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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楊牧手稿到藝術拍賣

——文物拍賣的訴訟策略與市場法律地雷

受訪者|吳尚昆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

Q:楊牧遺孀目前仍猶豫要不要對拍賣公司「掃葉」興訟,家屬認為爭點在原出賣者持有來源是否合法,但「掃葉」不可能直接透露出拍者身分。家屬如何提出救濟,較有可能讓本案水落石出?

A

我基本的想法,訴訟從來不是解決所有問題的唯一手段,更不是在每一種情境下都最適合的手段,像這樣牽涉特定時代背景、人與人之間長期情誼,以及文化遺產保存的特殊案例,拿出真誠、拿出人情世故、拿出彼此尊重的態度,往往比法庭上的攻防更能化解爭議,對社會也更有幫助。

如果真的討論訴訟,則本案的關鍵不在於要不要告,而在於「告誰、告什麼、用什麼程序」,而且時間上有急迫性,如果到現在還沒採取法律動作,可能後續要再仔細規劃。民事訴訟可能是最直接的路徑,理論上是對掃葉工房提起請求返還手稿之訴(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家屬以楊牧繼承人身分主張手稿原件所有權屬於楊牧及其繼承人,而拍賣公司如實際占有手稿(即使是基於委託),即可成為被告。這條路徑的策略價值,在於它能透過程序工具——例如訴訟告知、文書提出命令、證據保全——找出委託人身分。委託人為保護自身權利,通常會主動現身或聲請參加訴訟;拍賣公司為了證明自己受託的合法性,也必須提出委託契約、來源說明等文件。

但這條路徑有一個關鍵前提:手稿必須仍在拍賣公司手中。如果起訴前手稿已經返還給原持有人(亦即委託人),物上請求權的訴訟對象就不再是拍賣公司,而要轉向那個家屬尚不確定是誰的持有人。此時訴訟標的可能必須變更為對拍賣公司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請求,但這類訴訟未必能查出實際持有手稿之人——因為訴訟標的不再是手稿本身的占有,掃葉已不是必要的關鍵當事人,前述程序工具的施力點也就消失了。

我必須強調補充一點,訴訟雖有一定功用,但未必能讓本案完全水落石出。半世紀前作者與編輯之間的口頭約定,可能永遠無法百分之百還原。家屬在決定興訟前,應該對這個侷限有所理解,訴訟可能可以釐清部分,但恐怕不是還原完整真相的萬靈丹。

Q:拍賣廠商提供平台並收取手續費,若之後被證明出賣者係來源不法,拍賣平台往往以已由出賣者簽「免責聲明」為由主張免責。民事求償部分,「善意買受人」與「合法所有權人」(原物主或繼承人)該如何主張權益?

A

這個問題涉及兩組不同當事人、兩套不同邏輯,要分開處理。

先談「善意買受人」:在拍賣會上得標、付款、取得標的物,事後才發現該物來源不法的買家。

買家在民事上有三條救濟路徑:

  1. 對拍賣公司主張權利瑕疵擔保(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失;
  2. 對委託人主張同樣的權利瑕疵擔保(前提是能取得委託人身分);
  3. 若能證明拍賣公司明知或可得而知委託人欠缺處分權卻仍進行拍賣(例如來源說明可疑、家屬已先發出警告函),可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至於拍賣公司常引用的免責聲明,在民事上要分兩層看。

第一層是委託人與拍賣公司之間的委託契約免責條款——這層條款是雙邊契約,對買家或其他第三人不生效力,買家不受這層約束。

第二層是買家自己在登記競投時簽署或同意的拍賣條件(Conditions of Sale)——這層條款買家是當事人,受其拘束。但拘束效力並非絕對:個別條款若違反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定型化契約合理性審查、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或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仍可能被法院個案認定無效。實務上常見的爭議焦點包括拍賣公司在受託時是否已知或可得而知標的物有瑕疵、爭議期間是否過短而顯失公平、以及權利瑕疵(所有權爭議)與物之瑕疵(真偽問題)的免責力度區別。買家遇到爭議不能只看拍賣條件就放棄主張,應由律師個案評估條款的有效性。。

