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二則商標案件判決:
1.真品平行輸入口商在產品背面貼紙雖有原告商標文字,但因貼紙歪斜、粗糙,與原始包裝之設計精美,用色與風格均迥異,法院認為不致使消費者將之當作商品來源之主要文字。(編按:此理由不無可議之處)
2.被告在大陸搶註商標後,在台灣行銷大陸商品,法院認為成立侵權。(編按:本件原告只請求防止侵害及判決登報,並未請求金錢賠償)
法學評論/判決筆記/閱讀分享/生活雜議
MANOLO BLAHNIK因曾出現在電視劇《慾望城市》(Sex and the City)而成為夢幻婚鞋,更有人說是凱特王妃的愛鞋,但MANOLO BLAHNIK在中國歷經了22年才終於奪回中國商標。上海交大的劉永沛老師很精彩的介紹並評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這篇文章同樣是第一次公開發表,感謝劉老師的慷慨。
作者:劉永沛(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2022年6月24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後,作出(2021)最高法行再75號行政判決書,支持馬諾婁·布拉尼克(MANOLO BLAHNIK)的訴訟請求,認為爭議的第1387094號商標(簡稱爭議商標) 應予無效。歷經22年,針對爭議商標的馬拉松式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落幕。爭議各方,自然甘苦自知,本文撿最緊要的幾點,略加敘述和評論。
本週掃描2則商標異議案件。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
要旨:
綜合卷內事證可知,參加人於71年即設立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於76年購買桃園市○○路商業用地規劃興建桃園統領百貨,均早於原告據爭標識之統領戲院最早於77年使用於電影院服務之日期,是以參加人以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確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顯非意圖仿襲據爭標識,並無原告所稱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
原告固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有先使用據爭標識於電影院服務之事實,且系爭商標與據爭標識構成近似,近似程度高,復指定使用之服務同一或類似,參加人復因地緣關係知悉據爭標識之存在,然參加人係以其更早以前即設立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字樣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均難謂參加人有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
本件是「統領戲院」對「統領百貨」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案。判決事實欄漏載:「原告起訴主張…」,如果只看前段,會誤認為法院認為統領百貨是惡意搶註。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係外文「Conas」;而據爭商標1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2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3係外文「CoronaExtra」及皇冠圖、據爭商標4係外文「CoronaExtra」及設計圖、據爭商標5係外文「CoronaLight」及圖、據爭商標6係外文「CoronaLight」及皇冠圖,又據爭商標1、3、4、6之「Corona」之字體較大,較為醒目,可知在整體觀察時,給予一般民眾最深刻之印象係「Corona」,且系爭商標外文之「Conas」與據爭諸商標外文之「Corona」,其開頭2個英文字母均為「co」,系爭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s」,據爭諸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據爭諸商標中間部分尚有英文字母「ro」,可知其組成之英文字母大部分是相同,而讀音上以「co」開頭,以「nas」或「na」結尾,其中「ro」之讀音與「o」相似,故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之「Corona」讀音相似,且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1、3、4、5、6之外文均係哥德體,由於該字體外型特色,使系爭商標與前開據爭諸商標之外文字體在外觀上極為相近,若將其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尤其於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非低。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筆者心得:
本件判決認為「Conas」與「Corona」二者讀音相似,且使用字體外型特色外觀相似,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這真是仁智互見,大家不妨自行比較看看。
本週分享三篇最高法院判決:
1.109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RIMOWA條紋行李箱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上之「表徵」,應考量將RIMOWA商標抽離後,能否謂系爭設計仍具足資區辨為被上訴人之商品?相關業者及消費者是否僅憑系爭設計,即可辨識該商品之來源,並作為購買之依據?又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系爭設計高度近似,應再查明。
2.109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電視購物台販賣仿冒手錶的責任分擔、侵權產品數量的認定、賠償金額的計算、登報費用的分擔等均應再說明。
3.110年度台上字第1049號:被控產品與系爭商標,於外觀色彩排列、讀音、字義,及表達之觀念,均不相同,則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能否謂已構成近似商標,即滋疑義。又更改包裝後的銷售是否應自賠償額剔除等,應再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