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最近公佈釋憲聲請書(著作法第91條第3項及第100條但書有違憲疑義),釋憲理由書從英國安娜女王法案的影響說起,筆者支持敬佩,也認為討論英國安娜女王法案,不只是回顧浪漫歷史而已,更能讓我們思考現代法制的方向。筆者前曾撰文說明此法案對現代著作權法制的影響(請參拙著:著作權法的起源),本文就此法案中的有趣小議題再做補充。
世上第一部關於著作權的成文法是英國安娜女王法案,法案中給予著作權的期間與傳統學徒制7年期間有關,而這7年可能與聖經中雅各與拉班的故事有關,不成熟的想法,還需要繼續研究。
一般認爲著作權是作者權的觀念,是從英國安娜女王法案(”The Statute of Anne”)之後開始的,法案正式名稱是:” 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 therein mentioned”。(1710年4月10日施行)。從法案名稱可以看得出來,儘管保護書商仍爲手段,但保護作者的觀念已經被國會接受了,而且國會認爲賦予著作權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社會大衆學習,賦予書商或作者一定(有期限)期間的獨占權利只是手段而已。。
安娜女王法案可說是奠定了現代著作權法制的基礎,現代著作權法制的重要原理原則或多或少受著此法案的影響,尤其是:防止壟斷、以保護作者權爲中心、著作權不爲自然權而是法定獨占權及保障公共利益等。
安娜女王法案中關於著作權期間的規定是:
1.作者或其權利受讓人對法案施行前已發行的著作,自法案施行日起算,有21年的獨占期間,如至法案施行日著作尚未排版或已排版但未印刷出版,則自著作印行日起算享有14年的著作權。(第1條)
2.作者依本法享有之14年的著作權,14年届滿後,作者若尚生存,可再享有14年的獨占權。(第11條)
大家應該會發現法案中的21年與14年的最大公因數是7,合理推論這年限期間的設計與7有關。
一般認為這樣的年限設計與英國傳統的學徒制有關,英國很早就有學徒制,而因為行會的發展更使學徒制不但成為勞資關係的一部份,也是職業教育的重要形式。到了伊麗莎白一世時期的工匠法令(1563年,Statute of Artificers),正式把學徒制確定為正規教學,一個學徒至少需要經過7年的學習才能成為工匠。
將著作賦予財産權的觀念,其實早在安娜女王法案之前就有了,在印刷術引進英國之後,書商及出版商的利益與政府檢查出版品制度相結合,使書商及出版商享有長期的書籍出版壟斷權。安娜女王法案並不是一部完全創新的法律,相反的,該法案是限制舊規範的産物。安娜女王法案給予著作權期間是2個7年,某種程度也是配合學徒制保護行會內師傅的利益。
至於為何學徒年限是7年?以前不明白,也一直困惑。最近有個不成熟的想法,最早學徒制的7年,可能與聖經舊約中雅各為了娶拉班的女兒,同意服事拉班7年有關。(創世紀29:15-30)這不成熟的想法,還需要繼續研究,容先筆記備忘。
[舊約經文]
創世紀29:15-30
拉班對雅各說:「你雖是我的親戚,豈可白白地服事我?請告訴我,你要用什麼作為工資?」
拉班有兩個女兒,大的名叫利亞,小的名叫拉結。
利亞的雙眼無神,拉結卻長得美貌麗秀。
雅各愛拉結,就說:「我願為你小女兒拉結服事你七年。」
拉班說:「我把他給你,勝似給別人,你與我同住吧!」
雅各就為拉結服事了七年;他因為深愛拉結,就看這七年如同幾天。
雅各對拉班說:「日期已經滿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給我,我好與他同房。」
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
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他同房。
拉班又將婢女悉帕給女兒利亞作使女。
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亞,就對拉班說:「你向我做的是什麼事呢?我服事你,不是為拉結嗎?你為什麼欺騙我呢?」
拉班說:「大女兒還沒有給人,先把小女兒給人,在我們這地方沒有這規矩。你為這個滿了七日,我就把那個也給你,你再為他服事我七年。」
雅各就如此行。滿了利亞的七日,拉班便將女兒拉結給雅各為妻。
拉班又將婢女辟拉給女兒拉結作使女。
雅各也與拉結同房,並且愛拉結勝似愛利亞,於是又服事了拉班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