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2/05第4週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判決:
1.商標侵權使用的判斷標準。
2.臉書轉發他人照片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
3.專利權人對技術移轉的契約義務。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要旨:
判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應綜合審酌其平面圖像、數位影音或電子媒體等版(畫)面之前後配置、字體字型、字樣大小、顏色及設計有無特別顯著性,並考量其使用性質是否足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暨其使用目的是否有攀附商標權人商譽之意圖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而商標法第68條之侵害商標權,是以「使用」商標為要件,若符合上開商標使用之定義,即屬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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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要旨: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前段、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被告蔡政南雖抗辯:伊與訴外人甘○○為臉書好友,甘○○係研究二戰史之作家,原告欲透過利用甘○○之相關二戰文史收藏作品,做為其自身文學創作之題材,又為推廣自身作品及增加知名度,主動向甘○○及甘○○之臉書好友名單廣發臉書好友邀請,被告蔡政南亦因此獲原告之臉書好友邀請,原告廣邀網友幫忙按讚、推廣其使用相關圖文,應已將其所發布全部圖文授權與不特定之臉書好友使用云云,並以原告先前臉書貼文截圖兩則為證(見本院卷第265頁)。然而,原告否認其前有授權不特定之臉書好友使用其全部圖文,其同意臉友分享之部分,應僅限於其歷史、學術成就之相關研究(見本院卷第235頁),細觀前開原告臉書貼文截圖,實僅泛稱「多一位忠實讀者幫忙打廣告也是好事」、「我臉書中有一位熱情的粉絲干○○同學…希望他能有所長進,特別給這賞狀以資鼓勵,附註,以後可以直接按分享」等語(見本院卷第265頁),並無實際指明原告係同意或授權何等貼文或照片直接轉載或分享,自難徒憑原告該等貼文,逕論原告已將其所發布全部圖文授權與不特定之臉書好友使用,故被告蔡政南前開置辯,委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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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要旨:
依兩造所訂系爭契約第2條之合作事宜,其中僅第6項有明定温必新對盛鈦公司負有協助機器生產、包裝、提供技術諮詢之義務,其餘均未規定温必新尚有須使盛鈦公司進一步實際取得其所稱「開發成果」(即高溫染色機)之契約義務。⑶系爭契約第7條係關於雙方違約終止如何處理之約定,並非規定兩造應負擔之契約義務,且依第7條第1項約定:「如甲方(即温必新)未能於簽署本契約後18個月內協助將改良專利至符合客戶需求之情況,…」,對照第2條第6項約定,即使認為温必新有協助盛鈦公司「改良專利」至符合客戶需求之義務,然温必新協助盛鈦公司「改良專利」與取得「開發成果」之文義及內涵顯不相同,並無從據此推認温必新即應具有協助盛鈦公司確實產出高溫染色機之義務。因此,堪認温必新依系爭契約所負義務,僅係將系爭專利移轉予盛鈦公司,並協助盛鈦公司生產高溫染色機及提供技術諮詢等相關事宜,然就盛鈦公司依系爭契約所期待產出之高溫染色機成品,温必新並不負契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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