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介紹二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成大學生告老師侵害其課程報告著作權案(法院認為老師是合理使用)、安全帽『MOTORR』商標侵權案(法院判賠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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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關於戲謔仿作的理論補充
關於著作權法中討論戲謔仿作,多會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114 S. Ct. 1164)案例,認為「戲謔仿作(Parody)」如果符合合理使用要件,不會因具營利目的而被認為侵害著作權。(章忠信教授早年即有文章介紹此判決)。
而關於商標的戲謔仿作,常見引用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判決意旨,認為必須同時衡量「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
這個難題通常要個案認定,不容易簡單的說戲謔略仿作是否合法或侵權,本文針對此議題做一些理論面的補充。
x分鐘看電影侵權疑雲
x分鐘看電影侵權疑雲最近討論很多,既然已經提告,最終應由法院來判斷是非曲直,個人判斷和解可能性很大,在此僅以圖示記錄相關可能的爭議,不代表筆者對本件具體個案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