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與畫廊合作,一定要簽約嗎?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七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胡波的第一部電影拿了金馬獎三個大獎。但他已經不在了。
悲劇的起點,是一份沒寫清楚的合約——片長、創作主導權、署名權,全部沒有約定。
在視覺藝術界,同樣的事情每天都在發生。口頭約定、簡單書信,等到糾紛時什麼都舉證不了。合約不是綁住誰,是保護雙方。
2018年金馬獎頒獎典禮上,一位老太太上台替她的兒子胡波領獎。《大象席地而坐》拿了最佳劇情片、觀眾票選最佳影片、最佳改編劇本三個大獎,但胡波已經不在了。他的第一部電影也是最後一部,29歲就離開了人世。
胡波的悲劇的起點,是一份合約。他受知名導演的電影公司賞識開拍,但對於片長、創作主導權、署名權等關鍵條件,雙方從一開始就沒有明確約定。當衝突爆發,胡波被剝奪了編劇、導演的署名權。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創作自由不應該要用生命來捍衛,而契約本來可以避免很多悲劇。
這個問題在視覺藝術界一樣常見。我在執業過程中,看過太多藝術家與畫廊只有口頭約定或簡單書信往來,等到糾紛發生時才發現什麼都舉證不了。
三種合作模式,您是哪一種?
藝術家和畫廊的合作,大致分三種:第一種是「委託銷售型」,您把作品交給畫廊寄售,賣出後按比例分潤,沒賣出就還給您。作品所有權一直在您手上,彈性最大。第二種是「代理展覽型」,畫廊負責您的展覽安排、媒體推廣、藝博會參展,您授予畫廊一定期間的展售代理權。第三種是「贊助創作型」,畫廊每月付您固定費用,您定期交件,作品所有權歸畫廊。
每種模式的法律性質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但無論哪一種,有幾個條款絕對不能少:
售價誰決定?很多畫廊自行定價或打折,藝術家事後才知道。如果您的分潤是按售價比例計算,售價被壓低就是直接損失。
佣金與結算方式:分潤比例寫清楚還不夠,包裝、運送、保險費用誰出?最常見的糾紛就是畫廊從您的分潤裡扣了一堆費用,拿到手的數字跟您預期的差很多。
未售出作品怎麼辦:合約到期後,畫廊過了幾個月還沒把作品還您,或者作品在畫廊倉庫受損,這些都是常見糾紛。建議明確約定歸還期限和保管責任。
著作權歸誰: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藝術品的實體賣出去了,不代表著作權也跟著走。很多藏家買了畫就以為可以隨便複製、放到網路上,其實沒有授權就是侵權。合約裡應該寫清楚賣的是什麼、授權了什麼、沒授權什麼。
其實合約不需要多複雜,但一定要有,而且一定要寫清楚。藝術家常覺得談合約很尷尬、很傷感情,但換個角度想:好的合約是保護雙方的,不是綁住誰。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約,那您更應該謹慎。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十三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探索更多來自 學知群議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