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藝術合作契約,至少要先想清楚這5件事
改寫自《藝術法十六講》第十三講、第十四講|吳尚昆
藝術合作開始之前,至少有五件事,最好先講清楚。
第一,誰是簽約的人。契約的目的在於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簽署契約主體需要具備權利能力。藝術家的契約相對人多為法人,例如公司、財團法人。與公司簽約時須留意: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具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如果簽約人是總經理或經理,依民法第553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簽名之權,但其身分不能單憑頭銜判斷,須視是否經董事會決議委任。與公司簽約時仍宜由公司負責人簽署,以杜絕可能爭議。
第二,合作內容到底是什麼。是委託銷售型(寄售分潤、彈性高)、代理展覽型(長期合作、市場推廣),還是贊助創作型(固定資助換取作品所有權)?每一種模式的法律性質不同,書中都有詳細的契約條款範例可參考。
第三,費用與分潤怎麼算。書中建議條款:「每件售出作品,畫廊收取成交價之40%為銷售佣金,並從總價中扣除包裝、運送及買家保險費用。藝術家應於作品售出次月10日前收到畫廊匯款。畫廊應提供清晰之銷售明細及費用報表。」費用明細透明,是避免紛爭的基本功。
第四,權利歸屬與授權範圍到哪裡。書中特別強調:著作權與物權分屬不同法律範疇。除非有明確授權,藝術家的著作權並不隨作品買賣而移轉。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合約裡應該寫清楚賣的是什麼、授權了什麼、沒授權什麼。
第五,如果合作走不下去,要怎麼結束。書中建議條款:「本契約有效期間為二年。若任一方有違約行為,應書面通知並給予30日改正期,屆期未改善者得單方終止契約。終止後,畫廊應於15日內返還所有未售作品,或經雙方協議後以原價買斷。」
很多人談合作時,談理念、談方向、談默契,卻沒有談風險與責任。但真正決定合作能不能走下去的,通常不是靈感,而是結構。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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