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8文化部發布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記錄一些想法。
02.文創及娛樂法
關於「公共出借權」的隨想(2021/2/2更新)
(2021/2/2更新)文化部與教育部共同合作試行「公共出借權」制度,以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台灣圖書館兩館為試辦場域,2020年起試辦三年。依規畫期程,今天起分階段受理創作者及出版者線上登記,今年五月將發放去年借閱次數的補償酬金。試辦計畫適用的著作範圍為本國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的法人或民間團體以國家語言或外語創作,且在台灣出版、具ISBN的紙本圖書,補償酬金發放對象為創作者及出版者,每借一本書就補償3元,補償酬金分配比率為創作者70%、出版者30%,試辦階段以國立台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兩館年度外借資料作為計算基準。
2019/5/16東吳大學法學院舉辦公共出借權學術研討會,聆聽與會專家高見,有些想法,隨筆記錄。
光碟重製罪的違憲爭議(五):特定事項的特別刑罰應符合比例原則
前文討論了著作權法中的公益性、著作權法與憲法規範、用刑事制裁手段要保護的著作權法益及光碟重製罪的惡性問題。本文是此系列文章最後一篇,如果著作權法保留刑事責任合憲,那麼光碟重製罪是否符合憲法(尤其是比例原則)?
光碟重製罪的違憲爭議(四):以光碟為重製載體的惡性比較重大?
前文討論了著作權法中的公益性、著作權法與憲法規範及用刑事制裁手段要保護的著作權法益為何。本文接著討論本件釋憲案的核心問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含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00條但書之規定的立法目的?
光碟重製罪的違憲爭議(二):著作權法與憲法規範
前文討論公益性在著作權制度的重要性,本篇繼續討論從憲法眼光觀察著作權法。
[判決筆記]免費機上盒的著作權爭議(2021/8/2更新)
2020東京奧運終於在2021年舉辦。沒想到在臺灣瘋奧運熱潮中,X博機上盒也成為部分關注焦點。三年前介紹的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纏訟多年,業者當衡量其中利弊得失。
近來著作權法修法也對機上盒採取嚴厲態度。2019年5月1日總統公布,自5月3日起生效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將下列3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例如: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即一般所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台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例如: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
英國安娜女王法案中的權利期間
智慧財產法院最近公佈釋憲聲請書(著作法第91條第3項及第100條但書有違憲疑義),釋憲理由書從英國安娜女王法案的影響說起,筆者支持敬佩,也認為討論英國安娜女王法案,不只是回顧浪漫歷史而已,更能讓我們思考現代法制的方向。筆者前曾撰文說明此法案對現代著作權法制的影響(請參拙著:著作權法的起源),本文就此法案中的有趣小議題再做補充。
世上第一部關於著作權的成文法是英國安娜女王法案,法案中給予著作權的期間與傳統學徒制7年期間有關,而這7年可能與聖經中雅各與拉班的故事有關,不成熟的想法,還需要繼續研究。
法律白話文的困難:以著作權法的出租權條文為例
先前筆者以商標法的識別性判斷條文為例,談了法律條文的解釋不是單純白話文的問題,本文再舉著作權法中關於出租權的條文為例。
x分鐘看電影侵權疑雲
x分鐘看電影侵權疑雲最近討論很多,既然已經提告,最終應由法院來判斷是非曲直,個人判斷和解可能性很大,在此僅以圖示記錄相關可能的爭議,不代表筆者對本件具體個案的意見。
Hello Kitty與台鐵
最近台鐵推出新太魯閣Hello Kitty彩繪列車,3月21日首航後就發生了整列座位頭巾快被偷光的消息,當然現在大家又再討論這到底是台鐵的行銷手法?還是國人法治觀念無法接受考驗?
Hello Kitty是成功動漫產業鍊的好例子,這位號稱出生在倫敦的無嘴貓,是日本三麗鷗公司於1974年所創作的卡通人物。她在商業上的成功,應該是有目共睹的。
一般來說,動漫產業鍊有三個層次(順序):1.生產創作;2.發行播映;3.衍生品的開發與行銷。
前兩個層次往往是花費最大心血與成本的,但是能收取最大利益的是在第三階段。以Hello Kitty來說,雖然最早是卡通人物,但是這位卡通人物商品已經涉及各種玩具、文具、錢包、電視、電影、衣服、餐廳、樂園、按摩器、電腦、信用卡甚至性玩具。跟Hello Kitty有關的產品超過22,000件,大概占三麗鷗公司公司每年盈利的一半。
Hello Kitty早已攻入台灣市場,上開產品不論,繼長榮航空後,台鐵也淪陷加入了。
台鐵的新聞稿是這樣寫的:
為配合政府大力推動國際觀光行銷政策,台鐵局、長榮航空、台灣三麗鷗三方合作帶動陸空發展,並期大幅提昇台灣國際視野,拓展旅客觀光運輸,創造附屬周邊經濟效益。
…推出獨創的「新太魯閣Hello Kitty彩繪列車」,成為鐵路運輸業活潑、創新的行銷典範…除車體外觀外,為呈獻台鐡服務旅客時的親和力,三麗鷗公司特別為台鐵獨家設計列車長造型Hello Kitty,融入台鐵的專業精神及熱情使命,及Hello Kitty的可愛與人氣,在車廂內裝、椅套、手推車上處處可見Hello Kitty列車長的蹤跡,營造出Hello Kitty列車長陪旅客一起旅行的氛圍,讓旅客從搭車開始,就置身於歡樂的夢幻旅程中。 未來也將陸續推出多種Hello Kitty系列商品於列車及台鐵夢工場通路中販售,包括為:列車專賣款、台鐵通路專賣款、一般商品等三大類,也將不定期推出專屬紀念性限量商品讓鐵道迷與Hello Kitty迷收藏。
上面紅字部分就是特別讓我感慨的地方,再看到台鐵自己統計,2015年上半年,火車誤點達2萬多次,平均每天就誤點120次,準點到站的列車僅不到一成五。
希望台鐵的誤點、事故、設備老舊、車站髒亂的缺點,都能在這位假裝從英國來的日本無嘴貓加入台鐵後,有神奇的轉變!
