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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判決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4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4則智財法院的著作權案件判決:
1.攝影著作原創性的認定。(本判決對於人物抓拍攝影著作的原創性採較有利攝影者的見解)
2.實質近似的判斷方式。(本判決認為要從著作的質與量來判斷是否實質近似,與一般認為質與量是放在合理使用來判斷不同)
3.專屬授權與否的判斷。(本判決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筆者前就最高法院判決有短文分析,請見:吳尚昆,著作財產權授權爭議的處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2/12第60期)
4.損害賠償的計算。(本判決具體認定被侵權著作佔整體服務報酬一定比例,並據以計算損害賠償,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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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3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8則智財判決
1.商標善意先使用應附加區別標示為適當?
2.芋頭酥的外觀及內餡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3.團隊創作參賽,成員分別出具聲明書,有無侵害著作人格權?
4.共同著作人得如何利用著作?
5.著名商標的判斷?
6.原創性證據的提出與判斷?
7.著作權預防侵害請求的必要性判斷?
8.取得著作權的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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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在蝦皮販賣侵權商品,被判賠6764元。(感想:看到這金額…)
2.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僅以網路關鍵字方式搜尋所得結果,不足以逕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感想:網路關鍵字並非萬能)
3.著作權侵權案件,關於實質近似的判斷,法院認為,除了用「一般閱聽觀眾」觀察外,本件創作均係以幼童為訴求對象,還要考慮幼童對於擬人化角色間之細微差異較諸成人更為敏感,對於部分差異之效果更形放大。(感想:認為擬人化動畫的訴求對象主要是幼童,也可能是一種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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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3週

本週掃描4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著作權專屬授權與否爭議,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判決認為依契約真意有專屬授權。(註:筆者於2022/12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0期有一短文評析本件最高法院111台上1299號判決)
2.專利授權契約爭議,法院認為專屬授權專利後,專利權人另與他人在簽署授權契約,屬債權契約,不得依專利法第62條第3項及民法第71條規定主張該契約無效。
3.商標侵權案件,法院認為權利人依照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所設「零售單價倍數或總額(法定賠償額)」請求者,不以侵權人業已實際銷售為必要,且無須扣除侵權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
4.專利權契約案件,原告主張依「解除」後法律關係請求,但法院認為原告實為「終止」,並非「解除」,駁回原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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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3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母公司並非當然取得子公司受雇人完成創作之著作權。
2.「DW」與鏡向相反英文字母商標近似程度高。
3.新聞報導的侵權及豁免認定。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要旨:
子公司荷包袋公司非告訴人之分公司,參照公司法369條之2規定,子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受到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但母公司與子公司形式上都具有法人人格,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子公司既然為獨立之公司,其資產如本件之著作財產權利由其自行享受,並負擔義務,是子公司得以自身名義進行營業活動。依此,證人佘OO主觀上雖認為三家公司都由其經營,荷包袋公司著作財產權理當由其享有等情,但荷包袋公司為獨立之有限公司,其取得受雇人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在法律上仍非屬告訴人公司,否則證人佘OO不至於為完備取得著作財產權法律地位而於原審審理程序再提出上開授權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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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43號行政判決
要旨:
依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可知,ELLE網站及MarieClaire美麗佳人雜誌之報導、BAZAR雜誌之專訪及旅遊札記內文均以「DW」指稱參加人之手錶品牌,可知消費者見據爭商標2、3,仍會以「D」字母發音唱呼,而與系爭商標發音完全相同,據爭商標2、3外觀上全部或部分為

