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黃色小鴨的法律爭議

淺談黃色小鴨的法律爭議

霍夫曼創作的巨大「黃色小鴨」在基隆展出,因有相關產品販售是否得到霍夫曼的授權而引發爭議,前承辦人范先生並聲稱黃色小鴨是全人類財產,販售產品並無需霍夫曼同意,各界議論紛紛。

[霍夫曼在各地展出的巨型黃色小鴨有沒有著作權?]

依照媒體的報導,「霍夫曼設計讓黃色小鴨變大,漂流在各城市,靈感來源來自於1992年,一艘載滿黃色小鴨填充玩具貨輪,要由中國越過太平洋運往美國,但遇到暴風雨,貨輪翻覆,黃色小鴨歷經十五年時間,漂流到美國東岸及英國,霍夫曼想要把小鴨堅忍不拔精神傳遞出去,同時療癒人心,帶給大家歡樂。」

(關於黃色小鴨的故事可參考:http://116.213.200.195:82/gate/big5/www.kaiwind.com/whsy/201306/17/t20130617_926684.htm)

如果這段報導無誤,霍夫曼只是把早已存在而且不是他自己創作的浴缸玩具黃色小鴨「放大」,那隻被放大的黃色小鴨並非霍夫曼原創,基於著作權法原創性理論,霍夫曼不會取得黃色小鴨的著作權。但是,「把黃色小鴨放大,並放到河流、埤塘、湖泊或海洋等大自然環境中」,作者以這樣的表達方式,呈現出來特別視覺效果,不討論其品味或美感,確實可以放在公共藝術或裝置藝術的領域討論,就這個表現方式(把大型黃色小鴨擺在大海)而言,也許可接受其享有著作權。

不過,還是要再強調一次,就算認為霍夫曼將大型黃色小鴨擺在大海這樣的表達方式享有著作權,不當然表示霍夫曼對那隻黃色小鴨享有著作權。

霍夫曼除了將巨大「黃色小鴨」以公共藝術方式展出外,另外也授權了他自己生產製造的黃色小鴨公仔(玩具),稱之為「黃色小鴨荷蘭官方版」,我們姑且不談所謂「官方版」這個用語實在好笑跟荒謬,如果依照前面的說明,霍夫曼並未對黃色小鴨享有著作權,則其他人想要另外銷售「非官方版」小鴨,不會有侵害霍夫曼著作權的問題。

我不知道霍夫曼跟主辦單位的簽約內容,但依常情判斷,授權金應該包括巨大「黃色小鴨」以公共藝術方式展出及同意銷售「黃色小鴨荷蘭官方版」,也許會約定禁止主辦單位銷售其他黃色小鴨產品,但這也說不定。總之,主辦單位跟霍夫曼間的法律關係,就是看雙方的契約如何規範,與智慧財產權沒多大關係

[在週遭賣黃色小鴨商品的爭議]

如果同意以上的論點(霍夫曼對黃色小鴨無著作權可言),則霍夫曼要以「侵害創意」或「侵害智慧財產權」為理由來禁止他人販賣黃色小鴨,我覺得是很牽強的。

不過,在基隆發生的爭議,我覺得有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討論的空間,簡單的說,在基隆港黃色小鴨展出期間,有沒有「搭便車行為」,即攀附他事業商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成果,以推展自身產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如果霍夫曼真的要追究他認為創意被抄襲這件事,可能從這個觀點下手,比較有道理。但是,要藝術家霍夫曼自己承認將大型黃色小鴨擺在大海其實是商業行為,他辛苦建立起來的是「商譽」,恐怕並不容易。

 [黃色小鴨在台灣早已註冊商標權了]

台灣廠商在民國98年就申請黃色小鴨商標了,99年取得商標權,且指定在玩具類等商品,我蠻好奇這家廠商會不會對市面上銷售黃色小鴨類玩具的廠商採取什麼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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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廠商申請註冊草莓小鴨了,我覺得這一隻蠻可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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