讀書心得:《抄襲經濟學:模仿如何激發創新》
這本書倒不是鼓吹抄襲,也沒講太多經濟學理。事實上模仿是激發創新的重要方法,這幾乎是常識了,在鼓勵創新的這個觀點下,可以發展出保護智慧財產的理論,同時也可發展出限制智慧財產權的理論。
這本書是兩位美國律師寫的,他們以美國的產業與法律為例,舉出:時裝、食譜、菜色、脫口秀的笑點、美式足球的戰術,這些都不受法律保護,書裡講了不少例子,提了一些解釋,提了一些業界的看法,也分析了「不保護」並沒有帶來災難,相反的,這些時尚或娛樂產業似乎因為同業的抄襲而更蓬勃發展了。
我喜歡這本書的例子跟解讀,每個例子都可以從法律面好好的研究,尤其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界線,最好別從「道德」來切入,更要好好理解產業的發展歷史與現實。
但我要抱怨的是,這本書的中譯本,應該是從大陸翻譯來,用語彆扭外,似乎也沒找個學過法律的人校正一下,還有好幾個地方把法律用語都翻錯了。
淺談攝影著作中的著作人認定
關於誰是攝影著作的「著作人」,由於攝影著作的特殊性,可能有不同的情況。
在傳統底片攝影時代,攝影者利用相機拍攝後,影像儲存在底片,接下來的工作(沖片、印相、放大)在暗房中進行,而暗房工作的重要性有時候比拍攝更重要,至少暗房工作是攝影作品完整呈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就像我的朋友唐永洪大律師常引用布列松所說的「攝影師是猴子也能做的事,真正的技藝在暗房」。
達蓋爾暗房工作室的陳豐毅老師的工作與教學,更是在數位攝影流行的今天,凸顯出暗房的獨特美學價值所在。
即便是現代的數位攝影、手機攝影,影像在拍攝當時儲存在記憶卡,重現於螢幕或是相紙前也常常經過調整、修改等後製,而經後製呈現出來的作品,有時候與最初的拍攝成果未必可等同視之。
因此,在判斷誰是攝影著作的創作人時,馬上就說是攝影師,可能會太快、太想當然耳了。
漫談A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最近媒體報導,法院判決日本 A 片受著作權保護。
我國司法實務以往認為在夜市販賣的日本盜版色情光碟,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因為色情光碟內容與社會公共利益或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無關,甚至有負面影響(至於陳列販賣色情光碟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相關規定,是另外一回事)。
其實在3年前,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就認為「著作權之取得採創作保護主義,倘色情創作符合取得著作權之要件,具有原創性而無消極要件存在,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權人對侵害有原創性之色情著作者,得依據著作權法訴究行為人之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基於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著作及出版自由,國家對於該等自由之保護密度,成為進步與民主之衡量指標。僅要為人類心力智慧之創作,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色情著作違反社會道德或法律標準時,國家為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固可對色情著作之製造、陳列、散布、播送、發行及持有等行為,採取適當之管制措施,受法令之限制或規範,然不得限制色情著作取得著作權,因具有色情性質之創作,並非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其與取得著作權無涉。職是,基於著作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調和,雖得限制具有原創性色情著作之著作權行使,然衡諸比例原則,不得全面否定具原創性之色情著作應享有之著作權,創設法律未禁止之要件。」
漫談攝影著作的「創作性」要件
漫談攝影著作的「創作性」要件
(作者:吳尚昆律師)
致謝:本文受陳豐毅老師及唐永洪律師啟發甚大,文中大多數攝影作品的介紹及認識都來自於陳老師與唐律師。對我這個門外漢來說,陳老師的暗房課程除了科學理性外,有更多的機會去接近藝術家們的創作、思維過程,讓我對攝影著作權領域更有深入的反省。唐永洪律師更是在我身邊一位活生生的攝影家,讓我不時驚嘆。
摘要:著作須具備原創性的要求,其法律制度設計上的考量主要在於保障創作自由,所以不以藝術成就高低決定著作權保護程度;另一方面設定著作權保護的最低標準,避免抄襲及浪費資源。法官不宜將自己定位為美學評審,用嚴格的法律邏輯去論斷或否定作品自由的創作性,討論攝影著作的「創作性」,應該要設法理解並尊重攝影家的全部思維,而不是由法官個人或是一般人的觀點任意評斷作品。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