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12第5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

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社口犂記創始店及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3類「冷熱飲料店;飲食店;小吃店;飯店;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宴席;點心吧;流動咖啡餐車;伙食包辦;快餐車;小吃攤;餐廳;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速食店;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複合式餐廳;機場休息室服務;供膳宿旅館;臨時住宿租賃;觀光客住所;旅館;預訂臨時住宿;民宿;提供膳宿處」服務。被認為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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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48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中天電視以「無色覺醒及圖(彩色)」商標申請11件申請案,法院認為「無色覺醒」一詞為「無政治色彩者的覺醒意識」之概念用語,依消費者的認知,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不具有識別性,依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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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日商公司就「U R GLAM SEXY AND HEALTHY MAKEUP」商標(聲明不就「SEXY AND HEALTHY MAKEUP」主張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被告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第3類之「化粧品、肥皂、洗髮精、去汙粉、牙膏、香水、口氣清新劑、假指甲、假睫毛、假睫毛用膠黏劑」商品。法院認為本件申請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大寫外文字所構成,其中「UR」於整體連貫唱呼時可解為「YOUARE」之縮寫,是其整體中譯為「妳是富有魅力、性感又健康的妝容」之意,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肥皂、洗髮精、去汙粉、牙膏、香水、口氣清新劑、假指甲、假睫毛、假睫毛用膠黏劑」商品,予消費者寓目印象係在標榜或傳達使用前開商品後可讓人變得富有魅力、性感又健康,應為吸引消費者注意或表達業者經營理念之宣傳廣告用語,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自不具識別性,而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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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RAVS」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2類之「汽車鋁圈」商品,法院認為與「RAYS」商標近似,且綜合各項客觀事證,原告應有意圖仿襲而以不正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而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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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法院認為系爭商品屬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而系爭商品有長蟲問題,係因天然原料或工廠開放環境所致,並非系爭商品流通於市場後,始發生之變質或受損,自無權利耗盡原則例外之適用,亦無損害原告公司商譽之情事,原告不得對被告等主張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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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本件「具平針手段的訂書機」發明專利舉發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51號發回(就二項證據的調查有疑義),翻案成功,判決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4、9至2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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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專利侵權案,法院判賠五萬多元(原告請求一百九十多萬元),計算:被告公司銷售系爭產品1之金額為237,120元,依10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所示,「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批發業」之毛利率為17%(本院卷第39頁),「經營網路購物」毛利率為23%,本件被告公司係以網路販售系爭產品1,是本件應以「經營網路購物」之毛利率23%作為計算被告公司所得之利益較妥。據此,被告公司銷售系爭產品1之所得利益為54,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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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
法院認為原告起訴確認系爭同意書所載法律關係無效或不存在(即先位及備位聲明)部分具有確認利益,惟請求確認附表1所示各專利與原告間授權關係不存在(即追加聲明)部分不具確認利益。又法院認為兩造確有成立系爭同意書之專利授權法律關係,且無不成立、無效或經原告合法終止之情事,原告自應受系爭同意書所載內容拘束,駁回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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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被訴非法重製二張攝影著作權,一審判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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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伴唱機侵權案,被告未到庭,法案判賠一萬四千元,理由:本院斟酌被告所擺放之伴唱機僅為2臺、所重製之系爭音樂著作僅為零星3首歌曲,占伴唱機內所有曲目之比例甚微,且被告曾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陳稱:當初是朋友介紹灌歌的,其灌了2個月等語,依其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節,較諸其他大量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歌曲之業者而言,仍有所差別,其侵害情節尚非重大;再參酌原告係以每月3,500元至4,000元之金額,按伴唱機之台數計算MIDI伴唱歌曲之承租使用權,業據其陳明在卷,原告為資本額1,030,000元之公司,被告僅係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以原告最低授權金額3,500元及以2個月計算,共計14,000元(計算式:3,500元×2月×2臺=14,000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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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伴唱機侵權案,法院認為以蒐證為目的的點播不足證明被告有侵害公開演出權,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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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植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
原告品種權字第A01843號「寶島甘露(BaodaoGanlu)」植物品種權,嗣獲知被告未經授權即於其果園嫁接寶島甘露梨,經聲請保全證據獲准,至被告果園採集其果樹上嫁接後生成之枝條,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針對枝條與葉片等樣品進行性狀檢定,判定與系爭品種並無區別性,法院判賠5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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