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中關於賠償金額酌減、預防侵害請求及銷毀請求。
2.著作權集管條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
3.小吃店使用伴唱機點唱未授權音樂著作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蒐證認定。
4.確認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案件。
法學評論/判決筆記/閱讀分享/生活雜議
本週判決概要
[公平交易法]
*名牌包外觀設計案:本案法院認為該等名牌包外觀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也未達到公平交易法保護著名商品外觀表徵的程度,但認為被告產品高度近似名牌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著作權法]
*機器設備中內含操作電腦程式的著作權,如無特別約定歸屬,應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出資人則可利用該著作,個案中應解釋二造之承攬契約目的,以認定出資人利用系爭程式之範圍。
[商標法]
*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最犯罪所得32萬元,上訴二審後法院駁回上訴但給予緩刑(被告並已依檢察官之命公益捐款22萬元),並應提供60小時義務服務。
*知名家族企業餅店商標爭議,法院認為在未依民事訴訟途徑釐清當事人間是否有借名登記或其他約定前,仍應依先申請主義等商標法規定認定。
[專利法]
*新型專利侵權案中,專利說明書中以承認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為先前技術,法院認為此足以阻卻原告均等論侵權的主張。
[其他]
*商品條碼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的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