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重製罪的違憲爭議(二):著作權法與憲法規範

前文討論公益性在著作權制度的重要性,本篇繼續討論從憲法眼光觀察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與憲法規範

一般共識認為,防止獨占與促進學習是當今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重要政策。而著作權政策一直在權利人(包括作者及出版商)的私利與公共利益(使用者權及國家文化目標)間努力維繫平衡,其平衡關鍵即在於如何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

從市場眼光及促進學習觀察,著作權制度如同天平,在其二端是經濟效益與大衆接近使用,而經濟效益端有競爭與獨占的拉踞,大衆接近使用端有知識擴增與限制取得理念的爭執(參下圖)。現代著作權制度能否成功,也許在於是否能調和這些重要理念或爭執間的緊張關係。

著作權制度.png

承繼英國重要法精神的美國,在其憲法中對著作權法的立法政策有明確指示,即第1條第1項第8款:”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很明白的說明,立法是為了促進科學(science)與實用技藝(useful arts)的進步,也就是說制定著作權法必須是為了促進學習,至於保護作者只是手段而已。換言之,美國著作權法立法的基本精神,最主要的目的是造福公眾,保護著作人僅是次要目的,這也可以看得出美國著作權法確實受到英國安娜女王法案很深的影響。

WTO的TRIPs雖開宗明義指出該協定是「與貿易有關」,目的在於减少國際貿易中的扭曲與障礙,但該協定仍然不致忽略智慧財產權中的公益性質,即在協定序言中一方面揭示「(會員)承認智慧財產權爲私權」,另一方面則緊接著明示「(會員)都認爲智慧財產權的國內制度中公共利益的保護,包括發展及技術目標,是一國的政策目標。」顯然希望會員能思考承認私權與公共利益保障的平衡。

目前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制都不會忽略公益原則在著作權法上的重要性,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即明白揭露:「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一般認為,我國憲法並未對著作權的立法政策有直接的指導原則,在討論著作權法時,或認為僅係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表現。不過,正如前面所討論著作權法的教育與文化政策考量,筆者認為除了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保障外,憲法第13章基本國策中下列條文,亦應一併考量:
第165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166條:「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第167條:「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總之,在討論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是否合憲時,不應僅偏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的觀點,更應同時關注憲法對於教育、科學、藝術及文化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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