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判決
1.KTV業者使用雲端點歌機的著作權責任。法院認定,雲端點歌機將視聽著作下載至「本地」資料夾供後續反覆使用,屬非暫時性重製,進口商哈曼公司與業者蘭夏公司均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視為侵害重製權行為。惟原告就公開傳輸部分未取得專屬授權,該請求遭駁回。
2.健康食品外包裝盒的著作權侵害與損害賠償計算。法院認定「濾清素」三字欠缺創作性,不受著作權保護;但外包裝盒設計具美術著作之創作性。損害賠償部分,法院採「毛利率」而非「淨利率」計算侵權所得,理由在於淨利率包含間接成本,若准許扣除將使受害人替侵權人分擔營運費用,有違公平。
3.非法機上盒業者的刑事責任,核心爭點在於侵權行為究屬「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法院釐清兩者區別:公開播送係消費者被動接收;公開傳輸則具互動性,使用者可自選時地接收內容。本案機上盒透過網際網路提供隨選或即時串流,消費者與著作提供者處於互動關係,應認定為公開傳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