,與系爭商標相比,其外觀、觀念亦相彷彿。又系爭商標恰為據爭商標1「DANIELWELLINGTON」二英文字之縮寫,雖外觀近似度不高,惟觀念、讀音仍屬近似。綜上,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仍可能會誤認系爭與據爭商標之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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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經查,被告報導為被告等人所撰寫之新聞報導,原告主張被告報導侵害系爭報導之範圍,並提出原證20列表為其依據,惟細繹被告報導之敘事結構、撰寫方式及文字編排,均與系爭報導顯然不相同,又被告報導1提及該業者未取得許可證之前即輸入,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全案由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查中;被告報導2則提及高雄市勞工局正介入調查及該局主秘○○○之說法;另被告報導3則敘述記者致電受訪者未接聽,且北市教育局介入調查;被告報導4亦有提及教育局及社會局介入調查,後續由婦幼隊接手及記者致電幼兒園主管等節,上述內容均未見於系爭報導,足證被告報導確為被告等人採訪、蒐集資料後所撰寫,為其原創之語文著作甚明。次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報導係重製系爭報導,侵害系爭報導之著作財產權等語,惟被告報導1敘及新北市衛生局說法、媒體報導;被告報導2提及該餐廳之時空背景及謝姓女代書之說明;被告報導3記載遭週刊爆料、根據週刊報導;被告報導4則敘述新北市教育局之說明各節,此均係被告等人以新聞紙、網路為時事報導時,在其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9條之規定及前開說明,本即可豁免,本案自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原告徒以原證20比對結果稱有質、量之相似,已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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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2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1.商標侵權案件中關於賠償金額酌減、預防侵害請求及銷毀請求。
2.著作權集管條例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
3.小吃店使用伴唱機點唱未授權音樂著作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蒐證認定。
4.確認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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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二則商標案件判決:
1.真品平行輸入口商在產品背面貼紙雖有原告商標文字,但因貼紙歪斜、粗糙,與原始包裝之設計精美,用色與風格均迥異,法院認為不致使消費者將之當作商品來源之主要文字。(編按:此理由不無可議之處)
2.被告在大陸搶註商標後,在台灣行銷大陸商品,法院認為成立侵權。(編按:本件原告只請求防止侵害及判決登報,並未請求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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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3/1第1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判決:
1.著作權侵權案件中,關於產品規格及簡單功能描述,法院認為無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編按:案述情形未必無原創性,但可能有表達/構想合一的情形)
2.被告於離職前大量的將告訴人公司電腦電磁紀錄(檢察官認為不屬營業秘密)重製拷貝至其個人隨身硬碟,並於離職後攜帶至新設立之公司,無論有無使用該等電磁記錄,均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編按:本案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被告雖與告訴人和解,但仍否認犯罪,法院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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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2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及一則智財法院判決:
前者爭點為:「樂膚寶」與「樂膚寧」是否構成商標近似?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同時,應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後者爭點為:提供雲端點歌機供不特定人得付費點唱歌曲之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之「公開上映」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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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5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三則商標案件判決:
1.和泰汽車申請「和泰點數」商標遭核駁後起訴,一審仍被駁回。
2.「馬麻」火鍋被訴侵害「馬辣」商標權,一審認為侵權成立。
3.「中衛」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並不得為商標使用(包括: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中衛」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中衛」字樣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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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智財判決及二則智財法院判決:
1.劉國松先生與全球華人藝術網間侵害著作權案件,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對於究竟是契約不成立還是因錯誤或詐欺而得撤銷,似有混淆。
2.智財法院認為「乖妞」商標與「乖乖」商標近似。
3.著作權爭議中,智財法院判斷被控侵權圖片出現時間早於原告,被告並未接觸原告著作;另認為原告所主張商標權有權利耗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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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3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一審就檢察官起訴以外的犯罪事實為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此不能以「更正」方式處理,撤銷原判決。
2.商標是否未使用而有應被廢止情形,就實際使用情形,應在商業交易習慣上,一般公眾能否認定係相同商品或服務而定。
3.伴唱機侵權案件中,以蒐證為目的點唱,法院不認為屬侵權證據。
4.線上課程大綱的著作權爭議,法院就個案認定認為非故意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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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1第2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四則智財判決:
1.網路侵權刑事案件管轄問題,告訴人上網接收或觀看被告違法重製並公開傳輸圖片之處所,是否得認係犯罪之「結果地」?
2.房屋比價網站的公平交易法爭議,本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判決認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形。(筆者前對本件最高法院判決有簡析筆記,請參拙著,房屋比價網站的公平交易法爭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簡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21/10第46期)
3.於訴訟中使用他人照片的著作權爭議,本案法院認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5條第1項的免責使用。
4.頻道代理商認為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未取得頻道代理授權情況下,持續透過數位機上盒傳輸系爭7個頻道訊號予各該區域收視戶,乃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一審獲判二億三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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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4週

