指出設計專利侵權的比對與判斷要注意「普通消費者採購觀點」及「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並以「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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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3週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這件專利侵權案纏訟迄今五年,專利期間自民國90年2月1日至104年10月16日止,原告在106年侵權行為時效快逾二年時效前起訴。一二審都認為系爭專利無進步性,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判決理由對於判斷進步性的要件、建立熟悉技術者的重要、應調查專利申請時的通常知識標準及審查綜合考量因素等為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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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2週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本判決有三個重點:
1.有無專屬授權與當事人適格無關。
2.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屬二事。
3.當事人間對於有無著作權授權的約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唯在探求結果仍無從察知當事人真意,又無默示合意,亦難以契約目的定之,始屬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約定不明」,而得「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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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1週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兩岸廠商關於同一商標先後使用及註冊的爭議。
2.「龍鳳」在糕餅類商品註冊,是否減損「龍鳳」商標在水餃類商品的著名性?
3.原告訴請防止侵害專利,一審獲勝訴判決,但於二審時專利權因期間屆滿消滅,法院認無權利保護必要,改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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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4週

本週掃描六則智財法院判決
1.有線電視授權金爭議,法院判准金額超過1億元。
2.在網路貼他人產品照片並指摘其仿冒,法院認為個案情形不是合理使用,違反著作權法。
3.伴唱機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若將伴唱機及歌曲沒收,不符合刑法重要性原則。
4.屏東大學抄襲健行科大校徽案,屏東大學支付和解金後,向設計者訴請損賠(註:設計者還以該校徽設計為題發表論文。),法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判准賠償50萬元。
5.川霸子商標侵權案,法院不認同被告善意先使用的抗辯。
6.我的少女時代續集拍攝爭議,法院判准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妨害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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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3週

本週掃描三件智財法院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論文抄襲,但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且逐一比對認為無實質近似情形。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但法院認為原告就部分著作未舉證其為創作人,部分著作已授權被告使用。
三、「居家整聊師」申請商標於職業介紹服務,法院認為此名稱屬暗示性標識,有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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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3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三則:
一、「TSA LOCK」成為行李箱鎖具的通常名稱,喪失識別性。(本案例對於商標正確使用有重要啟發)
二、將他人拍攝照片上傳臉書的侵權責任。(這是當今常見的著作權案例)
三、商標權爭議與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的關係。(少見的爭議,救濟方法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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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2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多為知名案件:
1.「勤美綠園道」作為地標使用的不侵權抗辯?
2.「大漢酵素」及「Biozyme」之字樣合併有無侵害「biozyme」商標權?
3.劉國松-全球華人藝術網案更一審,劉國松仍勝訴(本審加了欠缺「效果意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合法撤銷意思表示等理由)
4.前蘇打綠成員請求移轉「蘇打綠」商標二審敗訴(本審判決理由詳述經紀合約內容、品牌與商標關係、姓名權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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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3週

本週掃描一則著作權判決,這件判決罕見的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曾實際接觸,或依一般社會通常情形具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原告著作,而不考慮其他爭點,駁回原告之訴。
(註:依照一般實務見解共識:就著作權案件的「接觸」要件而言,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故除非相似程度甚低,始有證明確實接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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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2週

本週掃描智財判決,著作權及商標法各四則
著作權爭議:雞排妹使用被媒體偷拍照片被訴侵權、情侶拍婚紗照後分手、服飾業使用批發商提供相片、影音課程著作權。
商標爭議:「科研市集」有無識別性、「COVERU」及「COVER YOU」、商標使用與商品說明、「摩里沙卡」指示地名、「玉晶石」有無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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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1週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判決:一則最高法院審理蘋果日報訴東森侵害傅達仁報導案,認為原審就侵權人主觀上究為故意還是重大過失?損害賠償有無舉證?並未敘明,故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一則智商高法院審理侵權電視APP案,就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的條文適用有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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