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期與智財相關判決3則:
1.商標權變動的判斷,應區別取得商標權之地域,尋繹關係最切之連繫因素,選定作為裁判依據之準據法。
2.公司文件雖載有客戶名稱、品名規格、材質、成交價格及實際成本等相關價格資訊,但從文件內容觀察,其僅載明代工商品型號之主板、小板或代為組裝一部,未揭露代工時所需使用之材料、製程、人員配置等相關細部事項,並未有任何技術性、專業性之內容,無從推知產品製程而加以利用等情形,是否屬於「機密資訊」?容有疑義。
3.設置網頁不當連結至競爭對手網頁,網站上又抄襲產品操作說明,如尚不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不公平競爭,似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主張經濟利益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