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法院碰到了一些狀況,跟證物標籤還有線上起訴有關。也試著思考跟研究解方,至少從律師這一端,可以先做些基本工作。
法庭場景
場景一
(妨害秘密案,刑事一審準備庭,法官調查告訴代理人請求限制閱覽卷證範圍)
法官:告訴代理人律師,請問您聲請要限制被告及辯護人的卷證在各卷宗的第幾頁?
律師:法官,就在偵查卷內某年某月某日告訴狀的證物三、七、九,我有貼證物標籤。
法官:哪有標籤?卷宗給你,自己翻!
(律師拿到卷驚呆了,原來的證物標籤都被裁掉了)
律師:我提告訴時有貼證物標籤啊!
法官:大概檢調為了卷證電子化,把標籤裁掉了。
律師:對啦,這樣是不會卡紙,但我現在怎麼辦?
法官:你慢慢翻卷,我等你。
律師:抱歉,麻煩庭上了,讓我好好比對一下…
場景二
(拆屋還地案,民事一審言詞辯論庭,法官確認被告無權佔用土地的證據)
法官:請問原告訴訟代理人,地政事務所測量的成果圖中A部分是被告佔用,但你主張B部分也是被告無權佔用,證據何在?
律師:我們先前所提出的證物二照片中,用藍色框框住的就是B部分建物,從照片可以看得出來那棟紅色建物…
法官:你等等,我的卷裡面沒有什麼藍色框框,也沒有紅色建物,都是黑白圖片。
律師:我線上起訴時上傳的都是彩色圖片。
法官:可是書記官列印下來都是黑白啊。
律師:好吧,庭上您等等,我現在把我留存的彩色圖片給您…
場景三
(著作權損害賠償案,民事一審言詞辯論庭,法官確認原告主張侵權範圍)
法官拿著零散的文件問:原告訴代大律師,你的書狀跟證物怎麼零零落落的?
律師一臉狐疑:報告庭上,這件我是線上起訴啊,是不是書記官列印時…
(法官瞪了書記官三秒…)
法官對律師說:那、那、那什麼,你再整理個完整的,也貼個證物標籤來…
請律師們正視卷證電子化的趨勢
原則上不要貼證據標籤了
依照司法院頒佈的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證據不要貼證據標籤,而且許多法院都已經要求紙本書狀及證據勿黏貼證據標籤。
貼了證據標籤也有可能被裁減掉,這是我的親身尷尬經驗。

證據標示
不貼證物標籤,那麼證據編號要標示在哪呢?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說要「標示在第1頁頂端置中處」,但有很多律師道長跟法官都習慣在「第1頁頂端的右上側」標示,在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沒修改前,或許置中跟右邊都標示吧。(另外甲證、乙證的大家都不習慣,也許暫時還是用原證、被證?)

一定要做證據清單
姑且不論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要求製作證據清單,就從沒有證物標籤這件事來看,證據清單才能幫助法官瞭解證物在哪,幫助了法官,就等於幫助了律師自己。
基本要求
民事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對證據清單格式有一定的要求

起訴時的證據,還沒附卷,所以「所附卷宗」及「頁碼」是空白,但後續訴訟進行,提出新證據或是最終辯論前,最好要把所提證據所附法院卷宗位置標示清楚,這樣法官才好寫判決。

個人建議:每次提出證據編頁碼、做目錄,並為適當標示
我自己的嘗試是,書狀後的證據清單就是本次證據的目錄,可以直接看證據清單上標示的頁碼找到對應證據。

快學會PDF編輯
上面說的標示證據,當然可以沿用傳統手寫或是蓋橡皮印,最好不要貼標籤,以免法院掃描時卡紙麻煩,建議在無紙化的環境直接在word或pdf文件上完成證據標示。
另外個人建議在證據清單中標示頁碼,除了手寫或是用連續號碼印章外,現在一般堪用的PDF工具(還有很多線上免費工具),把所有證據文件做成一個pdf檔案,然後自動編入頁碼,一點都不困難。至於證物頁碼標示位置,個人建議在頁面右下角,因為法院整卷編頁碼位置下方中間。
《更新補充》
張清浩學長建議:證據(清單)目錄記載該證據在本書狀附件頁碼,將頁碼標在頁面正下方,以免書記官將文件雙面列印時,雙數頁的右下角就會在紙本卷宗內側,法官可能不易看到。其他一些想法
司法院推動卷證電子化或線上起訴,最大宗的客戶就是律師,這篇小文是客戶體驗的回饋。
我極力支持線上起訴,在目前平台基本上就是提供傳送及下載pdf格式檔案的文書證據,法官還是閱讀處理列印下來的紙本,而且是沒有標籤的黑白列印紙本。或許證物標籤的問題可以靠證據清單精緻化解決,不過要讓法官看到彩色列印文書,還是需要提供紙本。也許司法院可以考慮建置證據平台,在開庭或法官閱卷辦案寫判決時可以直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