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6第4週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案件判決:
洩漏客戶資料構成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
小吃店點唱機侵害著作權的蒐證與判斷
承攬商業廣告的權利歸屬與轉讓的判斷

【裁判案由】背信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要旨:
觀之被告2人與告訴人公司所簽訂之樺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密協定切結書(調查局卷第5頁、第9頁)記載「立切結書人蘇oo、蔡oo願保證於本公司服務任職期間就所知悉與本公司相關操作技術、原、物料化學品助劑等配方,以及公司所屬客戶、供應廠商名單等,無論在職中或離職後,均應維護其機密性,不得以記錄移轉、電腦儲存蒐集發表方式對外洩漏,否則本人願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並放棄法律抗辯權(刑法第317條及第318條之1)」,可知告訴人公司就客戶名單客觀上已表現出其主觀上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之意思,且已為保密作為,綜上足認許○○之客戶身分確係告訴人公司之工商秘密。被告2人明知上開情事,而仍於在職期間與許○○至興達公司,並使興達公司知悉許○○有訂購原料之需求,自符合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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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要旨:
本件原告陳明附表編號2、4、6所示音樂著作係由蒐證人員點播演唱,有民事陳報二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1至243頁),自難認此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未獲原告授權而侵害其受有專屬授權之公開演出權。至於附表編號1、3、5、7至9所示音樂著作於108年7月8日,由經被告允許而前往前開營業場所之一般消費者利用被告管理之伴唱機點選,而以被告提供之播送設備向現場不特定多數人傳達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可參(本院卷第107至112頁),被告並未有所爭執,自可認此事實為真,故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7月8日在所經營之「花樣小吃部」侵害其受有專屬授權之附表1、3、5、7至9所示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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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要旨:
查系爭著作係被告公司交由博文公司執行、博文公司再交由原告執行,原告與博文公司並未簽立書面契約,均如前述。而根據證人黃○○前開證言可知,被告公司直接對口博文公司,博文公司不會主動積極揭示下包製作公司,可見博文公司為順利履行其與被告公司之間關於系爭著作之契約義務,博文公司面對原告希冀取得關於系爭著作之權利範圍,將相同於原告面對系爭著作參與者希冀取得關於系爭著作之權利範圍,而原告業與系爭著作參與者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原告,博文公司係與原告約定有償取得系爭著作,為順利單憑已意履行與被告公司關於系爭著作之義務,博文公司必與原告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博文公司,故對於均無書面契約存在之原告與系爭著作參與者之間及博文公司與原告之間就關於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約定一事,參酌本件前開證人證言內容及證人提及之業界情況後,以同一標準為斷,亦應認博文公司與原告就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約定歸屬於博文公司。綜上,於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之下,博文公司應有與原告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博文公司。本件原告亦主張:與博文公司約定給付報酬後始移轉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等語,本件被告等則否認有此約定,然從原告前開主張可見其並未否認約定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博文公司,而係主張移轉著作財產權時點為博文公司給付報酬之後。查證人梁○○證述:並未與原告約定何時給付系爭著作之導演費用,原則上是交完片之後,收到客戶的款項就會給其錢,業界常規通常是工作完2至3個月會付錢等語(本院卷二第301頁),可見於原告所處業界,商業廣告之報酬常是交完片的2至3個月給付,而商業廣告之投放常有特定時節之考量,甚或為搭當下潮流之順風車而製作,完成商業廣告與投放商業廣告常有密接之時效性,廣告公司當然希望廣告投放時,即已取得關於廣告投放之完整權利,如此才能盡可能無侵權風險地交由業主進行廣告投放,倘若與製作公司約定交片後2至3個月給付報酬後始移轉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豈非令自己或業主處於廣告投放恐有侵害他人權益之風險,業主、廣告公司均係預期付出價金而執行商業廣告,博文公司與製作公司即原告為給付報酬後始移轉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約定,顯然係違反前開業界認知之狀況。雖說博文公司在現實上不是不可能與原告為此約定,畢竟契約未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等,本可以自由約定,但對於此一和業界從業人員之證言所築構之情況差異極大之約定,原告卻未提出足以證明之證據以為充足舉證,自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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