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討論了著作權法中的公益性、著作權法與憲法規範及用刑事制裁手段要保護的著作權法益為何。本文接著討論本件釋憲案的核心問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含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00條但書之規定的立法目的?
加重刑罰規定
先看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2、3項,逐項加重刑法的構成要件區別:
以光碟重製惡性重大?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單獨訂定刑罰的規定,始於2003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在此之前,著作權法從未因著作權載體之不同而單獨訂定刑罰,或許當時立法者必然認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非法重製,或係以光碟為重製之方法,必定犯罪情節重大,而必須以嚴刑竣罰以遏止。
最直觀的理解本件釋憲案爭議,就是「以光碟重製」的惡性真的這麼大嗎?
具有一般電腦常識者都知道,常見且方便的電腦資料存貯裝置(重製著作的載體)甚多,不僅光碟而已。例如:利用電能方式儲存資訊的裝置如:各式記憶體,如各式隨機存取記憶體(RAM)、唯讀記憶體(ROM)等。利用磁能方式儲存資訊的裝置如:硬碟、軟碟、磁帶、磁芯記憶體、磁泡記憶體。利用光學方式儲存資訊的裝置如:CD或DVD。利用磁光方式儲存資訊的裝置如:MO(磁光碟)。利用其他實體物如紙卡、紙帶等儲存資訊的裝置如:打孔卡、打孔帶等。
光碟確實曾在電腦產業風行一時,但由於其利用特性未必方便,且因生產過剩,自2000年起,光碟產業即開始沒落,環保署曾委外執行「棄置光碟片回收清理探討計畫」的研究顯示,估計每年共約產生990噸(約6000萬片)以上的棄置光碟片。光碟產業自2005年開始幾乎年年虧損迄今。立法院在一般民眾開始放棄光碟之際,將光碟重製罪加重刑度入法,已經令人費解。
又自2010年開始,已經有許多筆記型電腦或個人電腦都取消了光碟裝置,再加上USB 3.0、USB 3.1超高速隨身碟時代來臨,而且雲端儲存(免費)也更方便,光儲存的光碟機更少人使用了,各大電腦資訊店家或賣場,賣光碟片的店家寥寥無幾,銷售「大補帖」盜版軟體的業者,也幾乎消失無蹤(因為網路下載更方便)。
2015年Windows 10推出之後,Microsoft公布了重大的訊息,其完整版已不用光碟片為載體,改用USB 3.0隨身碟作為載體。由於Windows 10內建各家USB 3.0驅動程式,因此,可以直接透過USB 3.0快速安裝作業系統。這幾乎可以說,光碟機和光碟片時代已過去,因為連Microsoft都放棄了光碟片。
如果依照立法院前開修法加重以光碟重製罪責的邏輯,恐怕接下來要將所有的新興載體甚至將網路傳播等科技手段都全部入法加重其刑?
刑罰的必要性?
我國著作權法一直堅持保留刑事責任,短時間也看不出來主管機關有想把一些輕罪除罪化的跡象。許多案件,只有一個被告,侵權數量甚少,更不要說還有複雜的著作權法理爭執(例如:原創性的認定、表達與構想區分原則、合理使用原則等都需要仔細探索與檢驗),動用大量的司法的資源是否真能保護何種法益,實在令人懷疑。
就算依循著WTO的TRIPs協定第61條「會員至少應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的國際義務,保留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但對於不具商業規模的小量侵權,是否也要動用國家刑罰機器,更值深思。
實務上看到更多的著作權案件,被告為了避免麻煩、節省成本,不計較是非,早早就跟告訴人賠償和解,對於可以討論或爭執的有意義法律議題不願也無法提出,反而間接的造成法院沒機會對於有重大法學價值的爭議問題表示看法,減緩了法學進步的可能。對於觸犯光碟重製罪的被告而言,更悲慘的是,即便與告訴人和解了,案件也因非告訴乃論之罪,仍無法脫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