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古籍如果沒有標點符號,今人難以理解,則今人對古籍加以句讀出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就是一個問題。章忠信教授早已說明:「將沒有標點符號的古文,重新加上標點符號,能不能產生新的衍生著作,無法一概而論,要視該古文的重新句讀是否有新的呈現,還是僅是依一般公認的方式呈現。」
2018/5/3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75號判決,就今人對古籍句讀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提出了幾個參考標準。
案情摘要
壽光市位於中國山東省中北部,是濰坊市下轄的一個縣級市。據傳壽光修志始于明代,但當時所修縣志已無存。現存縣志創修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邑令劉有成,再修於雍正年間李方膺,三修於乾隆二十年邑令王椿。嘉慶四年(1799),知縣劉翰周再彙總重修縣誌共20卷,計20餘萬字。光緒三十三年(1907),知縣金猷大奉令修《鄉土志》。
民國15年(1926),縣長趙志澄領修縣誌,民國17年(1928)完成初稿(手稿由上海圖書館存藏)。民國24年(1935),縣長宋憲章督修《壽光縣誌》,全書共16卷,約計50萬字。
本案涉及的就是民國版的壽光縣志,原告是李子成,被告是葛懷聖。
2008年9月18日,葛懷聖與李子成協商共同點校民國版《壽光縣誌》一書,此後,雙方開始合作點校。2009年6月份第一稿全部打印排版完成。2009年7、8月份形成第二稿。2009年10月份形成第三稿,即李子成印刷成冊的《壽光縣誌》校注本上、下冊。此後,雙方發生分歧,終止合作。
2010年7月16日,李子成給葛懷聖發電子郵件,稱《壽光縣誌》清樣(第四稿)已基本完稿,與葛懷聖商量印刷《壽光縣誌》的有關事宜,如定價、是否合作署名、費用承擔及修改等問題。葛懷聖於7月19日去李子成處取回第四稿繼續進行校對,因書中點校、注釋部分錯誤仍然很多,雙方對於有關文義的理解等問題各持己見,尤其對於是否多加註釋的問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發生嚴重分歧,雙方於2010年9月27日再次終止合作。
2011年1月23日,李子成在其博客上發佈消息稱,民國版《壽光縣誌》(簡體字、校注本)已正式成書,並向愛好者提供。
葛懷聖則在第四稿的基礎上,又點校了第五、六、七稿,最終於2011年4月29日由中國詩詞楹聯出版社正式出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該書標明,點校:葛懷聖,校審:孫仲春、李永吉,印數:1000冊,定價:450元。
李子成認為,李子成的民國版《壽光縣誌》校注本與葛懷聖出版的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就點校部分,相同之處有95%,不同之處有5%;而葛懷聖認為,相同之處有85%,不同之處有15%。
李子成主張葛懷聖出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的行為侵害其署名權和發行權,要求其在《壽光日報》上刊登嚴重錯誤勘正聲明。
葛懷聖主要抗辯理由是:古籍點校不具有獨創性,古籍點校作品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點校人不享有著作權。
第一審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
(第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判決)
1、葛懷聖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李子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2、葛懷聖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李子成賠禮道歉,並在《壽光日報》上刊登聲明,以表明李子成是涉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的共同點校人。
葛懷聖不服判決,聲請再審。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即維持原審判決
爭點分析
本案爭點只有一個:涉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下略述法院判決理由。(原文為簡體字;以下著作權法指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標題及重點標示為筆者添加)
