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判決掃描摘要|2026 年 9 月第 3 週
整理:吳尚昆 |
審級與確定狀態: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本則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第一審判決,115 年 9 月 1 日宣示,得於送達後 20 日內上訴;115 年 9 月 17 日查詢司法院審級紀錄,尚無上級審裁判。
「香濃卡滋」印在桂格麥片包裝上:法院認定是在描述口感,並非商標使用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主題分類 商標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5 年度民商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115.9.1)司法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5%2c%e6%b0%91%e5%95%86%e8%a8%b4%2c6%2c20260901%2c1
案件事實
原告卡滋卡滋多口味爆米花有限公司擁有「卡滋」文字商標(99 年註冊,已延展至 119 年)與「卡滋設計字」彩色商標(113 年註冊),兩件都指定使用於第 30 類爆米花、糖果、米果、穀製點心片、穀類脆片等商品。被告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桂格商標在臺灣的專屬被授權人,114 年 7 月起行銷「桂格奇亞籽麥片」:包裝印有「香濃卡滋」,臉書、官網與電商平台寫「卡滋幫你充電」、「卡滋酥脆」、「卡滋盛宴」等文案,賣場插牌寫「冰沖卡滋脆一夏」。
原告兩度發律師函後起訴,主張「卡滋」已是高度著名商標,被告構成商標法第 68 條第 1 款、第 2 款之侵害,請求停止使用、被告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1 千萬元,並在三大報刊登判決。
被告抗辯「卡滋」是模擬酥脆聲音的擬聲詞,食品業者普遍用來描述口感;被告的文案都搭配其他形容詞使用,旁邊也都有明顯的桂格商標。
判決要旨
法院整理出五項爭點,實際只論斷第一項:被告的用法是否構成商標法第 5 條的商標使用?
法院歸納商標使用的三要件,重心放在「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引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商品的品質、性質、特性等說明,而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判斷時要綜合審酌版面前後配置、字體字型、字樣大小、顏色與設計有無特別顯著性,使用性質能否讓消費者據以區別來源,以及有無影射或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尚非一經標示於網站、招牌或出現於網頁搜尋結果、廣告內容上,即當然構成商標之使用」。
法院接著逐一檢視四種使用態樣。包裝上有明顯的桂格商標,品名「奇亞籽麥片」左側標有「桂格」,「香濃卡滋」與「特濃鮮奶」並列在品名下方,字體明顯較小。臉書粉絲專頁名為「桂格營養生活」,頭像是桂格商標,含「卡滋」的文案都與其他文字搭配使用。官網與電商頁面都明確標示桂格,「卡滋」只出現在海報標語與商品介紹的句子裡。賣場插牌的「冰沖卡滋脆一夏」左邊是桂格商標、右邊是商品包裝圖樣,「冰沖卡滋」四字大小一致。四種態樣都沒有特別突出放大或單獨使用「卡滋」二字,法院因此認定被告只是讓消費者認識這款沖泡飲品的口感,「係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特性,並非商標使用行為」。
既然不構成商標使用,第 68 條第 1 款、第 2 款的主張即無依據。商品是否類似、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故意過失、賠償金額與登報請求,法院均認無另為論述之必要。原告之訴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思考與反省
「卡滋」是模擬酥脆聲音的擬聲詞,拿來形容麥片的口感,正是商標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說的商品特性。這個詞即使註冊為商標,他人用它說明自家商品的口感,依該款仍不受商標權拘束。本案法院的判斷集中在版面:桂格商標醒目,「卡滋」嵌在「香濃卡滋」「冰沖卡滋脆一夏」這類句子裡,字級與前後文相同。判決沒有處理被告所提「卡滋」屬通用名稱、識別性弱的抗辯,也沒有認定原告主張的著名程度,系爭商標的效力不受本判決影響。
上週的 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48 號 COMEBUY「海神」案,法院同樣以版面配置認定非商標使用,判決用語也與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同。兩案可一併觀察。「卡滋」字面上可能就被認為描述口感,「海神」是業者替品項取的名字,不屬飲品的通用名稱,也沒有描述成分、口味或性質,本身就有區別商品的作用。COMEBUY 再醒目,也推不出「海神」沒有指示來源的功能。海神案最容易受到批評的就在這裡。
行銷端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描述詞時,自家主商標要在同一版面清楚出現,描述詞寫進完整句子,不單獨放大、不另做字型設計,也不拿來當活動或系列名稱。
商標權人選用描述性詞彙作為商標,保護範圍本來就窄,提起侵權訴訟之前,應先評估對方的用法能否讓消費者認識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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