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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判決筆記/閱讀分享/生活雜議
卷證數位化是必然的趨勢,建議大律師們提早調整工作習慣及環境。
現在的線上起訴也好,電子送狀也好,在法院端的處理都還是由法院工作同仁將書狀列印後歸卷給法官,甚至有許多法官收到電子送狀後,還是會要求律師另外送紙本書狀。不過,以司法院的資源,讓法官習慣無紙化工作,我相信不會等太久的。
律師們準備好了嗎?關於卷證數位化的軟硬體使用,張清浩學長曾經有多篇好文介紹,強烈推薦windows系統使用者收藏。
筆者班門弄斧,介紹幾個小方法,簡單又方便,投資一點點小錢,很快就能養成律師無紙化的工作習慣。
上次分享了法庭簡報製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介紹利用工具軟體環境。再往前說一點,準備法庭簡報前的工作,可能是要關上電腦,打開心胸與大腦。
筆者在2015年一月初受邀到上海交通大學進行一項講座,講座前一晚(2015/1/9),筆者先接受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的研究生團體–知識產權診所的專訪,聊聊自己的學習、工作心得,也聽他們分享中國大陸新生代法律人的想法。 無論我們把中國大陸當作是朋友還是敵人,都需要增進彼此的了解。我想台灣的答案不會是中國大陸,但是在尋找答案的過程中,卻不應對大陸視而不見。 大陸的同學依然很快地把專訪內容整理出來了。
漫談攝影著作的「創作性」要件
(作者:吳尚昆律師)
致謝:本文受陳豐毅老師及唐永洪律師啟發甚大,文中大多數攝影作品的介紹及認識都來自於陳老師與唐律師。對我這個門外漢來說,陳老師的暗房課程除了科學理性外,有更多的機會去接近藝術家們的創作、思維過程,讓我對攝影著作權領域更有深入的反省。唐永洪律師更是在我身邊一位活生生的攝影家,讓我不時驚嘆。
摘要:著作須具備原創性的要求,其法律制度設計上的考量主要在於保障創作自由,所以不以藝術成就高低決定著作權保護程度;另一方面設定著作權保護的最低標準,避免抄襲及浪費資源。法官不宜將自己定位為美學評審,用嚴格的法律邏輯去論斷或否定作品自由的創作性,討論攝影著作的「創作性」,應該要設法理解並尊重攝影家的全部思維,而不是由法官個人或是一般人的觀點任意評斷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