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七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我花了錢委託你畫的,著作權當然是我的。」
這大概是藝術產業裡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著作權法第12條寫得很清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著作人是實際創作的藝術家,不是出錢的人。
出錢≠擁有。這個觀念,能幫你省下一場官司。
「我花了錢委託你畫的,著作權當然是我的。」——這大概是藝術產業裡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
再講一次朱銘的案例。台中那家建設公司花了兩千多萬買雕塑,結果因為把雕塑照片放上廣告而被告。但如果換一個情境:如果建商不是「買」朱銘的現成作品,而是「出資委託」朱銘創作一件新的雕塑,著作權歸誰?
答案可能讓很多出資者失望。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得很清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也就是實際創作的藝術家)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歸屬,依合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藝術家)所有。出資人只取得「利用該著作」的權利。
注意,是「利用權」,不是「著作財產權」。這兩者差很多。著作財產權是完整的排他權利,可以授權、轉讓、主張侵權賠償。而出資人的「利用權」,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範圍要依「出資或契約之目的」來決定——這是一個模糊的標準,實務上經常引發爭議。
舉例來說:您出資請一位藝術家為您的飯店大廳創作一件壁畫。合約沒有寫著作權歸屬。壁畫完成後,您想把壁畫的圖像印在飯店的宣傳手冊上,可以嗎?如果只是在手冊裡呈現飯店大廳的實景照片,壁畫作為背景的一部分出現,應該在合理範圍內。但如果您把壁畫的圖像單獨抽出來,做成獨立的商品販售——例如印在馬克杯、T恤上——那就很可能超出了「出資目的」的範圍。
更常見的情境是企業委託設計師做品牌識別、包裝設計、或活動視覺。如果合約裡沒有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和授權範圍寫清楚,等到要改版、要授權給第三方、或設計師另外把同一個設計概念用在其他案子上,糾紛就來了。
怎麼避免?很簡單,但很多人就是不做:在委託創作的合約裡,把著作權的歸屬明確約定下來。是歸出資人?還是歸創作者?如果歸創作者,出資人取得的授權範圍是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可不可以再授權給第三方?期限多長?地域範圍多廣?
這些問題,在合約簽訂階段花半小時就能處理清楚。但如果拖到糾紛發生才來爭論,花的就不是半小時,而是半年甚至更久的訴訟時間和律師費。
出錢的人不一定擁有著作權——這個觀念,在台灣的藝術產業和設計產業裡,還需要很多年才能真正普及。但至少,看完這篇文章的您,可以從現在開始把合約寫好。
吳尚昆,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作者。本文改寫自第九講。如需進一步了解藝術產業相關法律議題,歡迎聯繫談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