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6第2週

本週掃描二則最高法院著作權判決:
1.色情影片如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2.著作權授權範圍的調查與訴追合法有關;故意侵權的證據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刑事判決
要旨:
有關著作權標的之限制,並未包含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即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非不得取得著作權之消極要件。故色情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仍應視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而定,而不問其創作之品質如何,倘符合著作之要件,即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因該創作不容於一般社會道德或法律標準,即認其非著作。至於該色情著作是否違反其他法令,亦不影響色情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判斷,此係截然不同之二事,不能混為一談。本件原判決已說明附件編號1至18所示之18部色情影音光碟經原審勘驗結果,影片之拍攝手法、場景設定、情節設計、故事流程、服裝設計、演員間依據不同劇情設計所發展出不同互動關係、在各式情境下之情緒表達等,均足以表現作者想傳遞的情慾精神思想,而可表達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認屬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著作,不因創作人創作出不容於一般社會道德或法律標準之作品,即否認該創作非為著作。
又視聽著作之內容除劇情外,尚包含導演拍攝手法、演員演出方式、服裝道具設計、燈光音樂等,故即使相同劇情亦可創作出不同之視聽著作,而附件編號1至18所示之18部色情影音光碟,雖設定以男女性交行為作為影片拍攝主題,並為敘事之主要素材,然其影片內容並非僅單純男女性交行為場景之拍攝,而係具備創作者情慾思想之精神作用表達,已達著作權法最低創作程度之要求,楊文輝等7人辯稱該18部色情影音光碟僅表達男女性交行為,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云云,並不足採。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要旨:
稽之卷內資料,上訴人等之辯護人於原審所提辯護狀主張前開著作權信託證書內所載:「その期間までとする」,其中「…までとする」等語,翻譯為英文係「be not allowed to exceed」,中文語意則為「不允許超過」,顯與告訴人翻譯為「則延長後之期限為新期限」相異,意思相去甚遠;另主張告訴人所提出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信託契約申請書之末段所載其意係謂自簽署時起5年,且契約屆滿前未終止契約者,可延長5年,而該延長5年之契約條件相同。非如告訴人翻譯所指契約無限制不斷延長5年。可見上訴人等與告訴人雙方,就告訴人所提出該二首日文歌曲之著作權信託證書、著作權信託契約申請書內容之翻譯文意為何係有爭執,究竟何者為正確?自非無疑義!就此,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期日亦表明:「應該要再找客觀的鑑定者做鑑定;…上開文件除了翻譯問題外,還涉及現在的法律效果,按告訴人提出的解釋或被告的抗辯,應該是這兩位作詞作者有無委託……,應該要請公正第三人做鑑定」(見原審卷一第371頁)。則上訴人等與告訴人就上開日文文件所表示之真意為何,雙方既有歧見,檢察官就此亦表示可送請公正第三方鑑定。然原審以告訴人提出之JASRAC網站顯示仍有管理該二首歌曲之網頁為由,逕認上訴人等前開辯解為不可採,且就檢察官建請送第三方鑑定乙節,亦誤為係上訴人等所聲請,逕認無送請鑑定之必要;惟按JASRAC上開網頁登載之內容正確與否,仍應以著作權人之授權文件內容為據,上訴人等及告訴人對上開二首日文歌曲授權文件內容之翻譯既存歧見,且事涉公訴意旨所指上訴人等此部分犯行之訴追條件有無欠缺之判斷,復非不能調查或難以調查之事項,自應究明。
就上訴人等上開2日舉辦「2016無懼音樂祭」後,告訴人始於105年9月8日發送前開函文通知上訴人等應補辦理授權乙情,縱上訴人等不予置理,如何能謂張凱沂於舉辦上開「2016無懼音樂祭」時,有明知屬創作人之楊oo就其所創作之上開音樂著作,已無演出之權利,而有擅自公開演出之故意?亦非無疑。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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