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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識別性

法律白話文的困難:以商標法一個條文為例

司法文書白話文運動,常以判決書用語為攻擊或嘲弄對象,但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不是將文字改為白話文就夠了。

如果說法律或判決要讓所有民眾都能清楚知悉來龍去脈、規範的真意、法律適用過程,「白話文」與否,可能是個偽命題了,用什麼樣的方式(兼顧效率與正確)來表達,才是重點。

筆者不是法律語言學專家,不敢亂發議論,僅從商標法第29條(規定哪些標識可以註冊為商標)為例說明:(通常在課堂上,如果只從條文文義去分析,一般大學學生大多有「我到底看了什麼」的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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