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這個句子屬於誰?》:copyrights 與 copywrongs
文:吳尚昆
大衛.貝洛斯(David Bellos)與亞歷山大.蒙塔古(Alexandre Montagu)合著的《這個句子屬於誰?》(Who Owns This Sentence?),英文副標是 A History of Copyrights and Wrongs。全書的主軸是對著作權制度的批判與嘲諷,wrongs 這個字已經點明。

書中的觀點我大致同意,也因為關心同樣的問題,讀起來順暢。
先說歷史。這本書通篇都在講歷史,從安妮法案、十八世紀倫敦書商之爭、伯恩公約,一路寫到美國 1998 年的保護期間延長與生成式 AI。寫法是四十幾個短章,每章一段故事,讀起來流暢,一般讀者不會有負擔。不過每個題目都點到為止,安妮法案之前書商公會的獨占如何與出版檢查制度結合(我在〈著作權法的起源:英國安娜女王法案〉寫過這一段)、大陸法系作者權傳統的思想基礎,都沒有展開。
再說經濟分析。作者對誘因理論的批判方法是舉例:沒有著作權的年代照樣有人寫作;保護期間延長之後,受益的往往是公司;著作人死後七十年的保護,對創作當下的人談不上什麼激勵。這些例子有說服力,可是都是挑過的個案,只能說明誘因理論在這些情形說不通,推不出誘因理論整體不成立。著作權是否促進創作、延長保護期間是否增加產出,是可以用數據檢驗的問題。
我 1998 年完成碩士論文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之研究時,美國的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才剛通過,還沒有後來的訴訟。我當時關心這個問題,是擔心臺灣跟進。幾年後 Eldred v. Ashcroft 一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十七位經濟學家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署名者包括 Akerlof、Arrow、Buchanan、Coase、Friedman。意見書用折現計算說明:延長二十年對新創作的誘因增幅極小,對既有著作溯及延長則完全沒有誘因效果。這類論證比個案難反駁,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公開,可以和書中的個案互相補充。臺灣至今沒有立法跟進,著作權法第 30 條至今仍是著作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這個案子的經過與我的看法,見〈美國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爭議評析〉。
全書提出很多批評與反省,但好像沒有提出解方。個案可以指出哪裡荒謬,卻回答不了保護期間該訂多長、哪些權利該留。要回答這些問題,需要一個衡量制度的標準,也就是著作權所要服務的公共利益究竟是什麼、如何落實在個別制度的設計上。書中把著作權的擴張描述成私人利益對公眾的侵奪,這個標準則留給讀者自己去想。
我會把這本書推薦給法律系學生,尤其是研究生。
本書提供不少有意思題目。每一章拋出一個現象就收手,等於列了一張問題清單而沒有詳細作答。例如,書中用個案質疑誘因理論的地方,如果換成實證方法去檢驗,是一篇論文;書中沒有處理的衡量標準,自己試著建構,又是一篇;拿某一章的英美故事對照臺灣法或大陸法系傳統,也是現成的切入點。談 AI 的部分受限於寫作時點,留下的空間最大。
更有啟發的是,本書提供另一種看待法律的方法。我們的傳統法學訓練以釋義學為主,學生習慣把條文當成既定前提,從要件與效果開始推演。這本書讓人看到保護期間、職務著作、鄰接權這些制度,各是在什麼產業結構、技術條件與政治角力下形成,又如何回頭改變出版、音樂與影視產業。規則是特定時空下利益折衝的結果,也就可以重新檢討。英美制度經由國際公約與貿易談判擴散到各國,臺灣歷次修法多有這個背景,讀完再回頭看著作權法的沿革,比較知道該往哪裡追問。
要提醒的是,本書是寫給一般讀者的書,敘事經過剪裁,引用時應回頭查原始判決與立法資料。它的立場鮮明,適合用來發現問題,文獻回顧要另找持相反見解的著作平衡。例如,前面提到的經濟學家意見書就有人反駁:Liebowitz 與 Margolis 在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發表〈Seventeen Famous Economists Weigh in on Copyright〉,質疑其理論與實證基礎。
延伸閱讀(本站舊文)
保護期間延長
著作權的歷史起源
經濟分析
公共利益與保護的界限
探索更多來自 學知群議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