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10第1週

本週智財法院決掃描:著作權案件中有三件商品圖片(照片)原創性爭議,二件肯定、一件否定。一件被訴家中電腦下載並上傳盜版電影,因證據問題無罪。商標案件收受電子公文提起訴願,是否應計算在途期間?另「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侵權爭議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商品照片被認為無原創性。
雖經告訴人稱,其有特別調整過光圈及快門,並有對實體物打光,惟法院認為系爭照片予人之視覺上印象,仍不脫單純拍攝實物之照片,並未展現作者個人之思想、感情,不符合著作權法所須具備最低創作性之要求,自不具有原創性。無罪確定。
參考判決: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攝影著作之完成需以機器協力為之,而隨著機器本身功能日漸強大,攝影者不須逐一設定各個拍攝模式即可完成創作,在此科技進步之時空背景下,於探討攝影著作是否具『創作性』要素時,不應將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之調整,作為判斷該攝影著作是否有『創作性』之依據,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攝影者與他人可資區別之個性,足以呈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而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機械之再現,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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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商品圖片被認為有原創性
系爭圖片,係該公司員工林郁珍選用菲洛墨拉公司自行拍攝之「PH-34電動磨甲機」產品照片(見原審卷第38頁)為素材並以繪圖軟體後製而成,該商品照片固屬靜態拍攝,惟就拍攝鏡位角度、光線、物品排列方式等已加入巧思,並非單純原物之機械式呈現,並於數次成像挑選最適合照片,再以繪圖軟體進行美工修圖,搭配符合主題之紅色與粉紅色幾何圖塊、人之手、足部、花朵等圖檔素材,透過排佈編輯、著色、明暗變化等特效技巧以及美術工序,展現創作人之創作思想、感情及美感,足以表現其個性及獨特性,已表現最低限度之創意,應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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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商品圖片被認為有原創性
商品圖片,確經其公司美工人員創作後進行組圖,搭配各種情境場合、商品說明文案、美工圖樣,經過設計、編排及編輯製成圖文檔,均可見創作者之個性及原創性,已超過最低限度創意的標準,而足以表現其獨特之美術技巧及美感特徵,自應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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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權利歸屬爭議,法院認為本件出資聘請時未約定,事後才簽約轉讓,本件侵權時點應為相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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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被訴以家中網路利用BT下載並上傳「阿莉芙」電影,法院認為被告家中網路有加裝分享器,家裡尚有妻子及兒子一人,其妻不會使用網路,系爭影片遭人透過系爭IP位址下載及上傳之時間,部分係在被告兒子下班後及上班前,自難僅憑被告為系爭IP位址之租用人,遽認被告即為下載及上傳系爭影片之行為人。此外,本案並未自被告家中扣得下載及上傳系爭影片之電腦設備,以查明該電腦設備是否確有使用BT軟體,及有無下載或儲存系爭影片,自無法證明下載系爭影片之設備即為被告使用之電腦或係其他使用同一系爭IP之裝置,自難證明被告確有為本案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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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鞋定型熱模之電熱管異常判斷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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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發明專利舉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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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601號行政判決發回意旨:「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係將其母所持有之表徵申請註冊商標,主觀上並無仿襲他人商標之意圖等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復以其申請係基於仿襲之意圖為要件,惟原審就此節未予調查認定,並未就上訴人之主張說明不採理由,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本審仍認為參加人有先使用據以異議商標、兩商標圖樣成立高度近似性、兩商標指定或使用之服務同一或類似、原告與參加人間具業務往來關係而知悉據以異議商標、系爭商標意圖仿襲攀附據以異議商標等事實,可證原告知悉先使用之據以異議商標存在,意圖仿襲高度近似於據以異議商標之圖樣,作為系爭商標之圖樣,並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搶先申請註冊,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職是,原處分所為系爭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其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洵屬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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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31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本件原處分係108年11月29日作成,並於108年12月3日以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於原告在原處分程序之代理人王○○,已發生送達效力。因原告公司設址於臺中市南屯區,其代理人王○○之住所在臺中市西區,均非在訴願機關所在地,依訴願法第16條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故原告至遲應於109年1月6日提起訴願,原告於109年1月3日提起訴願,並未逾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30日不變期間,訴願機關未加計在途期間,誤以原告提起訴願已逾期,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自有違誤。
(參考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法律問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不住居在行政法院所在地,利用線上起訴系統提起行政訴訟,計算法定期間,應否扣除其在途期間?」之研討結果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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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被告未經同意,將原告之商標權移轉登記於己,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商標權之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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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十分雪山白」玫瑰品種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十分雪山白」有20種性狀表現不同,其中包含7種與「翡翠白」特性性狀不同者,且對於玫瑰花重要的花色特徵,二者花瓣內、外側顏色不同,系爭品種花瓣內、外側皆為綠白色(RHS157D),而被控侵權植株花瓣內、外側則分別為白色(RHSNN155A)及白色(RHS155A),是被控侵權植株與系爭品種具明顯可區別性。一審駁回原告之訴,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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