李子成、葛懷聖一致認為,所謂點校,就是對古籍中的繁體字改成簡化字並加標點、分段落,以及改正文字的錯誤。而校注則是點校和注釋的結合,是在點校的基礎上對古籍中難懂的部分予以注釋。
作品的定義與古籍點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涉及的作品為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其性質為古籍點校。
古籍點校,是點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依據文字規則、標點規範,對照其他版本或史料將古籍中的繁體字改成簡化字以及改正文字的錯誤,並進行劃分段落、加註標點的行為。
涉案作品屬於智力勞動成果
涉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屬於智力勞動成果。涉案點校本系對民國版《壽光縣誌》的首次點校,需要點校者具備一定的歷史、人文、文學等素養,且需要投入人力物力進行調查研究,該點校過程屬於智力勞動。
涉案作品屬對客觀事實的表達
涉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構成對客觀事實的表達。涉案點校行為可被視為具有獨創性思維的表達。一方面,對一篇文學作品而言,通過對民國版《壽光縣誌》進行標點符號添加、段落層次劃分,已加入了點校者對民國版《壽光縣誌》原意的理解;另一方面,對點校者而言,在面對無標點無分段,甚至部分文字殘損的原本時,儘管其目的是要探尋原意,但均是依照點校者的理解對原本含義進行推敲,句讀、分段等,客觀上形成了一種特殊形式的表達。
並非唯一表達方式
涉案民國版《壽光縣誌》點校本的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為有限。
首先,點校者並非民國版《壽光縣誌》作者本人,其出於還原民國版《壽光縣誌》的初衷進行點校,但還原的成果也只是其主觀理解上的」原著,針對同一文本,不同點校人點校完成的版本通常不會完全一致;
其次,不同點校者的認知水平、史學功底、專業技巧、點校經驗存在差別,其對點校素材歷史背景、相關事件、前因後果等瞭解程度亦有不同,最終的點校成果與原本貼近的關聯度亦有差異;
再次,點校行為受點校人多種主觀因素的影響,不可避免地會融入點校者的個性選擇。基於上述原因,點校者在對民國版《壽光縣誌》進行句讀、分段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選擇空間,存在形成不同表達的可能。
心得
本件判決所稱「智力勞動成果」,從智慧財產權理論來看,顯然是受到自然權理論或勞動理論的影響,判決理由還強調「投入人力物力進行調查研究」,並用這個標準來判斷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在論理上是否符合著作權理論,可能有點疑問,但是在面對大陸智慧財產權實務時,仍應嚴肅因應。
筆者認為如果只是單純對古籍句讀,其創作性過低,不見得應該保護;通常見到對古籍的「校注」,不只是將古籍標示句讀而已,更將為何如此句讀(通常是有爭議或是容易誤解之處)的理由,加以註釋說明,使讀者得以知悉「校注者對原著主觀理解」,這創作性應該較高。
本件引發爭議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以往沒人對涉案作品進行句讀,壽光縣志是地方志,不像史記、左傳等名著般,校注者眾多,涉案二造可能是首先對民國版壽光縣志進行句讀校注者。
民國8年,馬裕藻、朱希祖、錢玄同、劉復、周作人、胡適等人就聯名提出了《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民國9年,教育部訓令頒行國語統一籌備會函送新式標點符號全案,可能民國建國初期令難出中央,到了民國24年,本件涉案著作即縣長宋憲章督修的《壽光縣誌》仍無任何標點符號。大陸1976年統計現存地方志達8000種以上,約12萬卷,重新編修地方志不但是文化、教育及歷史上的課題,也是商業、市場及法律的議題。
關於地方志的一點補充
我出生在楊梅,國中地理老師是黃厚源先生,黃老師於民國35年從福建來台,除了在楊梅國中擔任地理老師外,還深入研究楊梅鄉土文化,自民國64年開辦《人與地書訊》(民國76年改名為《人與地學訊》),由創刊至第五十期,自編寫、付印一直到寄送作業,均由黃厚源老師自掏腰包獨力完成,並未向公部門申請補助,僅藉由黃老師的弟子門生或熱心人士樂捐助印,始得以延續不斷,達二十五年之久。
文史工作不只是在故紙堆中自娛,也不是利用祖先資產做生意,更重要的是,讓後代子孫對我們生活的鄉土有更深刻及溫暖的理解與感動,這是我相信的「愛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