整理:吳尚昆

本週掃描五則智財判決:
一、使用公司名稱有無侵害他人商標的認定。(本件認為無侵權)
二、吉馬唱片訴中天電視所製播社歌口號大賽侵害「愛拼才會贏」詞曲。(吉馬唱片一二審均敗訴)
三、產品包裝上記載「總代理」字樣,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爭議。
四、雲朗公司(君品酒店)訴桂田酒店抄襲住房設計案。(本件為更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違反公平交易法)
五、部落格文章被控抄襲情色經驗著作案。(本件認為部分侵權,判賠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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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10第3週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法院判決,請留意,二件均非終審判決:

一、Chanel (香奈兒)被控於百貨公司櫥窗設計侵害著作權案。(註:原告就此爭議在美國是提起侵害專利訴訟)

二、嘉義市城隍廟奉祀之主神為國內唯一擁有「綏靖侯」封號的縣級城隍爺,廟方以「綏靖侯」商標,指定使用於「護身符(珠寶);鐘;錶;鐘組件;錶組件;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鑰匙圈之裝飾品;袖扣;領帶夾;項鍊;戒指;別針(首飾);珠寶墜飾;念珠;獎牌;獎杯;紀念章」商品。護駕城隍爺的八家將團體(不隸屬於廟方的獨立團體),認為「綏靖侯」為神明名稱,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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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9第3週

