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9第1週

本週智財法院判決掃描

著作權有二案件對原告舉證的要求較嚴格,另一件獨立民訴與同案刑事附民訴訟標的不同,正好用來說明著作財產權種類不同。專利案值得注意的一是一造辯論的程序問題,一是原告勝訴但須負擔裁判費的情形(原告係遲滯訴訟程序提出新證據始獲得勝訴判決)。商標案是近似致混淆誤認的好例子。

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廣告圖文著作權侵權爭議,法院認為原告無法舉證係其創作,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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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商品照片著作權爭議,法院認為此為重製權而非散布權爭議,原告主張有誤。且認為原告未舉證被告有侵權故意或過失,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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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被告抄襲原告於98年間創作4首臺語詩並於101年8、9月間投稿至高雄2012年打狗鳳邑文學獎,獲得第3名優選獎及獎金,且提供其照片及得獎感言,供印製於著作背面,使系爭著作得被冠以被告姓名及照片,進而被出版、販售及公開傳輸。本案刑事部分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侵害據爭著作重製權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亦經高雄地院附民判賠15萬元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原告係就被告侵害據爭著作之公開傳輸權、散布權、編輯權及姓名表示權請求,一審判賠16萬元,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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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顧立關」,與據以異議商標「關立固」近似而致混淆誤認,應撤銷其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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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本件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3號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是指摘原審原辯論時,參加人未到場,而原告於該期日並未聲請為一造辯論,原審即逕為言詞辯論,並依據言詞辯論之結果為判決,訴訟程序於法未合。發回後本審判決結果雖與前審同認為智慧局應做成舉發成立處分,但就裁判費負擔的裁判,本審法院認為原告於被告審查舉發案程序僅提出舉發證據即證據1、2,嗣於前審訴訟程序始提出新證據3、4,並主張新證據3、4或與證據1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不具進步性,致被告於舉發程序未及審酌上開新證據,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不具進步性之爭點,則原告因遲滯訴訟階段始提出新證據而獲得勝訴判決,故命原告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不採於前審判決雖認參考共同訴訟人依利害關係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的法理,斟酌被告就訴訟標的表達立場及參加人就訴訟標的之利害程度,命原告與參加人各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的見解(本審認為:被告是否作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係就原告(舉發人)所提舉發證據內容而為判斷,參加人亦係因應舉發證據內容而為相應之答辯,然原告係遲滯訴訟程序提出新證據始獲得勝訴判決,參加人無從預見系爭專利事後將因原告於訴訟程序提出新證據而被法院撤銷其專利權之可能性,當不具訴訟程序及結果之可歸責性;又本院因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而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其與被告間亦無存在共同訴訟之法律關係;再者,參加人於前審及本件更審訴訟程序均未提出書狀或到庭就上開新證據為無謂之答辯或有延滯訴訟之情事,是以,前審判決所命參加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云云,本件更審判決自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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