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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8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判決:
1.專利權人非屬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案件,法院判准確認專利申請權,但駁回返還專利權之請求。(此似因應最近最高法院改變以往見解)
2.「A2」可否指定使用於第5類嬰兒食品、第29類乳粉等產品之商標爭議。
3.「Vsofa」與「ISOFA」、「iSofa」是否近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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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7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判決:
1.電視機上盒被認無侵權案例。
2.著作權侵權案件被認為無故意過失案例。
3.商品照片廣告遭網拍業者侵權案,法院判定損賠金額(10件攝影著作共2萬元、14件編輯著作共139,000元)。
4.「晶華整形外科」商標被評定撤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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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6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最高法院智財案件判決:(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1.咪哒miniK侵權案,相關商標是否不符合我國著名商標,尚有疑義。
2.劉國松訴全球華人藝術網確認著作權不存在案,系爭契約究為意思表示未合致?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公平而無效?抑或已撤銷售詐欺之意思表?原判決理由矛盾。又被上訴人於百年藝術家活動過程中及其後交付上開作品圖檔予上訴人之原因為何?與該活動之計畫內容或其簽署系爭同意書之行為有無關聯性?事實尚有未明。
3.NEFFUL商標侵權案,原審判決似未考量「NEFFUL」亦為文字商標,而被上訴人於系爭商品包裝上出現之「NEFFUL」6個英文字母全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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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6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財法院商標權案件判決:
1.如何證明因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且仍基於仿襲之意圖申請註冊商標。(本案參加人所提出證據,法院認為無從證明在我國行銷或在系爭商標申請前在我國長期廣泛使用。)
2.法院認為「Tutor」具有識別性。(tutor為國二程度英文單字,本案法院對於一般通用文字如何取得識別性,似未充分說明理由)
3.被告在蝦皮賣假貨,侵害商標權共計29個,一審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三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本案被告賣假貨的法律成本為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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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而不得註冊,著名程度的消費者知悉程度: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整理:吳尚昆

對於相同或近似於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而不得註冊,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112/3/17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改變了以往最高行政法院最常被引用的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見解。大法庭裁定認為: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以往見解

民國105年11月08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整理:吳尚昆)

最新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

本件裁定係因本院合議庭受理110年度上字第138號商標異議事件時,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07號、第608號、第609號、107年度判字第446號、109年度上字第982號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歧異,而將「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後段規定之適用?」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壹、提交事件之基礎事實
訴外人英籍安娜貝拉范侖鐵諾前於l06年5月3日以「GIOVANNI VALENTINOITALY」商標(嗣變更商標:名稱及圖樣為「GIOVANNI VALENTINO」),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布料,薄絹,紡織製掛毯,……」商品,向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被上訴人)申請註冊,並於107年2月7日申請變更申請人為參加人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被上訴人審查後,准列註冊第1920292號商標。嗣上訴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下稱上訴人)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情形,對之提起異議。被上訴人審查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10年7月1日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以109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後,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受理上訴事件之合議庭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07號、第608號、第609號、107年度判字第446號、109年度上字第982號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歧異,而為本件提案。
貳、裁定理由摘要
一、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業已明訂於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屬商標法所稱著名商標,並未再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分別作不同界定。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3.2規定,亦無要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後段規定之適用。
二、商標法於92年增訂第23條(即現行法第30條)著名商標減損規定,依商標法增訂該規定之行政院提案說明意旨,並無將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之商標著名程度,提高至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不得註冊規定適用之意涵。且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所稱「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亦為後段規定著名商標減損之成立要件,該提案說明所指對著名商標之認定,應考量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公眾之認識 ,而非以一般公眾之認知判斷之,自非僅限於針對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亦應包括著名商標之減損。因此,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對著名商標之認定,應考量以商品或服務之相關公眾之認識,而非以一般公眾之認知判斷之,始符合該提案說明意旨。
三、WIPO於1999年9月公布關於著名商標保護規定共同決議事項 (Joint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Marks)第2條規定,會員國決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a Mark is a Well-Known Mark in a Member State)……不得要求的因素作為決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的條件,會員國不得要求:……(iii)該商標為該會員國中一般公眾所普遍知悉((3)Factors Which Shall Not Be Required A Member State shall not require, as a condition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a mark is a well-known mark:……(iii) that the mark is well known by the public at large in the Member State.)。又於該共同決議事項第4條(1)(ii)規定,商標的使用可能會以不正當的方式減損或淡化著名商標的識別性特徵的目的,會員國可要求該著名商標必須一般公眾所普遍知悉(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paragraph (1)(b)(ii) and (iii), a Member State may require that the well-known mark be well known by the public at large.)。因此,依WIPO於1999年9月公布關於著名商標保護規定共同決議事項,關於著名商標減損或淡化其著名程度是否要求達一般公眾所普遍知悉程度係可由會員自行決定。而我國商標法於92年增訂著名商標減損規定,依前述行政院提案說明記載,以及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均無要求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規定適用之意涵。
四、肯定說係以目的性之限縮解釋,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針對「著名」之定義規定,不適用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但如依該目的性限縮之法學方法解釋,至多只能得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針對「著名」之定義規定,不適用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仍不能得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規定適用之結論。
五、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第2款)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對著名商標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包括使用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情形。上述視為侵害商標權情形,均共同使用著名商標之同一用語,亦可說明商標法就民事事件視為侵害商標權情形,關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對著名商標之內涵並無分別界定之立法意旨。因此,就著名商標之民事侵害商標權,包括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情形,關於該著名商標之內涵自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之界定。肯定說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針對「著名」之定義規定,應為目的性之限縮解釋,而不適用於該規定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顯與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關於上述民事事件,就著名商標之內涵並無分別界定產生衝突。
六、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定義規定,與商標法其他所稱「著名商標」用語,基於同一用語同一內涵之法理,均採同一界定。至於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有關商標減損保護之規定,對商標著名程度之要求較同款前段規定為高,係指於審查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該當情形時,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3.3判斷有無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參酌因素中之「商標著名之程度」之審查中予以區分,而非於審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著名商標」要件時予以區分,亦非認僅須達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即可判斷該當「有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要件,致有過度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情形。
七、結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至於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及系爭商標權人是否有使人將其商標與著名商標產生聯想的意圖之其他等因素綜合判斷。
參、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肆、大法庭法官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如琪、陳國成

