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廣播內容供個人收聽屬合理使用? 作者吳尚昆律師 / 2 月 21, 2015 / 000.精華文章:智財/法律, 01.智慧財產權, 02.文創及娛樂法 最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電子郵件 字第 1040120b 號,針對個人利用隨身碟 MP3 播放器錄製受著作權保護之廣播內容,認為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 51 條規定之合理使用規定,值得注意。不過,法院並不受此函釋意見拘束,智慧財產局也如慣例表示「個案實際情況是否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