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1/05第2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四件著作權案件,都是權利人維權請求失敗的案例。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要旨:
審酌現今社會基於專業分工,各行各業有其所從事不同業務之專門知識、技術,就被告而言,其固有出版刊物(輔英醫訊),然其本業係從事醫療服務,客觀上本難以自行統包所有相關作業,而被告既已支付相當代價委由專業印製廠商之泉茂印刷局、億典公司印製刊物,自會期待受領無瑕疵之對待給付,而無可能預見所受領之刊物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客觀上亦無可能令被告負擔應就其訂製之刊物所使用之圖片,自行透過各種管道至各圖庫或公司網站詳予檢搜、比對,以詳加確認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義務,蓋如此將提高無謂之交易成本,而顯然不符合前述現今社會專業分工之現狀。再參以我國著作權之保護採創作主義,攝影著作並無公示公信之資料可供查詢,是依據經營習慣及運作實際情形,如委託業者編排印製刊物,多係交由專業受託人全權處理,被告僅為區域醫院,並無從查證著作權之有無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其既係將輔英醫訊之排版、美編及印製,均外包給專業印製廠商即泉茂印刷局、億典公司全權處理,就被告之理解,專業印製廠商既使用到他人著作為設計素材,理應會取得權利人之授權,始為合理,被告主觀上實不可能預見專業印製廠商所交付之設計刊物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要旨:
串流(Streaming)是指將一連串的影像壓縮後,經過網際網路分段傳送資料,在網路上即時傳輸影音的一種技術,並不將多媒體資料實際拷貝一份存放在本機,而是利用客戶端緩衝記憶體(Buffer)的概念,將資料不經實體儲存而直接由緩衝記憶體讀取播放後丟棄,故若系爭視聽著作播放係經由上開「串流」技術,自有可能並未重製在系爭伴唱機。而播放系爭視聽著作所運用之技術,屬於原告應舉證之事實,雖被告實際上持有系爭伴唱機,但被告僅為系爭伴唱機之承租人,並非製造、銷售、出租等知悉或具有創建更動系爭視聽著作播放技術能力之人,難認有舉證責任分配之調整規定適用。而由本件原告提出之證據以觀,尚難認系爭視聽著作曲名旁之「雲朵結合往下箭頭」之符號,足以證明系爭視聽著作重製在系爭伴唱機。再者,原告主張系爭視聽著作之播放縱係利用串流技術,然系爭視聽著作之播放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屬於「非法」網路中繼性傳輸,仍應評價為侵害重製權云云,然串流技術既係將一連串的影像壓縮後,經過網際網路分段傳送資料,在網路上即時傳輸影音的一種技術,則須先有傳輸需求之啟動,即須先有點選曲目之作為,然除原告公司派員蒐證而點播系爭視聽著作之外,並無證據顯示於被告擺放系爭伴唱機期間,系爭視聽著作曾遭點播,而原告公司派員蒐證點播,並非未經原告公司授權之舉,除此之外,並無證據證明確有系爭視聽著作透過串流技術而經由系爭伴唱機讀取播放,自難認有因「非法」網路中繼性傳輸而侵害系爭視聽著作之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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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雖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壓克力產品為立體美術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觀諸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壓克力成品照片(本院卷第147至148頁,新北院卷第19頁、23頁、29頁、35頁、39頁),附表編號1之魚型壓克力成品、編號2之蛋型壓克力成品、編號3之蓮花壓克力成品、編號4之酒杯壓克力成品及麵包櫃壓克力成品,其呈現者皆為該物品習知之客觀基本形狀,並無呈現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之情形,是以附表所示之壓克力成品並無呈現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即無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再觀諸原告提出前開電腦檔案,附表所示之壓克力成品之各電腦檔案多有載明模具、底板、公模字樣(新北院卷第21頁、25頁、27頁、33頁),顯然為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被告雖主張附表所示壓克力成品是手工製作,惟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佐證,且自承是依照壓克力成品的慣例,是原告的認定等語(本院卷第190頁),是以如附表所示之壓克力成品既無呈現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且係以模具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者,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壓克力成品為美術著作乙節為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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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要旨:
經查,證人顧○○、郭○○於蒐證當日係至被告所經營之民宿消費住宿,雖有統一發票照片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46頁、偵二卷第34頁),惟渠等係於別無其他消費者於現場點播之情形下,故意點播上開歌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再加以拍照蒐證,如渠等未點播,被告並無利用消費者實施公開演出上開歌曲之行為,倘渠等基於蒐證而點播上開歌曲之行為可被視為被告之公開演出行為,則其行為自亦構成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顯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是以,檢察官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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