王法官碧芳、簡法官慧娟提出不同意見書。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3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8則智財判決
1.商標善意先使用應附加區別標示為適當?
2.芋頭酥的外觀及內餡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3.團隊創作參賽,成員分別出具聲明書,有無侵害著作人格權?
4.共同著作人得如何利用著作?
5.著名商標的判斷?
6.原創性證據的提出與判斷?
7.著作權預防侵害請求的必要性判斷?
8.取得著作權的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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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在蝦皮販賣侵權商品,被判賠6764元。(感想:看到這金額…)
2.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僅以網路關鍵字方式搜尋所得結果,不足以逕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感想:網路關鍵字並非萬能)
3.著作權侵權案件,關於實質近似的判斷,法院認為,除了用「一般閱聽觀眾」觀察外,本件創作均係以幼童為訴求對象,還要考慮幼童對於擬人化角色間之細微差異較諸成人更為敏感,對於部分差異之效果更形放大。(感想:認為擬人化動畫的訴求對象主要是幼童,也可能是一種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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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母公司並非當然取得子公司受雇人完成創作之著作權。
2.「DW」與鏡向相反英文字母商標近似程度高。
3.新聞報導的侵權及豁免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要旨:
子公司荷包袋公司非告訴人之分公司,參照公司法369條之2規定,子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受到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但母公司與子公司形式上都具有法人人格,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子公司既然為獨立之公司,其資產如本件之著作財產權利由其自行享受,並負擔義務,是子公司得以自身名義進行營業活動。依此,證人佘OO主觀上雖認為三家公司都由其經營,荷包袋公司著作財產權理當由其享有等情,但荷包袋公司為獨立之有限公司,其取得受雇人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法律上仍非屬告訴人公司,否則證人佘OO不至於為完備取得著作財產權法律地位而於原審審理程序再提出上開授權契約書。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
要旨:
依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可知,ELLE網站及MarieClaire美麗佳人雜誌之報導、BAZAR雜誌之專訪及旅遊札記內文均以「DW」指稱參加人之手錶品牌,可知消費者見據爭商標2、3,仍會以「D」字母發音唱呼,而與系爭商標發音完全相同,據爭商標2、3外觀上全部或部分為

