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平台要開始為「成癮式設計」負責了嗎?
最近看到一篇談美國社群媒體訴訟的文章,這件案子真正重要之處,不只是陪審團判 Meta 與 YouTube 敗訴,而是它把法律問題從「平台是否應對使用者內容負責」,轉向「平台是否應對自己設計出的使用機制負責」。
這件案子的原告,是一位以縮寫 K.G.M. 識別的20歲年輕女性。她主張自己自幼接觸 YouTube、Instagram 等平台,平台透過演算法推薦、無限捲動、自動播放、通知節奏與變動獎勵等設計,逐步形成強迫性使用模式,進而導致焦慮、憂鬱、身體意象扭曲甚至自殺意念等傷害。
(目前公開資料可看出,本案並非單一原告孤立進行,而是在加州社群媒體成癮整體訴訟架構中,並由專門處理此類案件的律師團隊推動。)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不在於它否定了美國《通訊端正法》第230條(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該條文常被理解為平台對第三人內容享有高度免責而在於它試圖繞開第230條典型保護的適用範圍。;
- 47 U.S.C. § 230(c)(1)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互動式電腦服務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因他人提供的資訊,而被當成該資訊的「出版者」或「發言者」。 - 47 U.S.C. § 230(c)(2)(A)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held liable on account of—
any action voluntarily taken in good faith to restrict access to or availability of material that the provider or user considers to be obscene, lewd, lascivious, filthy, excessively violent, harassing, or otherwise objectionable, whether or not such material is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平台若出於善意,自願限制其認為猥褻、騷擾、暴力或其他令人反感內容的存取,原則上不因此承擔民事責任。
本件原告的新策略,是把焦點從「別人發了什麼內容」移到「平台自己怎麼設計這個系統」。如果爭議核心不再是言論內容,而是推薦架構、推播節奏、停留機制、家長控制不足等設計選擇,那麼平台主張第230條全面擋下責任的空間,就可能被壓縮。
不過,法律上也不能把這案簡化成「社群平台已被法院認定為有缺陷產品」。事實上,加州 JCCP 在 2023 年 10 月 13 日 的程序裁定中,曾認為社群媒體平台不是傳統產品責任法下的「產品」,因為它更像是一種互動服務,而非靜態、有形、可適用一般設計缺陷測試的產品。換言之,法院也並不是硬把網路平台全部當成一般產品,來套用嚴格產品責任。
真正往前推進的,是過失理論。2025 年 11 月 5 日,Carolyn B. Kuhl 法官駁回 Meta 對 K.G.M. 的 summary judgment / summary adjudication 聲請,讓 negligence 與 negligent failure to warn 的主張得以進入陪審團審理。法院在該 minute order 中特別拒絕 Meta 試圖把個別「injuries」「features」「warnings」切碎處理,並全以第230條免責的抗辯;換言之,法院並未在程序上接受「只要牽涉推薦內容,就當然受第230條保護」這種過度簡化的說法。
這也說明了一個很重要的法律轉向:本案的專注重點,不再是「平台是產品」,而是「平台設計者對可預見風險是否負有合理注意義務」這個問題。 若平台內部早已知道某些設計會提高青少年沉迷、焦慮、飲食失調或自我傷害風險,卻仍持續沿用甚至優化這些設計,那麼問題就不再只是抽象的科技倫理,而可能轉化為可由侵權法處理的風險設計與警示義務問題。本案原告就舉出 Meta 內部研究與所謂 “Facebook Papers” 來證明企業早已知悉風險。
依 2026 年 3 月底的公開報導,洛杉磯陪審團已對 Meta 與 YouTube 作出不利裁決,先判給 300 萬美元補償性賠償,並按 Meta 70%、YouTube 30% 分配責任;部分報導進一步指出,案件後續還加計懲罰性賠償,使總額達 600 萬美元。
這件案子值得持續觀察,尤其是,當平台的商業模式本身就是以注意力、停留時間與重複使用為目標時,法律能不能把這種「提高黏著度的設計」視為應受審查的行為? 若答案是肯定的,未來科技平台面對的,將不只是內容審查、假訊息或言論治理的壓力,而是更接近產品安全、風險設計與警示義務的責任審查。
一個平台如果不是單純承載內容,而是透過設計主動塑造人的行為,法律是否還能繼續把它當成被動中立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