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你讀書?

最近兩岸都出現了「幫你讀書」的商業模式,喜不喜歡這類產品或服務,見仁見智,但是這種產品與服務可能隱藏的法律風險,不得不慎。

最近流行「知識變現」,也有很多「知識服務商」興起,例如對岸火紅的<羅輯思維>,羅振宇先生利用網路視頻行銷知識產品,獲得巨大的商業上成功,他的<得到>App吸引了非常多的付費用戶,我也是用戶之一,訂閱的專欄中,有關經濟學、國學思想、藝術史的主題,都讓我收穫很多。

但<得到>中有一個產品,叫「每天聽本書」,我不認同這產品及服務。依照羅振宇的形容:「這產品不是書評,不是聲音書,而是人格化的轉述」,「找一個信任的朋友幫我看書,問過他之後,就知道大概的意思,我就不必再看了。」。

<羅輯思維>早期(現在也還有)利用網路視頻節目介紹某些知識點,常常擺明的說,這是要來賣「我們平台上獨家銷售的書」,我覺得這種做生意方式很高尚,甚至對原作者有很大的利益,可以讓原作品賣得更好,對讀者的閱讀觀點也多了一些參考,既不會損害原作者權益,也對學習與文化有益。

不過,如果羅振宇在產品發佈會的說明是認真的,而且也是這項服務的宗旨,「每天聽本書」的服務不賣書了,賣的是一種「轉述」「代讀」的服務,用了這服務,「我就不必再看原作品了」,這不會有問題嗎?(許多人可能沒有留意區別羅的以往作法跟新產品說明)

我不認為「讀書」這件事情可以由他人代替的,很多人連翻譯本都挑剔萬分,甚至不信任了,怎可以用精華本、導讀本、解析本可以取代原著作?讀書是自己的事,你可以跟我說心得、感想、批評,但你不可能代替我讀書的。

臺灣目前也有類似的商業模式,例如「為你而讀ooo本書」,其中「為你而讀」還引發了商標權爭議。

我不認同的另外一個原因是,這有著作權侵權的爭議。有沒有侵權,說一句廢話:「最後要由法院決定」,雖然是廢話,但這背後隱含著可能的法律風險。

可能的著作權爭議

我說這有侵權的爭議,主要癥結是:你說書有獲得原作者(或原權利人)的授權嗎?有付錢給原權利人嗎?

依照我看到的資訊,很可能是沒有獲得授權,沒有付費給原作者的。以下討論侵權的問題都是建立在這個前提之下,如果這些廠商有付錢給原作者或是得到原作者同意,那就算我想太多了。

關於是否侵權,請參考下圖的思考:

「每天聽本書」 「為你而讀oo本書」 「為你讀書」 可能的著作權爭議.png

PDF:

「每天聽本書」 「為你而讀oo本書」 「為你讀書」 可能的著作權爭議

法律問題的分析往往很難用直覺去處理,但偏偏很多人想也不想就說沒有違法,甚至拿學校老師上課做例子,事實上,簡單查一下著作權法第46、47條就知道了,這產品跟學校教學或老師沒有關連的。

上圖是我從臺灣著作權法的規定,一一思考的分析,結論是:我認為大有問題,非常有可能侵害著作權中的改作權,而且不容易用合理使用來抗辯。當然,如果要從合理使用的觀點來為這項產品服務辯護,找出理由來說是合理使用而免責,也不是不行。但我的重點是:要說這項產品服務沒有侵權,不能以你喜不喜歡這產品來考量吧;從事商業經營者,不能都不考慮法律風險吧。

<得到>App的「每天聽本書」是在中國大陸,這問題的思路也差不多。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至第(十七)項列舉十三種用途的著作財産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它權利。另外,前開”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它權利”,一般認爲是爲了避免立法的滯後而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當著作權人所享有《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至第(十六)項所定財産權以外的其它財産權受侵犯時,法院可以根據”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它權利”,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甚至有學者認爲該”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它權利”條款是一”兜底條款”,至少尚包括:注釋權、整理權、以有綫方式直接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的權利、製作錄音製品的權利、按照設計圖建造作品的權利,且理論上作品有多少種使用方式,作者就有多少種權利。(我不贊成兜底條款,但此非本文的重點)

著作權制度是爲了將著作引入市場機制所建立,著作權內容則以著作的使用方法去界定權利,換句話說,著作權是對著作的特定用途的控制權,著作財產權重視的就是,作者如何利用作品不同的市場用途獲取商業利益

雖然有侵權爭議,但臺灣跟大陸狀況不一樣,臺灣著作權法有刑罰規定,所以這個法律風險,不是單純商業上競爭問題而已,而是面臨刑事責任的不安。

大陸著作權法原則上只是民事責任,也因為如此,<得到>App的「每天聽本書」的法律風險小得多了,而且只從行銷來說,如果有侵權爭議,很容易轉成另一種話題行銷的。我來試著推測一下他們的思路:
1.我們是知識市場的先行者,我們這產品高大上不說,更有時代先驅者的意味,而且我們給廣大人民帶來了巨大的效益。
2.有人訴侵權?這一定是誤會,我們的產品沒有違反著作權法,我們是全新的創作,對原作品是合理使用,而且我們的產品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利益,你看看我們用戶的激烈反應就知道了。
3.合理使用抗辯沒道理?我們已經向作者洽談合作授權了,我們再一次的向作者與社會大眾說明,我們產品的互聯網時代意義。
4.我們已經與原作者達成協議了,原作者完全認同我們「與你終身學習」的理念,我們將一起推出更新更好的產品。
以上純屬玩笑幻想

對商業活動來說,法律風險意味著什麼,不用多說大家都知道,誤判智財權在創業路上帶來不利的影響,也常常見到。(參考:

線上拼字遊戲的商業與法律戰爭

 

我相信< 得到>考慮過這項法律風險,這從他們公開的產品心法就可以知道;我也相信< 得到>早已規劃好相關爭議的解決方案,並評估自己的實力足以承擔此項風險。但我要提醒創業路上的大家,法律風險這件事,不是每個人的承受能力都與<得到>一樣。

網路時代的重要精神是自由與分享,但容我借用Lessig的一句話:A free culture is not a culture without property, just as a free market is not a market in which everything is free.


一則迴響

  • 李祖賢

    2020-05-17

    感謝您的整理!讀研究所期間,看了蠻多心理和寫作的書,有時候收到求助或是當助教帶學生時,其實很想像書中給予建設性又有案例的方式快速幫助他人,甚至想簡單幫學生們開堂課,但是心理和寫作卻又不是我的專業(沒學歷證明又不是教育工作者 XD),也涉及我看的那些書銷售的可能性(因為我是希望”快速”幫到他們,也就是幫他們讀書)。只能說教育大眾自學真的很重要><,自己也會很希望有管道快點學會這些伈理和寫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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