再談合法所有權人——手稿的真正所有權人。救濟路徑與買家在邏輯上是相反的:

  1. 對占有人行使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的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原物,這是最強的權利;
  2. 對拍賣公司主張不當得利或共同侵權,追討佣金或請求賠償;
  3. 對委託人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返還不當得利(若手稿已轉手無法返還,可請求賠償手稿市場價值)。

這裡必須處理一個關鍵問題:動產善意取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一條與第九百四十八條,動產受讓人若善意且無過失,原則上可取得所有權,即使讓與人無處分權。但有兩個重要例外:盜贓或遺失物等非基於原所有人意思而脫離占有的動產,原所有人在二年內仍可請求回復(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若由公開拍賣或同種商人善意買得,原所有人必須先償還價金才能取回(民法第九百五十條)。

這兩條條文交織出來的意義是:手稿是否屬於「盜贓或遺失物」(即是否為非基於楊牧本人意思而脫離占有),會直接影響能否從買家手中取回。如果是,且買家是公開拍賣善意買得,家屬需先償還買家價金;如果不是(例如當年楊牧自願交付給編輯,僅後續處分權有爭議),買家可能直接取得所有權,家屬只能向處分人請求賠償。實務操作上,常欠將兩種請求以先備位方式主張:主位請求返還原物,備位請求損害賠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擇一判決。

Q:藝術作品鑑價往往流於「敝帚自珍」,要怎麼讓買賣雙方都服氣?

A

藝術品不像股票或房地產有公開市場可資比對,本質上是「非同質化、低流通性、資訊高度不對稱」的商品。所謂「敝帚自珍」其實是一個結構性問題——賣方掌握作品來源、創作脈絡、過往交易紀錄等私有資訊,買方則必須在有限時間內判斷價值,雙方對「合理價格」的認知必然存在落差。

我們先說明「鑑定」與「估價」的在國際大型拍賣行,是不同的作業流程;台灣本地的拍賣與畫廊交易,常常把這兩件事合而為一,由拍賣公司或畫廊自己一手包辦。

國際拍賣行(蘇富比、佳士得、邦瀚斯等)的標準流程,「鑑定」與「估價」確實是分開、且有先後順序的。 賣方提供作品後,拍賣行的專家部門(Specialist Department,依品類細分為現代藝術、亞洲藝術、瓷器工藝等)會先做真偽鑑定與狀況檢視(condition report),確認作品身分無虞,才會進入估價程序。估價時會調閱比較交易資料庫(comparables),參考同藝術家近年成交紀錄、市場趨勢,給出 estimate range(如 USD 800,000–1,200,000),並與賣方協商保留價(reserve price,通常設在低估價的 70%–80%)。整個流程的書面紀錄,後來會反映在拍賣圖錄的 Provenance、Exhibited、Literature、Estimate 等欄位上。

但台灣本地拍賣公司的實務,常常是「鑑價合一」。 拍賣公司的徵件人員同時扮演鑑定者與估價者的角色,依其市場經驗給出建議底價與估價區間。對中小型拍賣行而言,內部沒有像國際大行那樣的學術專家編制,鑑定多半依賴徵件人員的經驗判斷與外部諮詢,少有正式的書面鑑定報告。這在低中價位作品還算可接受,但一旦進入高價作品或真偽存疑的領域,就會暴露出制度性的不足。

畫廊代理藝術家的一級市場交易又是另一套邏輯。 畫廊代理藝術家時,定價的主要考量不是「鑑定」(因為作品來源就是藝術家本人,真偽通常不是問題),而是市場策略——藝術家的職涯階段、過往成交價、學術地位、展覽履歷、同類型作品的市場行情。換言之,一級市場的「定價」更像是市場定位的策略決策,鑑價這個概念在這個層次上幾乎不存在。

真正會啟動「先鑑價、後定價」這套程序的,通常是以下幾種特殊情境: 一是高價交易或拍賣公司對作品身分有疑慮時,會送外部機構或藝術家基金會做正式鑑定;二是司法程序中(遺產分割、強制執行、稅務查核、訴訟證據),法院或行政機關會要求出具獨立鑑定與估價報告;三是金融機構接受藝術品作為擔保品、或保險公司承保高價作品時,會要求第三方鑑價報告。這些情境下,鑑定與估價必須是獨立、書面、可追溯的,因為要承受司法或商業上的檢驗。

