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 Malone 還能不能使用 Jo Malone?
一個創辦人把以自己姓名命名的品牌賣掉後,日後還能不能在新事業中使用自己的名字?
這正是近期 Estée Lauder、Jo Malone 與 Zara 香氛合作爭議的核心問題。
Jo Malone 本人在 1999 年將 Jo Malone London 品牌出售給 Estée Lauder。多年後,她另創 Jo Loves,並自 2019 年起與 Zara 合作推出香氛系列。
Estée Lauder於2026年3月在英國高等法院提告,主張 Zara 在商品包裝與線上商品描述中使用類似「Created by Jo Malone CBE, founder of Jo Loves」等文字,違反當年交易文件中對 Jo Malone 姓名使用的限制,也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該商品與 Jo Malone London 品牌有關。
Zara 的抗辯則相當值得注意。
Zara 主張,Estée Lauder 過去其實曾就相關使用方式提出可接受的界線,例如使用「Ms Jo Malone」、「Jo Malone CBE」等表述,以區分「Jo Malone 本人」與「Jo Malone London 品牌」。因此,Zara 認為其商品描述是在指稱實際參與創作的香水師 Jo Malone 本人,而不是暗示商品來自 Estée Lauder 旗下的 Jo Malone London。
這個案件真正有意思的地方,不只是商標侵權或仿冒/冒充營業表徵,而是更根本的問題:
一個創辦人將以自己姓名命名的品牌出售後,他/她的「姓名」與「品牌資產」之間,界線應該如何劃分?
對創辦人、設計師、藝術家、香水師而言,姓名不只是人格身分,也可能成為商業識別。但當姓名被品牌化、商標化,甚至成為可交易的資產後,原本屬於個人的名字,就可能不再只是「自己的名字」。
這也是姓名商標最微妙之處:
它同時連結人格、聲譽、創作履歷與市場價值。一旦交易完成,未來如何介紹自己、如何描述過往經歷、如何與新品牌合作,都可能需要非常精細的契約設計與法律判斷。
這起 Jo Malone、Estée Lauder 與 Zara 的爭議提醒我們:
品牌出售時,賣掉的不只是商標。有時候,也是在重新劃定一個人日後如何被市場記住、如何被介紹,甚至如何使用自己名字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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