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掃描三則智財判決:
1.商標侵權使用的判斷標準。
2.臉書轉發他人照片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
3.專利權人對技術移轉的契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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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
[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19/10第二週
本週判決整理:
[專利法]
專利均等論與禁反言的關係、專利延長核定辦法中「國外臨床試驗期間」應以臨床試驗報告書所載之「報告日」作為「訖日、訴訟當事人攻擊法官欠缺專業性、美國政府下屬機關作為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
[商標法]
知名餅店主張家族約定仍無法突破商標先申請主義、「得力」「得麗」商標混淆誤認案、TUMI電腦背包被訴商標侵權案勝訴。
[著作權法]
警察因蒐證上網購買仿品不構成販賣既遂、號稱「臺灣酵素之父」者訴著作權侵權舉證不足、著作權集管團體請求撤銷智慧局核定使用費率被駁回、「潛龍爭輝」高梁酒圖型著作權歸屬爭議有利於公司、「伊梓帆」女團參與大溪豆干節演出著作權爭議、作者得就出版社承作出版品質瑕疵請求減少報酬,但請求著作權損賠被駁回。
[營業秘密法]
罕見的聲請交付審判被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