要讓雙方都服氣,關鍵可能不在找到「真正正確的價格」,而在於建立一個雙方都信任的「形成價格的程序」。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著手:

  1. 鑑定與估價分離,鑑定處理真偽、年代、保存狀況等事實問題,估價則處理市場價值評估,最好引入兩位以上獨立估價師採區間報價。
  2. 比較基準透明化,估價師應揭露所引用的比較交易,讓買賣雙方檢視推理過程。
  3. 契約上預先約定爭議處理機制,例如複鑑、價金調整或解除條件,把程序寫進契約,比事後上法院吵架要省成本得多。

附帶一提,上面這套「鑑估分離」的程序主要見於國際大型拍賣行。台灣本地的一級市場(畫廊代理藝術家直接銷售)其實沒有「鑑價」這個概念,而是長期以「號數」作為計價基礎。這套源自法國、經日治時期傳入台灣的計價慣例,假設「畫作價值與面積成正比」,在當代藝術語境下逐漸失去合理性,也無法處理雕塑、裝置等非平面作品,更會反過來扭曲創作。在司法估價、遺產稅核定等場域,若估價師單純沿用號數邏輯,方法論上是有疑問的。

可惜的是,台灣目前缺乏制度化的藝術品鑑價機構,這是市場長期的結構性問題。實務上仍以畫廊、拍賣公司、資深藏家的私人判斷為主,缺乏公信力背書。這也是為什麼高額交易爭議常以訴訟收場——前端沒有程序,後端只能靠裁判。不過近年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提供藝術鑑定服務,依循一定的作業準則及程序,包括:作品來源、文獻與歷史資料之研究、比對;風格、形式與創作特徵之分析;材料、技法之檢視;證據之整合、比對與專業判斷等,可供參考。

Q:一般民眾進入藝術品拍賣市場,有哪些法律「地雷」要特別小心?

A

我會提醒五個最常見、也最容易踩到的法律地雷。

  1. 真偽與來源瑕疵。多數拍賣行的業務規則都包含免責條款,對作品真偽僅作「意見表達」而非「保證」,並設有極短的爭議期間。民眾要特別注意,圖錄上「傳為某某所作」、「某派風格」這類用語,在拍賣行話中往往代表「不保證為真跡」,不是稱讚的話。
  2. 來源合法性風險。藝術品可能涉及贓物、盜掘文物、戰時掠奪品,或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這次楊牧手稿事件就是來源合法性爭議的典型——買家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買到處分權有爭議的標的,後續麻煩很多。建議買方要求拍賣公司提供完整的來源履歷,對來源不明、價格異常便宜的作品保持警覺。
  3. 佣金、稅費與隱性成本。拍賣的落槌價只是表面價格,買方還需支付買方佣金(國際大行通常為落槌價的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七)、營業稅、運輸保險、進口關稅等。一件落槌價一百萬的作品,最終支付金額可能超過一百三十萬,出價前必須把全部成本加總計算。
  4. 是著作權與物權的分離,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買到藝術品的「物」不等於買到「著作權」。買方取得的是作品實體所有權,但著作權原則上仍屬於藝術家或其繼承人。買來的畫作可以掛在自家牆上,但若要印製成商品、放上網路販售圖像、做成 NFT,都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5. 學術與展覽履歷的審查。一件作品的完整檔案應包含所有權履歷、展覽履歷、學術著錄三條軸線,這是判斷作品「身分」的證據鏈。沒有履歷的作品不一定是假的,但有完整履歷的作品在真偽、價值、未來流通性上都有更厚實的保障。買家應主動要求賣方提供這些「身分文件」,也可主動驗證原始來源,例如:向出版作品全集的基金會查詢或向美術館調閱當年展覽檔案。
  6. 冷靜期的缺乏也值得提醒。拍賣交易屬於民法上的買賣契約,一經落槌即成立,沒有像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七天解除權的保障。民眾切勿在現場氣氛感染下衝動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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