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美食照片上傳網路違反著作權法?

最近台灣媒體出現了一則新聞說,在德國拍攝食物放到網上,是侵犯了廚師的著作權…這恐怕是言過其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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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媒體的報導,溯本追源,可能最早出現自DIE WEIT的這篇報導,文中說到2013年德國聯邦法院的一個判決,提到廚師對食物的擺盤也可能受著作權保護,東轉西轉的,轉到台灣媒體筆下,甚至出現了德國法律修法保護廚師對菜餚的擺設云云。

其實2013年德國聯邦法院的案件是關於玩具設計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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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一獨立玩具設計師,在 2001-2002年間,為玩具製造商先前於1998年的木頭小火車,立體化為生日列車玩具。玩具製造商認為這批玩具立體設計,只是實物的縮影,並沒有著作權,僅願支付立體化工時的費用,設計師則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著作權授權金。

過往德國就實用藝術(applied art)大多認為不等同原創著作,但此案聯邦法院認為若是藝術作品若在「應用」的過程能顯示出創意性,也有受保護的可能。

這判決內似乎並未提到菜餚擺盤也受著作權保護,至少本案判決不是在處理廚師對其菜餚擺設有無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後來有德國律師受訪,誇張的說:那以後大廚作菜如果擺盤精緻,是不是也一樣受到著作權保護?這當然是可以討論的議題,但是因而率斷的說,去德國旅行不能po美食照片,這實在就有點過分了。

廚師對菜餚的擺盤設計可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個人認為如果具有一定的美感創意,是可以當作「美術著作」予以保護。

如果同為廚師,抄襲別的廚師的擺盤裝飾,是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的,不過在這種情形,原創性的證明,勢必相當重要。

不過,消費者把用餐過程,包括廚師的桌邊服務或是菜色擺盤拍照,進而上傳網路,也要認為是違反著作權法,這顯然與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相去太遠。至少在著作權法而言,將個人的用餐經驗及美食照片傳上社交網路,分享也好,炫耀也好,基本目的都不是要侵奪「美食作品」的經濟上價值或市場利益,也不是要剽竊其創意。

將美食拍照傳上網,就算是勉強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及公開傳輸(我甚至認為,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出發,在法條適用上可以做目的性限縮,不須先認定此種行為違法),也應該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而免責。

有時候在餐廳拍照,確實會影響用餐氣氛,也有廚師覺得不舒服,認為大家應該把焦點放在菜餚上,而非拍照分享上,這觀點很好,但與著作權無關。也有餐廳公告禁止用餐拍照或是使用手機,這作法也很好,但也與著作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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