,與系爭商標相比,其外觀、觀念亦相彷彿。又系爭商標恰為據爭商標1「DANIELWELLINGTON」二英文字之縮寫,雖外觀近似度不高,惟觀念、讀音仍屬近似。綜上,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仍可能會誤認系爭與據爭商標之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構成近似商標。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經查,被告報導為被告等人所撰寫之新聞報導,原告主張被告報導侵害系爭報導之範圍,並提出原證20列表為其依據,惟細繹被告報導之敘事結構、撰寫方式及文字編排,均與系爭報導顯然不相同,又被告報導1提及該業者未取得許可證之前即輸入,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全案由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查中;被告報導2則提及高雄市勞工局正介入調查及該局主秘○○○之說法;另被告報導3則敘述記者致電受訪者未接聽,且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被告報導4亦有提及教育局及社會局介入調查,後續由婦幼隊接手及記者致電幼兒園主管等節,上述內容均未見於系爭報導,足證被告報導確為被告等人採訪、蒐集資料後所撰寫,為其原創之語文著作甚明。次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報導係重製系爭報導,侵害系爭報導之著作財產權等語,惟被告報導1敘及新北市衛生局說法、媒體報導;被告報導2提及該餐廳之時空背景及謝姓女代書之說明;被告報導3記載遭週刊爆料、根據週刊報導;被告報導4則敘述新北市教育局之說明各節,此均係被告等人以新聞紙、網路為時事報導時,在其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9條之規定及前開說明,本即可豁免,本案自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原告徒以原證20比對結果稱有質、量之相似,已難認有據。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中關於賠償金額酌減、預防侵害請求及銷毀請求。
2.著作權集管條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
3.小吃店使用伴唱機點唱未授權音樂著作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蒐證認定。
4.確認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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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二則商標案件判決:
1.真品平行輸入口商在產品背面貼紙雖有原告商標文字,但因貼紙歪斜、粗糙,與原始包裝之設計精美,用色與風格均迥異,法院認為不致使消費者將之當作商品來源之主要文字。(編按:此理由不無可議之處)
2.被告在大陸搶註商標後,在台灣行銷大陸商品,法院認為成立侵權。(編按:本件原告只請求防止侵害及判決登報,並未請求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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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2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及一則智財法院判決:
前者爭點為:「樂膚寶」與「樂膚寧」是否構成商標近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同時,應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後者爭點為:提供雲端點歌機供不特定人得付費點唱歌曲之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之「公開上映」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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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5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三則商標案件判決:
1.和泰汽車申請「和泰點數」商標遭核駁後起訴,一審仍被駁回。
2.「馬麻」火鍋被訴侵害「馬辣」商標權,一審認為侵權成立。
3.「中衛」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並不得為商標使用(包括: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中衛」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中衛」字樣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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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一審就檢察官起訴以外的犯罪事實為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此不能以「更正」方式處理,撤銷原判決。
2.商標是否未使用而有應被廢止情形,就實際使用情形,應在商業交易習慣上,一般公眾能否認定係相同商品或服務而定。
3.伴唱機侵權案件中,以蒐證為目的點唱,法院不認為屬侵權證據。
4.線上課程大綱的著作權爭議,法院就個案認定認為非故意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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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五則智財判決:
一、使用公司名稱有無侵害他人商標的認定。(本件認為無侵權)
二、吉馬唱片訴中天電視所製播社歌口號大賽侵害「愛拼才會贏」詞曲。(吉馬唱片一二審均敗訴)
三、產品包裝上記載「總代理」字樣,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爭議。
四、雲朗公司(君品酒店)訴桂田酒店抄襲住房設計案。(本件為更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違反公平交易法)
五、部落格文章被控抄襲情色經驗著作案。(本件認為部分侵權,判賠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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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3週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法院判決,請留意,二件均非終審判決:

一、Chanel (香奈兒)被控於百貨公司櫥窗設計侵害著作權案。(註:原告就此爭議在美國是提起侵害專利訴訟)

二、嘉義市城隍廟奉祀之主神為國內唯一擁有「綏靖侯」封號的縣級城隍爺,廟方以「綏靖侯」商標,指定使用於「護身符(珠寶);鐘;錶;鐘組件;錶組件;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鑰匙圈之裝飾品;袖扣;領帶夾;項鍊;戒指;別針(首飾);珠寶墜飾;念珠;獎牌;獎杯;紀念章」商品。護駕城隍爺的八家將團體(不隸屬於廟方的獨立團體),認為「綏靖侯」為神明名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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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MANOLO BLAHNIK案評論(作者:劉永沛老師)

MANOLO BLAHNIK因曾出現在電視劇《慾望城市》(Sex and the City)而成為夢幻婚鞋,更有人說是凱特王妃的愛鞋,但MANOLO BLAHNIK在中國歷經了22年才終於奪回中國商標。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很精彩的介紹並評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MANOLO BLAHNIK案評論