本週掃描二則最高法院、一則智財法院案件。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千5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千5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商標法第71條規定商標權受侵害之請求損害賠償,係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之一種,自有適用損害填補法則;商標權人固得選擇以查獲仿冒商品總價定賠償金額,然法院可審酌其賠償金額是否與被害人之實際損害相當,倘顯不相當,應予以酌減,始與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相符。職是,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商品倍數計算,主要作用固在於推估侵權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然推估結果可能逾侵權行為人所獲得之利益,致與損害賠償以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原則相違背。換言之,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未逸脫損害賠償理論之填補損害核心概念,本款僅為免除商標權人就實際損害額之舉證責任,始以法律明定其法定賠償額,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價倍數計算,認定其實際損害額。為避免以倍數計算之方法,致所得之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賦予法院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酌減之權限,使商標權人所得賠償與其實際上損害情形相當。2、查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系爭商標之圖樣,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復為同一,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已如前述,系爭商品共計6件,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89頁),本件查獲系爭商品數量尚低,對原告致生損害當非鉅大,而以原告主張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兩造均不爭執之售價880元(本院卷第389頁)之1千倍計算損害賠償金額88萬元,並非依原告實際上所受之損害計算損害賠償,亦屬過高,本院審酌本件侵權情節及前揭情形,依商標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酌減賠償金額為4萬4千元,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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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這判賠金額付律師費都不夠。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商標權等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查被上訴人於系爭買賣契約所讓與之標的,為該契約附件一所示包含系爭商標在內之資產(見一審卷第81至83頁),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而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系爭商標本身僅為單純鬱金香圖樣,其使用場合均與中文公司名稱並載,無單獨顯著作用;系爭買賣契約所出售之設計樣式均為過時設計,其中包含之專利權因被上訴人未繳納專利年費,已於101年12月11日或之前消滅,且與系爭商標俱未見載於被上訴人財產目錄,非屬被上訴人之主要資產等語(見原審卷第181至187頁),並提出被上訴人107年1月至10月底之財產目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系統查詢結果為憑(見同上卷第225至240頁、第251頁),似非全然無據。果爾,能否謂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含系爭商標)係屬被上訴人之主要財產?即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究竟讓與系爭買賣契約標的之財產,是否足以影響被上訴人所營事業不能成就?尚有未明,此攸關讓與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是否須踐行公司法第185條所定程序之判斷,自待深究。
又系爭通知書記載召集事由之討論事項為:㈠公司解散清算討論案、㈡授權董事長處分公司資產同意案、㈢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討論案,有該通知書可稽(見一審卷第67頁)。而董事陳丁裕於系爭董事會陳稱:「……所以第一點解散,第二點什麼授權董事長這些,我都是不同意就對了」、「所以第二條授權那個就不用說了吧」,監察人蘇正祐亦稱:「授權董事長這個不能同意就對了,一定不能同意這一條」,董事蘇冠州復稱:「這樣我再最後一次再重複今天的結論,第一點就是12月17日會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的內容就是關於公司要解散的問題。第二點,我是『推薦』給董事長去做全權代理,當然你們可以提出反駁」等語(見一審卷第174頁、第178至179頁),似見陳丁裕已於系爭董事會表達不同意授權處分資產案。倘若董事於系爭董事會之會前或會中知悉授權處分資產案之內容或範圍,並已進行討論,則能否以系爭董事會過程未提及授權董事長處分資產之範圍,遽認系爭董事會無授權處分資產案之決議?亦滋疑問。原審未查明授權處分資產案之內容為何?是否曾以系爭通知書告知與會之董事?董事就該案有無為討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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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本件與商標法關係不大,主要涉及公司法相關爭議。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要旨:
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是主張系爭列表編號1至33、35至49文章侵害其人格權、著作人格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一審卷三第20至29頁、卷四第41至43頁),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500萬元本息,並應連帶刪除前開文章,迨至原審審理時,更改聲明為命被上訴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連帶給付340萬元,及連帶刪除侵害伊人格權之上開網路文章之判決,並主張被上訴人所為,侵害伊之姓名權,改以民法第19條、第195條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原審卷二第64頁)。似見上訴人已變更訴訟標的。果爾,原審既認上訴人變更訴訟標的為合法,則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主文竟諭知駁回上訴,而維持第一審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又原審認為上訴人於原審追加PTT總監張○○、2名現任PTT台大版版主(姓名不詳)為被告,及追加PTT台大版「海嘯專區」跟「奇人怪傑專區」文章,暨就李子鋐部分,追加2016年11月26日「玉皇大帝欲召集被水患影響的人」一文,均不應准許,主文卻漏未諭知追加(擴張)之訴駁回,亦屬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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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本件最高法院並未就著作權法爭議表示意見,而是指摘原判決主文應處理「上訴人變更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而非「上訴駁回」。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9第1週

本週掃描2則商標異議案件。判決要旨後附加心得,繼續思考學習。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行政判決
要旨:
綜合卷內事證可知,參加人於71年即設立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於76年購買桃園市○○路商業用地規劃興建桃園統領百貨,均早於原告據爭標識之統領戲院最早於77年使用於電影院服務之日期,是以參加人以其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確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顯非意圖仿襲據爭標識,並無原告所稱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
原告固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有先使用據爭標識於電影院服務之事實,且系爭商標與據爭標識構成近似,近似程度高,復指定使用之服務同一或類似,參加人復因地緣關係知悉據爭標識之存在,然參加人係以其更早以前即設立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統領」字樣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均難謂參加人有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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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心得:
本件是「統領戲院」對「統領百貨」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案。判決事實欄漏載:「原告起訴主張…」,如果只看前段,會誤認為法院認為統領百貨是惡意搶註。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5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商標係外文「Conas」;而據爭商標1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2係外文「CORONAEXTRA」、據爭商標3係外文「CoronaExtra」及皇冠圖、據爭商標4係外文「CoronaExtra」及設計圖、據爭商標5係外文「CoronaLight」及圖、據爭商標6係外文「CoronaLight」及皇冠圖,又據爭商標1、3、4、6之「Corona」之字體較大,較為醒目,可知在整體觀察時,給予一般民眾最深刻之印象係「Corona」,且系爭商標外文之「Conas」與據爭諸商標外文之「Corona」,其開頭2個英文字母均為「co」,系爭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s」,據爭諸商標之字尾係英文字母「na」,據爭諸商標中間部分尚有英文字母「ro」,可知其組成之英文字母大部分是相同,而讀音上以「co」開頭,以「nas」或「na」結尾,其中「ro」之讀音與「o」相似,故系爭商標與據爭諸商標之「Corona」讀音相似,且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1、3、4、5、6之外文均係哥德體,由於該字體外型特色,使系爭商標與前開據爭諸商標之外文字體在外觀上極為相近,若將其標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尤其於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兩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非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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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心得:
本件判決認為「Conas」與「Corona」二者讀音相似,且使用字體外型特色外觀相似,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這真是仁智互見,大家不妨自行比較看看。