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2022年6月24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後,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75號行政判決書,支持馬諾婁·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的訴訟請求,認為爭議的第1387094號商標(簡稱爭議商標) 應予無效。歷經22年,針對爭議商標的馬拉松式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落幕。爭議各方,自然甘苦自知,本文撿最緊要的幾點,略加敘述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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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9第1週

本週掃描2則商標異議案件。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
要旨:
綜合卷內事證可知,參加人於71年即設立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於76年購買桃園市○○路商業用地規劃興建桃園統領百貨,均早於原告據爭標識之統領戲院最早於77年使用於電影院服務之日期,是以參加人以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確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顯非意圖仿襲據爭標識,並無原告所稱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
原告固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有先使用據爭標識於電影院服務之事實,且系爭商標與據爭標識構成近似,近似程度高,復指定使用之服務同一或類似,參加人復因地緣關係知悉據爭標識之存在,然參加人係以其更早以前即設立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字樣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均難謂參加人有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
本件是「統領戲院」對「統領百貨」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案。判決事實欄漏載:「原告起訴主張…」,如果只看前段,會誤認為法院認為統領百貨是惡意搶註。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係外文「Conas」;而據爭商標1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2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3係外文「CoronaExtra」及皇冠圖、據爭商標4係外文「CoronaExtra」及設計圖、據爭商標5係外文「CoronaLight」及圖、據爭商標6係外文「CoronaLight」及皇冠圖,又據爭商標1、3、4、6之「Corona」之字體較大,較為醒目,可知在整體觀察時,給予一般民眾最深刻之印象係「Corona」,且系爭商標外文之「Conas」與據爭諸商標外文之「Corona」,其開頭2個英文字母均為「co」,系爭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s」,據爭諸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據爭諸商標中間部分尚有英文字母「ro」,可知其組成之英文字母大部分是相同,而讀音上以「co」開頭,以「nas」或「na」結尾,其中「ro」之讀音與「o」相似,故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之「Corona」讀音相似,且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1、3、4、5、6之外文均係哥德體,由於該字體外型特色,使系爭商標與前開據爭諸商標之外文字體在外觀上極為相近,若將其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尤其於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非低。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
本件判決認為「Conas」與「Corona」二者讀音相似,且使用字體外型特色外觀相似,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這真是仁智互見,大家不妨自行比較看看。

原告申請商標
參加人的據爭商標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1週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兩岸廠商關於同一商標先後使用及註冊的爭議。
2.「龍鳳」在糕餅類商品註冊,是否減損「龍鳳」商標在水餃類商品的著名性?
3.原告訴請防止侵害專利,一審獲勝訴判決,但於二審時專利權因期間屆滿消滅,法院認無權利保護必要,改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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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4週

本週掃描六則智財法院判決
1.有線電視授權金爭議,法院判准金額超過1億元。
2.在網路貼他人產品照片並指摘其仿冒,法院認為個案情形不是合理使用,違反著作權法。
3.伴唱機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若將伴唱機及歌曲沒收,不符合刑法重要性原則。
4.屏東大學抄襲健行科大校徽案,屏東大學支付和解金後,向設計者訴請損賠(註:設計者還以該校徽設計為題發表論文。),法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判准賠償50萬元。
5.川霸子商標侵權案,法院不認同被告善意先使用的抗辯。
6.我的少女時代續集拍攝爭議,法院判准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妨害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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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3週

本週掃描三件智財法院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論文抄襲,但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且逐一比對認為無實質近似情形。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但法院認為原告就部分著作未舉證其為創作人,部分著作已授權被告使用。
三、「居家整聊師」申請商標於職業介紹服務,法院認為此名稱屬暗示性標識,有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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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2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多為知名案件:
1.「勤美綠園道」作為地標使用的不侵權抗辯?
2.「大漢酵素」及「Biozyme」之字樣合併有無侵害「biozyme」商標權?
3.劉國松-全球華人藝術網案更一審,劉國松仍勝訴(本審加了欠缺「效果意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合法撤銷意思表示等理由)
4.前蘇打綠成員請求移轉「蘇打綠」商標二審敗訴(本審判決理由詳述經紀合約內容、品牌與商標關係、姓名權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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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2週

本週掃描智財判決,著作權及商標法各四則
著作權爭議:雞排妹使用被媒體偷拍照片被訴侵權、情侶拍婚紗照後分手、服飾業使用批發商提供相片、影音課程著作權。
商標爭議:「科研市集」有無識別性、「COVERU」及「COVER YOU」、商標使用與商品說明、「摩里沙卡」指示地名、「玉晶石」有無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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