原告申請商標
參加人的據爭商標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8第1週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兩岸廠商關於同一商標先後使用及註冊的爭議。
2.「龍鳳」在糕餅類商品註冊,是否減損「龍鳳」商標在水餃類商品的著名性?
3.原告訴請防止侵害專利,一審獲勝訴判決,但於二審時專利權因期間屆滿消滅,法院認無權利保護必要,改判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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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4週

本週掃描六則智財法院判決
1.有線電視授權金爭議,法院判准金額超過1億元。
2.在網路貼他人產品照片並指摘其仿冒,法院認為個案情形不是合理使用,違反著作權法。
3.伴唱機侵權案件,法院認為若將伴唱機及歌曲沒收,不符合刑法重要性原則。
4.屏東大學抄襲健行科大校徽案,屏東大學支付和解金後,向設計者訴請損賠(註:設計者還以該校徽設計為題發表論文。),法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判准賠償50萬元。
5.川霸子商標侵權案,法院不認同被告善意先使用的抗辯。
6.我的少女時代續集拍攝爭議,法院判准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妨害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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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7第3週

本週掃描三件智財法院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論文抄襲,但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且逐一比對認為無實質近似情形。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但法院認為原告就部分著作未舉證其為創作人,部分著作已授權被告使用。
三、「居家整聊師」申請商標於職業介紹服務,法院認為此名稱屬暗示性標識,有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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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2週

本週智財判決掃描,多為知名案件:
1.「勤美綠園道」作為地標使用的不侵權抗辯?
2.「大漢酵素」及「Biozyme」之字樣合併有無侵害「biozyme」商標權?
3.劉國松-全球華人藝術網案更一審,劉國松仍勝訴(本審加了欠缺「效果意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合法撤銷意思表示等理由)
4.前蘇打綠成員請求移轉「蘇打綠」商標二審敗訴(本審判決理由詳述經紀合約內容、品牌與商標關係、姓名權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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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3週

本週掃描一則著作權判決,這件判決罕見的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曾實際接觸,或依一般社會通常情形具有合理之機會或合理之可能性閱讀或聽聞原告著作,而不考慮其他爭點,駁回原告之訴。
(註:依照一般實務見解共識:就著作權案件的「接觸」要件而言,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故除非相似程度甚低,始有證明確實接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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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2週

本週掃描智財判決,著作權及商標法各四則
著作權爭議:雞排妹使用被媒體偷拍照片被訴侵權、情侶拍婚紗照後分手、服飾業使用批發商提供相片、影音課程著作權。
商標爭議:「科研市集」有無識別性、「COVERU」及「COVER YOU」、商標使用與商品說明、「摩里沙卡」指示地名、「玉晶石」有無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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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4第1週

本週掃描二則智財判決:一則最高法院審理蘋果日報訴東森侵害傅達仁報導案,認為原審就侵權人主觀上究為故意還是重大過失?損害賠償有無舉證?並未敘明,故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一則智商高法院審理侵權電視APP案,就著作權法及商標法的條文適用有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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